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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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第十四章行政诉讼程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第一节起诉与受理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活动,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即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开始行政诉讼,而必须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诉讼。起诉是行政诉讼程序开始的前提条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3一、起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救济的权利。起诉的一般条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4二、法院对起诉的审查1.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2.是否遵循了法律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规定。3.是否符合法律对起诉期限的规定。(1)直接起诉: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2)经复议起诉: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复议机关不作为,复议期满15日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5特殊情况下起诉期限的计算(1)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2)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知道之日起计算。最长:一般5年;不动产20年。(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履职期限届满;立即;60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6二、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行为进行审查,认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或者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行为。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1.决定立案;登记立案制。2.裁定不予立案;3.告知原告补正。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7第二节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开庭审理是诉讼的一个核心环节。行政案件的结案方式虽有多种,但从实际来看,绝大部分经过了开庭审理的程序。没有什么比开庭审理中的明显不公对司法公正的伤害更强烈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8一、审理前的准备1.立案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的副本,并告知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2.审判组织由行政庭审理。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依照法律规定担任审判长。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实践中,绝大多数是三人。3.审查诉讼材料4.调查收集证据5.确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6.确定开庭的地点、时间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9二、开庭审理(一)开庭审理的方式行政案件原则上公开审理,除非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6个月)(二)开庭审理的程序1.预备阶段2.法庭调查阶段3.法庭辩论阶段4.评议阶段5.宣判阶段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0三、共同诉讼、撤诉、缺席判决与先予执行(一)共同诉讼1、概念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2、意义(1)简化诉讼程序;(2))避免法院对同一类案件作出不同的或互相抵触的裁判。3、条件(1)主体条件: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一方或各方为二人以上。(2)客体条件: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或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1(二)撤诉1、概念撤诉是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已经成立的起诉行为撤销,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行为。2、条件(1)原告明确表示撤销起诉或由于其消极的诉讼不作为推定其撤销起诉;(2)法院的审查同意。3、种类(1)原告申请撤诉;(2)被告改变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得到原告的同意,原告同意撤诉;(3)视为申请撤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2视为撤诉情形的有:(1)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3)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3(三)缺席判决1、概念:缺席判决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一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继续审理并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2、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一是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二是原告虽申请撤诉但法院不准许,其拒不到庭,若原告未申请撤诉,但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的。缺席判决的效力同于对席判决的效力,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可提起上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4(四)先予执行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5第三节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管辖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行政案件。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4.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三、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6第四节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一、二审程序的概念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请上一级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外,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都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7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一)上诉的提起1、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有权提起上诉。(判决15日,裁定10日)2、提起上诉应当采用书面上诉状。上诉既可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二)上诉的受理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合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应当予以受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8三、二审的审理(一)审理方式1、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2、开庭审理。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原则,3个月)(二)审查对象全面审查原则:(1)既要对原审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又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9(三)二审期间特殊情况的处理1.追加当事人。二审期间不应追加新的当事人。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2.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可以变更其上诉请求,但不应增加或者变更其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3.补充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4.撤回上诉。在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或者裁定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第五节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一、概念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或法院自己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依据现有规定,再审的提起有三种渠道: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和法院主动再审。这三种渠道相互联系又有不同,错综复杂。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1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当事人提起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应当再审的情形:(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2申请再审有时间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3(二)各级法院提起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4(三)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5三、再审程序(一)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二)再审审判程序1.原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2.原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3.原审是二审、上级法院提审、由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均依二审程序进行。原审法院审理再审行政案件,均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人员不应参加新的合议庭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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