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讲法与科学技术本讲主要内容:一、科学技术概论二、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三、互联网的法学问题四、基因技术的法学问题一、科学技术概论(一)科学技术的含义科学是人类认识自然和社会的知识体系。科学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分,这里所说的科学,仅指研究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自然科学。技术一般指根据自然科学原理和实践经验而形成的劳动手段、工艺方法和操作技能。(二)科技在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人的异化异化是人的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及其产品变成异己力量,反过来统治人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异化活动中,人的能动性丧失了,遭到异己的物质力量或精神力量的奴役,从而使人的个性不能全面发展,只能片面发展,甚至畸形发展。二、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一)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1、对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的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立法机关不采取诸如委托起草或委托立法的制度和方法,就不足以承担现代立法任务。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电钮表决法案的方式出现,导致大量专业性、技术性术语在法律、法规中出现。2、对法的内容、调整范围以及与之相联的法的体系的影响(1)在法律内容上,为调整新行为内容而出现了新法律部门或原有部门法出现新内容;(2)在法的调整范围上,随着新的法律内容的出现,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3)随着法的内容、调整范围的扩大,法律体系也发生相应的变化。3、科学技术对法的适用发生影响。科学技术新成果对于司法具体应用的方法产生重要影响。4、对法律意识的影响(1)科技的发展,使人们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发生许多重要的变化;(2)科技的发展,使人们更加重视国际合作;(3)科技的发展,使人们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认识发生重大变化;(二)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1、组织和协调科技活动(1)确认和保证科技发展在一国中的战略性地位;(2)将科技发展战略具体化、细则化、程序化,确定科技发展的合理布局和人、财、物的合理分配;(3)法确立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组织、协调和管理科技活动;(4)促进和保障科技的国际合作和竞争。2、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3、抑制科技的负面效应三、互联网的法学问题(一)互联网的产生及其影响1、生产方式的进步2、生活方式的改善3、思维方式的转变(二)互联网的法律价值分析1、互联网与自由2、互联网与平等3、互联网与民主四、基因技术的法学问题(一)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1、转基因食品的含义(GeneticallyModifiedFoods,GMF)是利用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形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包括植物性、动物性和微生物性转基因生物。以转基因生物为直接食品或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2、转基因食品的法律问题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证书的批准:转基因食品是不是关系民生的重大事件?普通老百姓应不应该在政策制定之前和政策制定过程中了解情况?公民参与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二)禁止基因歧视基因歧视是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有可能从基因的角度对人类全体的遗传倾向进行预测,这些遗传信息的揭示和公开,将对携带某些“不利基因”或“缺陷基因”者的升学、就业、婚姻等社会活动产生不利的影响。基因歧视可以是针对一个人、一个家族或一个种族。携带有肿瘤、心血管病等疾病高发基因,或嗜烟酒、犯罪倾向基因以及智商、性格、生理基因,只能说是有某种倾向,即或是机体发育期中的重要随机事件,或也许终生不表现,因而,在社会活动中受到不利影响和歧视是不公正的基因歧视案例2009年4月,小周、小谢、小唐通过了佛山市的公务员考试。在之后的体检中,他们被认定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体检不合格。他们因此失去了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机会。据了解,“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基本没有体征表现,不影响工作和生活。2009年12月15日,小周、小谢等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支持他们的请求。去12月29日,小谢等人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因歧视引发的诉讼,在我国尚属首例。今年6月3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3人败诉。9月3日佛山中院二审认为,佛山公务员体检中,在血常规检测中发现MCV(红细胞平均体积)结果异常,进而进行基因检测,合法且必要,且未对外公布或泄露检测结果,并不侵犯考生隐私权。因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三名考生全部诉讼请求。第十四讲法与科学技术(下)本讲主要内容:五、生命科技的法学问题五、生命科技的法学问题(一)生命科技的特点1、与人类生命的相关性2、人的行为的选择性3、不确定的风险性4、滥用技术的危害性(二)生命科技领域新技术的法律问题1、人工生殖人工生殖是与自然生殖相对应的概念,是利用现代医学的最新成果、利用人工的手段代替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手段。3、人工生殖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1)同源人工受精(AIH)的法律问题(2)异源人工受精(AID)的法律问题①父母子女关系问题②精子提供者与异源受精子女之间的关系(3)体外受精的法律问题(4)代孕母亲的法律问题(5)无性生殖的法律问题法律问题:AIH子女的法律地位探讨探讨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丈夫由于夫妻关系不和、长期分居等原因不再同意妻子采用AIH的方法怀孕,而妻子一意孤行,坚持用冷藏的精子怀孕并生下孩子,丈夫是否还是孩子的父亲?他能不能对这种亲子关系加以否定?所生子女还是不是婚生子女?如果允许丈夫否认这种亲子关系就会损害妻子的生育权和子女的利益;如果不允许其否认似乎又对丈夫的生育权以及其对自己精子的支配权产生了侵害。探讨二:夫妻离婚之后,妻子未经授权,使用前夫的冷藏精子人工授精,此时,妻子的前夫能否否认AIH子女和自己的亲子关系?他还是不是孩子的父亲?所生子女是不是婚生子女?探讨三:丈夫死亡但又没有留下遗嘱同意妻子在其死后利用自己的冷冻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妻子利用丈夫遗留下的冷冻精子受孕,其所生子女是否是其前夫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国家的规定:美国制定人工授精的32个州规定接受人工授精的妇女的丈夫是孩子的法定父亲;其中17个州特别强调捐精者不是孩子的父亲。其他州没有规定。瑞典根据1985年《瑞典受精法》和修改的《瑞典亲子法》规定:妇女之人工授精若曾得其丈夫或永久同居者的同意,而子女之受孕和出生为该人工授精只可能结果时,则该子女视为婚生子女。中国法律尚无规定。在上海的两例AID子女纠纷案中,一家法院是以拟制血亲关系按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另一法院则承认其为婚生子女,认为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精子提供者与异源受精子女之间的关系在美国,每年通过人工授精出生的婴儿约有3万名,其中只有10%被告知真相。伦敦大学心理学家汉弗莱博士在对200对夫妇进行调查后说,揭露秘密将加剧家庭中现存的紧张,使得丈夫倍受伤害,另一方面,AID出生的孩子也痛苦万分,经常会表现出强烈的好奇心,想要知道自己根系何方并千方百计地寻找自己的生身父母。体外受精的法律问题在体外受精的情况下,存在着四种类型的母亲:遗传学母亲(卵子提供者)、孕育母亲(子宫提供者)、契约母亲(契约要约人)和心理母亲。由于心理母亲与孩子发生感情上的联系,三种具有实际区别的当事人——卵子提供者、子宫提供者和契约要约人,都可以被称之为心理上的母亲。从理论上讲这些母亲的利益可以有12种不同的情况。由于上述当事人都有充当母亲的资格,在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应将他们放于同等地位予以考虑。代孕母亲的法律问题问题一:孕母尤其是供卵孕母有没有交出婴儿的义务?委托和受托双方接受和交出婴儿的义务和亲子关系的法律规定是密切相关的。在早期的英美判例中,法官倾向于把婴儿判给有血缘关系的代理母亲。这种判决更多的基于伦理地考虑而不管法律是否要保护公民之间合法正常的信用关系。当代理母亲被广泛承认后,法院的态度才有所改变,但在法国、澳大利亚、瑞典等国法律规定代理母亲协议是非法的,生下孩子的母亲才是孩子的合法母亲。问题二:委托者有接受婴儿的权利,但这也是义务吗?委托人接受婴儿的权利可以得到于民法上委托合同关系人权利相同的理解,即这一权利本身就包含着内容相同的义务。当孩子有缺陷时,问题复杂起来。找到问题的瑕疵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如果婴儿的缺陷是由代理妊娠者的疾病或不良是好或工作、生活环境所造成,代理孕母有义务抚养孩子;当这个缺陷来自委托人、其他供体或不可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外界环境因素时,代孕母亲可以依此抗辩,委托人仍有接受义务。2、安乐死(1)定义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们通常所讲的安乐死是第二层含义。(2)程序规定(3)医生的免责中国第一例安乐死诉讼1986年,一名57岁身患绝症的女性患者名叫夏素文,她表现得非常痛苦:吃不下,尿不出,呻吟不止,用头碰床。其子王明成不忍,跪求主治医师蒲连升对其母实施安乐死。医生要其签字后开处方注射复方冬眠灵100毫克,19个小时后病人死亡。不久,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患者的儿子王明成和主治医师蒲连升。被告不服上诉,经过长达6年的诉讼,1992年,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注射冬眠灵与患者死亡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故意杀人罪不成立,被告人当庭释放。安乐死的程序规定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⑤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⑥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