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我,2001年12月认定为工程师中级职称,工作于我省某有限公司并任技术质量科任科长。在此期间,我努力钻研专业技术知识,在技术管理过程中努力推行“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并于前年获得高级职称,闲暇之余,在此将我省职称准备要点稍微讲一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和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门外语,能运用计算机获取和处理信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水利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具体适用范围如下:(一)应用科学研究:包括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二)规划设计: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勘探测量、水利规划、工程设计、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等工作。(三)施工建设: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机械、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等工作。(四)生产运行:包括从事水利水电生产运行、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2(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3年以上。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一)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必须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范围内至少1门学科具有独到见解。(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熟悉本地区水文、地质、水网分布、水利工程概况等自然情况,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3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一、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一)必备条件:1.有主持重点科研项目或大、中型工程应用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经历,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撰写过水利水电科研课题立项报告和技术成果报告。2.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完成科研课题的能力和经历。(二)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实践之一: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1项以上国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2.曾担任国家重点攻关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负责人。3.曾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3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本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4.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进行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试验研究,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报告并通过鉴定[国家级至少1项,省(部)级至少2项。5.主持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并组织推广科研成果不少于2项,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为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6.有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论证、审查、验收、鉴定的经历,并具有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7.曾作为专家组成成员参加过2项以上国际合作项目或作为分项、分专题负责人之一,参加过1项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一)必备条件:1.有主持大、中型[小(1)型3项以上]重点规划、勘测、设计项目工作全过程的经历,或以本人为主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中专题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曾解决过规划、勘测、设计项目中的关键难题,有协调各专业间技术工作的能力与经历。2.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完成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能力与经历。(二)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实践之一:1.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中型项目的工作(或任2个中型以上项目的专业负责人)。2.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全过程,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2项以上。3.曾承担2项以上大、中型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论证、咨询、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44.曾是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5.曾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主要参加者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6.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的主持人(主要参加者2项以上)。7.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2项以上(主要参加者3项以上)重点项目的主持人,其中至少有1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本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一)必备条件:1.熟悉有关法规,掌握有关技术标准,曾解决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的施工管理、基础处理、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等专业复杂的技术难题,能协调各工序间的技术工作。2.全面掌握施工质量标准,了解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掌握施工程序、工艺和方法,有组织完成大、中型[小(1)型3项以上]工程施工建设的经历。3.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进行施工建设的能力与经历。(二)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实践之一:1.曾担任过大型水利工程中专项施工建设任务或建设监理任务的项目负责人;或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大型工程的施工建设或建设监理,并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2.负责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项目或建设监理项目2项以上[小(1)型项目3项以上],并较好地完成任务。3.熟练掌握本专业施工技术方法,曾开发和应用2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及新材料的科学施工建设,并取得明显成效。4.曾是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5.曾参加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并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6.曾根据技术标准编制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和按招标要求编制的标书,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工程项目3项以上。7.曾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数量同上),并及时调整各专业、各工序的施工计划,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专业管理间的关系,取得显著成效,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一)必备条件:1.熟练掌握有关本专业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曾为改进本部门生产运行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咨询和建议,有协调各部门间的技术工作、解决关键的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52.全面掌握水利水电工作的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内容和要求。3.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经历。(二)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实践之一:1.曾主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重点工程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自动化工程等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较好地完成任务。2.在省(部)级水利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中,曾主持该方面的业务工作,或曾在市、县水利工程生产运行管理中,主持全面技术业务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3.曾是行业技术标准(含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水法规规章(含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4.曾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主要参加者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过省级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情测预报、防汛防旱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环境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6.独立组织主管水利业务项目的实施,并有对大、中型水利项目[小(1)型项目3项以上]在生产运行管理中的技术经济、质量水平进行评估鉴定的经历,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7.曾主持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听证,担任重要河湖清障,调解省际、市际边界水事纠纷的负责人,以及重大行政复议应诉答辩主要人员,并较好地完成任务。8.曾主持审查、审批在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大型取水许可证1项以上(主要参加者2项以上)。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2.主持完成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定,被同行专家认定具有省内先进水平。3.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决策采纳不少于2项。4.主持完成的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或报告2项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5.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的2项以上。6.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国家专利2项以上。(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2.主持完成大型项目中的专业项目技术报告不少于1份,或中型项目技术报告不少于2份,或小型项目技术报告不少于3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63.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被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4.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已中标2项以上,完成项目质量优良,业主单位评价良好。(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2.在施工建设中,主持完成大型水利工程中的专项项目,或主持完成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已竣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