行政法练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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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练习题答案行政法基本理论部分练习题参考答案单项选择1.A2.C3.B4.B5.D6.A7.D8.A多项选择1.ACD2.ACD3.AB4.ABC5.CD6.ABD7.AB8.ACD9.BC问答及论述1.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行政权可以被定义为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管理公共行政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2.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应该说这个定义基本揭示了行政法的内容、本质和形式。就其内容而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就其实质而言——行政法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就其形式而言——行政法是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的法。3.为什么要对行政权加以控制和规范呢?这是因为:第一,行政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可以为人们提供社会秩序,使人们在有序的环境里生产和生活,还可以起积极的组织协调指导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也可能被滥用,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带来严重的威胁,还会阻碍甚至破坏经济发展。而国家权力不加控制就必然导致权力被滥用,这是人类几千年历史反复证明了的经验。第二,行政权不等同于其他国家权力,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相比,行政权最经常、最广泛、最直接地涉及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益,且行政权实施程序远不及立法权、司法权行使的程序严格和公开。因此,行政权最容易导致滥用和腐败。所以,行政权最需要予以控制和制约。第三,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相时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扩张和膨胀的趋势。现代行政权已不再是纯粹的执行管理权,而是包含了越来越多的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规范,自己执行规范,自己裁决执行规范中的纠纷,权力被滥用将是不可避免的。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建立和完善对行政权的控制、制约和规范机制是必要的、必须的,而制约、规范行政权机制的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行政法。从整体上考察和分析行政法的法律规范可知,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其一,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其二,通过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其三,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4.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类:(l)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时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等)、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5.我国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大体包括下述五类:(1)宪法与法律。(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法律解释,一般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5)条约与协定。我国加入WTO后,条约与协定这一法源不仅在数量上大为增加,而且在内容上也日益重要。6.在我国,行政法源的效力位阶(法源制定主体效力位阶):宪法:全国人大;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其他。-2-地方性法规:(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高于其他。注:当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因此,不可以说法规的效力一定高于规章。(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有同等效力,发生冲突由省人大常委会裁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民族自治地方优先适用。行政规章:国务院各组成部门(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级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发生冲突由国务院裁决。其他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效力最低。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规则(根据《立法法》):(1)不同立法机关:①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人大高于政府、上级高于下级)。②“家长裁决”:规章v规章→国务院;地方性法规v部门规章→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2)同一立法机关: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②新法优于旧法;③新的一般法V旧的特别法→不知如何适用→制定机关裁决;④授权法V法律→不知如何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7.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主要有三个。(1)管理论:管理论是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之一,主要在原苏联、东欧国家和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流行。管理论学派主张,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其重点是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任务的法的秩序。因此,行政法可以称为“管理法”。(2)控权论:控权论是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之一,流行于英美国家。其基本主张为: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其重点是控制行政主体的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免受行政主体滥用职权行为的侵害,以建立和维护自由、民主和人权保障的法的秩序,因此,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3)平衡论:平衡论是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之一,创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目前仍在不断完善之中。平衡论学派主张,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应尽可能“在总体上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建立和维护民主与效率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的法的秩序,因此,行政法应该是平衡法。8.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一切权力的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人民政府;有限政府;适度政府;统一政府;开放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9.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基于对行政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l)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予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10.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三个:(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上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1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时期中形成,并由行政法学者所概括出来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体现在:特殊性;适用性;规范性;时代性;抽象性;基础性12.行政合法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具有法定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要求。内容:(1)职权法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同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便归于无效。(2)法律优位原则:又称法律优先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否则即不发生效力。(3)法律保留原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3-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4)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指程序的设计、模式的选择能够避免公民的宪法性权利被忽视或剥夺,确保同等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的自由。广义上是指整个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既包括行政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也包括行政程序制度中的具体原则;狭义上仅指相当于英国行政法中“自然正义”和美国行政法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具体要求:(1)行政主体合法(2)行政权限合法(3)行政程序合法13.合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内容:(1)平等对待: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时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相同案件相同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2)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①适当性原则又称目的性原则: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采取的行政措施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是一种正确的手段。②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指立法者或行政机关针对同一目的,有多种适合的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人民损害最小的手段。③狭义的比例原则又称相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手段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的行政目的的利益明显失衡。14.基本含义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要求:(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2)说明理由;(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15.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是指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要求:(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2)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必须大于行政相对人因此所损失的利益。案例分析题1.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根据行政法学理论,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非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代表国家对外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北京某大学对田某作出的退学处理是代表国家而行使公共权力的一种方式。因此,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值得指出的是,本案给我们带来思索的是,传统行政法学的某些概念正面临重大的挑战,比如行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更为重要的是,本案似乎预示着行政法学的某些发展趋势,比如行政权力的社会化、准政府组织的兴起等。总之,在某种意义上,本案的意义已经超出了个案范畴,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行政法学的思维。2.(1)吴某在被许可的新批宅基地上自建房的行为,其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2)乡政府的停建并要求拆除的通知,属于《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的对行政许可的“撤回”。(3)在其宅基地“东南方十米地下发现一处汉墓,省文物局马上准备发掘”,属于《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4)发掘汉墓,当然属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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