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一节减刑一、减刑概述减刑的概念和作用;减刑与改判的区别;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1.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2.改判是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它主要是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是对原判决错误的纠正。减刑则是在肯定原判决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它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3.减轻处罚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它属于刑罚裁量情节及其适用规则问题,其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减刑则是在判决确定以后的刑罚执行期间,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对原判主体:司法机关内容:将判处的刑罚付诸实施时间:刑事判决和裁定生效之后原则: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象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0年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后又减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2年限度条件对象条件: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2年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违反有关规定,考验期满视为刑罚已执行完毕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先减后并考验期内发现有漏罪应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先并后减考验期内有违反有关规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法律后果限度条件实质条件特征程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刑罚执行刑罚执行制度不得假释:累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予以适当减轻。它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以后的已决犯。二、减刑的条件对象条件;实质条件;限度条件。4.减刑的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而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均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范围。5.减刑的实质条件,分为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6.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对于死刑缓期(14年)2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四、减刑的程序7.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二节假释一、假释概述假释的概念和作用;假释与释放的区别;假释与减刑的区别;假释与缓刑的区别;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8.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制度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目的,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具有积极的作用。9.假释与释放不同。虽然两者都在形式上解除监禁,恢复受押人的人身自由,但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还存在着收监执行余刑的可能;而释放,无论是宣告无罪释放、刑罚执行完毕释放,还是赦免释放,都是无条件释放,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10.假释与减刑不同。两者虽然都是刑罚执行制度,且适用前提有相同之处,但仍在许多方面不同:(1)适用范围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适用次数不同。假释只能宣告一次;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可以减刑一次,也可减刑数次。(3)法律后果不同。假释附有考验期,如果发生法定情形,就撤销假释;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4)适用方法不同。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完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狱继续执行。11.假释与缓刑不同。两者虽有许多相同点,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有一定的考验期,都以发生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但仍有许多明显的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适用时间不同。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缓刑则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3)适用根据不同。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不执行;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12.假释与监外执行不同:(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狱内执行的犯罪分子。(3)收监条件不同。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监外执行则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收监执行。(4)期间计算不同。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二、假释的条件对象条件;限制条件;实质条件。13.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对象条件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2年)。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但是,对于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上述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73条的规定,可以假释。(3)实质条件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被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对除《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或残疾罪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三、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14.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15.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16.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四、假释的法律后果17.假释可能会出现以下法律结果:(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无新无漏守法守规,期满,视为执行完毕)。(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新,撤销假释,并罚)(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漏,撤销假释,并罚)(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违法、桂,撤销假释,执行未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五、假释的程序18.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