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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号: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CGW/Q-XZ008-2007考勤管理规定2007-12-26发布2007-12-26实施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发布CGW/Q-XZ008-2007-1-考勤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实施科学、高效的现代化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加强员工的考勤,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本规定明确了考勤管理的内容及方法。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购物中心所有员工。员工探亲假、产假及待岗有关规定乌鲁木齐购物中心可参照执行。3职责各购物中心行政部门负责考勤管理、监督;各职能部门负责部门内部考勤管理工作。4管理流程及方法4.1考勤管理原则4.1.1考勤制度是记录职工工作轨迹,确定相应工作报酬的重要依据。各部门考勤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客观的反映部门考勤,并严格按公司规定办理。4.1.2考勤以部门为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进行统一管理,部门按实际工作日进行计时考勤。部门考勤员负责对本部门考勤进行登记和汇总,每月考勤都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并签字后上报行政部。4.1.3股份公司及所属购物中心,正常工作时间实行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不含用膳时间),并按营业需要进行班次安排,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4.1.4公司一线岗位人员班次分为早班、中班和晚班三个固定班次。每周休息一天,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各部门擅自改变上班时间。4.1.5公司二线岗位人员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4.2考勤要求4.2.1工作时间内,员工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严禁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4.2.2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4.2.3考勤形式:对一线员工实行部门考勤和公司抽查相结合的考勤管理办法,对二线员工和一线主管级以上员工、技术岗位员工实行部门考勤和打卡制度相结合的考勤管理办法;4.2.4各部门在工作时间内组织员工从事非业务性集体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报行政部CGW/Q-XZ008-2007-2-门批准并将考勤备案;4.2.5各部门应设立兼职考勤员。兼职考勤员负责对部门所有员工的考勤进行认真的记录,并将考勤结果及时、如实告知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确认并签字后上报行政管理部备案。4.2.6如有员工因公外出或因工作安排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打卡时,兼职考勤员必须如实记录员工外出原因和时间,在每月底前将汇总的考勤情况表报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上报行政部备案。行政部将在核对完各部门上报的考勤情况表后出具公司考勤通报,后补的特殊考勤表无效。4.2.7各部门主管人事的经理或主管,须在每年度截止后10日内将本年度员工的考勤汇总表上报行政部。4.3各种假期规定员工享受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假期。除法定假日、公休日外的其他休假,必须履行有关请假手续,并按管理权限审批,不得影响公司和部门工作。4.3.1法定假日员工每年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如有调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4.3.2年假a)进入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以享受带薪年假;b)年假标准:公司员工实行职务及工作年限双重标准,且就高不就低。1)职务标准:股份公司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年休假10天购物中心领导(总经理、总监、总监助理)年休假10天(部门经理、经理助理、见习经理助理级)年休假7天其他员工年休假5天2)工作年限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员工在公司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c)年假中不包含国家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各单位各部门应按规定安排员工年休假,避免造成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d)当年度病假及事假累积达到10天者,或事假累积达到5天者,不能享受当年年假。e)符合休年假规定的员工,其年假考核期限为该员工本年入职日期至次年此日期,原则上上年年假需在次年年假考核期内一次休完。CGW/Q-XZ008-2007-3-f)各部门兼职考勤员和部门经理需做好部门内员工的年假审核工作,并按要求上报行政部。4.3.3公假a)员工子女所在学校、幼儿园召开家长会,员工持通知或证明,经部门经理批准可给予半天公假,一年最多可享受两次。b)员工本人搬家,需持相关证明,经部门经理批准给予一日公假,一年最多可享受一次;c)房管部门统一安排的房屋修缮,经部门经理批准,可给予一日公假,一年最多可享受一次;d)国家征地搬迁,凭有关部门证明可给予一日公假,一年最多可享受一次;e)少数民族的开斋、古尔邦等节日,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享受假期。f)员工子女参加中考、高考可享受两天假期;员工子女在十二岁以下的六一儿童节可享受半天公假;女员工三八节可享受半天公休假。如工作安排不开,六一节假和女员工三八节的公假可在两月内享受完。g)以上公假需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在行政部门备案。4.3.4事假:员工因事不能出勤,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后为事假。事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事假最长审批期限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若仍不能上岗的员工属严重违反公司考勤规定,公司有权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4.3.5病假:员工因病不能出勤,须经所在购物中心医务室诊断,确需休假的按病假对待;员工在外就医时,须经医保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并经所在购物中心医务室医生审核后按病假对待。员工病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4.3.6婚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员工可享受婚假。早婚、再婚和在公司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结婚可享受三天婚假(不包括法定假日公休假日);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者(男员工满25岁以上、女员工满23周岁),可享受13天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4.3.7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假三天。岳父、母、公公、婆婆死亡或依靠本人抚养者给假两天。丧假期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4.3.8产假a)公司正式录用的,且工作满一年的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女员工可享受产假。b)员工怀孕因特殊情况需提前休假,须持医保机构指定医院开具证明并经医务室大夫确认后,可批准休假,员工休假至产假之前按事假对待,事假期间各项社保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事假期间员工不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CGW/Q-XZ008-2007-4-c)一般产假为120天(其中产前假20天,产后假100天)。难产(剖腹产)或多胎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五个月流产的,给产假15天,五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30天。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继续休息者,按请假程序另行续假,按事假对待,事假期间的各项社保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上述假期包含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4.3.9探亲假a)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正式员工与配偶和父母不能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b)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若配偶不住在本省的,可享受12天探亲假,配偶住在本省但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8天探亲假。c)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父母住在省外的可享受15天探亲假,父母住在省内但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10天探亲假,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4.3.10工伤假:经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由所在购物中心医务室、本部门及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共同确定,确认为因公(工)受伤者,给予工伤假、工伤假待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执行。4.3.11补休a)经过公司领导批准延长员工工时或利用休息日安排加班,可视部门人员安排情况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b)各部门应认真核记员工存休。员工补休三日内(含三日)由部门经理批准并报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安排,员工补休超过三日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报行政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予以安排。c)员工之间不允许借用他人存休或提前借休;d)当月存休,部门要安排在次月内使用完毕,过期不再补休。e)经过公司领导批准延长员工工作时间或利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打卡,补休时按照员工加班的考勤时间计算;未打卡的不计补休。4.3.12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按国家规定执行;未规定的,一律按事假处理。4.3.13待岗4.3.13.1因品牌撤柜或因个人原因,无法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员工;4.3.13.2产假期满后,经公司多次推荐仍无法上岗或不能适应原岗位的员工。4.4请假程序4.4.1请假规定CGW/Q-XZ008-2007-5-4.4.1.1员工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假单报所在单位行政部门备查。4.4.1.2事假a)主管及主管级以下员工三天以内事假,由部门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由所在购物中心行政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助理、见习经理助理级请假由所在购物中心总经理批准并报行政部备案方可休假。员工未按规定履行手续,按旷工处理。b)试用期内人员原则上不准请事假,遇特殊情况请假由部门经理从严掌握;c)员工请假到外埠,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需提前用信件、电报、电话等方式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d)员工打架受伤,休假期间按事假处理;e)员工因个人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的,经部门经理批准,按事假处理。f)因急病、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经批准后生效。因特殊情况事先未办理手续,返回单位三日内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g)因病、事确需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原请假未满之前提出续假申请,经各级领导批准后生效。特殊情况,事后三日内允许补办手续,但理由不当者不予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4.4.1.3病假a)员工工作时间看病,应事先请假,去指定医院就医,时间一次超过二小时的,累加计算,每满八小时,折算一天病假;未超过二小时的,按出勤对待;b)病假必须持有公司医务室病休证明,并经部门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因急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在医务室就诊,病休证明一天以内有效;若需延长病假必须持有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并经公司医务室确认;c)员工因公出差或等原因离开本市发生急症时,凭乡级以上医务部门急诊证明,一周以内病假由所在单位医务室和部门经理联合签字有效;d)病假期跨两个考勤阶段,前一个月交假条并在下月考勤表上注明;住院跨两个考勤阶段,出院前在考勤表上注明,出院后补交证明;病假期间遇公休日的,不改变病假时间;e)病假证明必须随当月考勤上报行政部,无证明或证明丢失者一律按事假或旷工处理,后补证明一律无效;f)员工提供的病假条,不允许有涂改的现象,如发现涂改现象,行政部有权要求员工重新提供假条;若不能提供的按事假对待,如查出有弄虚作假的现象,按旷工对待,情节严重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公司可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4.4.1.4婚假a)休婚假需事先申请,经部门经理签字后,员工需持结婚证到所在购物中心行政部CGW/Q-XZ008-2007-6-门审准后方可休假。b)员工应在办理结婚证半年内申请婚假,超出规定时间视同放弃。4.4.1.5产假a)每年公司根据各部门育龄女员工的人数下达当年各部门的怀孕指标,有指标的员工可休产假,并享受公司休产假的待遇。b)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司医务室检查登记,经部门经理批准及行政人事部审批后方可休假。c)员工在休假期间不发放生活费,员工休完产假须到行政部门销假,并在原部门报到上班后,产假补助随第二个月工资一次性发放。d)原则上员工休完产假不准续假,产假过后半月内不主动到相关部门销假或销假后不能上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e)产假员工销假时先回部门填写返岗意见单,由部门主管人事的经理填写返岗意见及对员工的工作安排建议,然后由行政部人事主管审核部门编制,并签署部门意见后方可返岗,行政部须及时向员工所在部门反馈返岗以意见,并作好员工销假记录以便备查。4.4.1.6探亲假a)凡公司主管级及以下员工享受探亲假,应在本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同意,在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后方可休假;b)公司中层以上人员休探亲假,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c)当年享受探亲假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年假。两假不重复享受。d)在工作不能妥善安排时一般不能探亲,特殊情况需探亲者,需经部门领导签注意见,报行政部门、总经理批准,在报行政部门备案后,方能休假。e)员工休探亲假时,需向行政部提供
本文标题:行政考勤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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