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北京出版集团公司北京出版社第十章教育法[学习指导]•1了解国内外教育法的发展历程。•2把握我国教育发展建设的现状,体会我国教育立法程序、教育法规实施及监督状况及特点。•3充分理解教育法律关系。能够用相关的教育法律原理分析和解释学校与政府、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及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4充分了解学校、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能够深入地分析相关教育法规案例。第一节教育与法律•一、法律的产生与功能•(一)法律及其产生的渊源•法律,通常简称为法。据我国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东汉经学家、文字学家许慎著,成书于汉和帝永元十二年(公元100年)到安帝建光元年(公元121年)中解释:法字,从“水”,意思是说“法”像水一样平,包含着公平之意。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一部分,它是判断人们行为是非的一种标准,是要求人人遵守的普遍规则,具有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由国家制定并强力实施,一般体现为文字形式。•(二)法律的功能•法律功能是指法律作为社会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其自身在社会中实际地位的能力。它取决于法律的工具性特征,而这种工具性特征是指法律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法律自身的结构完备程度、法律的技术含量等。第一节教育与法律•一、法律的产生与功能•概括而言,法律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四种:•1规范功能•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和不作为等都有规范性条文予以明确规定。它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要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如此等等。•2导向功能•法律作为分清是非的行为规范,使人们在作为和不作为之前要根据国家允许和保护什么行为、禁止和限制什么行为的界定,去决定自己的行为。这就给人们的社会活动指明了方向,使人们遇事能预先进行判断,衡量即将出现的(自己的和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是肯定性的还是否定性的。法律的这种导向功能,对于引导人们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第一节教育与法律•一、法律的产生与功能•概括而言,法律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四种:•3保护功能•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的体现,必然要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制度不遭到破坏、保护国家权力能顺利实现、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规范。亦可说,只要是在一国主权管辖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如果哪个单位和个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受到了威胁、侵犯或者损害,就可以依法提出申诉、请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仲裁,并且可以依法得到补偿,必要时按法律规定强制执行。•4制约功能•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行为规范,它具有举国上下每一个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的效力,因而只要在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从,否则,就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这就是法律的权威性。法律的这种制约功能,绝不承认任何特权,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同样适用。也就是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外,仍需指出的是,法律的各项功能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法律的功能原本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第一节教育与法律•二、教育法的发展•(一)国外教育法的发展历程•教育法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都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教育法并非自古就有,它是伴随着现代社会和现代教育进程应运而生的。掌握教育法发展的一般规律,将为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教育法的相关问题起到基础性的促进作用。纵观国外教育法的产生发展历程,大致分为四个更替阶段:•1教育立法萌芽阶段•2义务教育立法阶段•3教育广泛立法阶段•4教育立法的普遍发展阶段•(二)我国教育法的产生及发展•1清末教育立法的产生•2民国时期的教育立法•3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教育立法•4改革开放以来的教育立法第一节教育与法律•三、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现状•法制,简言之就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即指法律的制定、遵守、适用、监督以及实施保障等一系列制度。教育法制则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包括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实施等活动。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实施依法治教,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提高全民的文化素养和法律素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我国教育立法现状•1我国教育立法体制建设第一节教育与法律•三、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现状•(一)我国教育立法现状•2我国教育立法程序•教育立法程序,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规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目前,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教育立法的程序一般包括如下四个阶段:•首先,提出教育法律议案,即享有法定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教育立法机关提出有关教育法律议案或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教育法律的提议。•其次,审议教育法律草案,即立法机关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教育法律议案进行审查、讨论。•再次,表决和通过教育法律草案,即立法机关对经过审议的教育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是教育立法过程中最具决定性的阶段。•最后,公布教育法律,即立法机关将审议通过的教育法律按照法定的形式公之于众。教育法律的公布全由国家主席来行使。公布形式可以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全文或通过传媒予以下载。第一节教育与法律•三、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现状•(二)我国教育法规的实施•1教育执法•教育执法是完善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教育法实施的有效保障。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使公民最大限度地享受教育的权利,保证国民教育的全面落实。•2教育司法•教育司法是国家司法的重要内容,在教育法规的实施中占有特殊地位。当某种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能顺利实现时,就会形成干扰教育法运行的障碍,通过教育司法给予当事人双方明确答复,从而最终消除当事人之间在权益上悬而未决的争执,排除教育法律运行的障碍;通过教育司法,强制责任方以赔偿损失、履行法定义务等方式补救被侵害一方的权利,使被阻滞的教育法规运行或被破坏的教育法律秩序得以恢复。•3教育守法及违法•教育守法,也称教育法的遵守。它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的规定,按照教育法的规范要求作为或不作为,它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表现形式。•教育违法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规的危害正常教育法律关系的有过错行为。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禁止做的事情;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第一节教育与法律•三、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现状•(三)我国教育法律监督•教育法律监督的内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教育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教育立法、司法、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广义层面的教育法律监督则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教育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为了使依法执教的收效显著,我们必须重视强化法律监督力度。首先,教育行政机关专门的监督机构,要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将监督工作落实到人。其次,要积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对教育法律执行的监督,成立评估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对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专业设置、办学方向进行监督和评估,保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依法治教,依法办学;还要明确社会监督的方式、途径、效力等,便于相关主体进行操作,使教育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具体化,发挥更大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通过教育法律制度的制定和运用,来制约和督促社会各方教育执法和守法的法律监督体制,包括权力机关的执法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以及党的监督和人民的社会监督等。第二节学校中的法律关系•一、学校法律关系的特征•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在调整教育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和确认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教育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被教育法所确认。在教育领域内,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如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内部管理的权责关系、学校管理者与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等。我们着重分析以下几对主要的教育法律关系。•(一)学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二)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四)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第二节学校中的法律关系•二、学校、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1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指公立学校,下同)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在其依法享有职权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形成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学校是教育法调整的重要对象,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法律上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其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就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而言,其为行政相对人;就学校同时所为民事活动而言,其为民事主体。第二节学校中的法律关系•二、学校、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2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一般称为办学自主权。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而就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作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学校根据本机构的章程,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组织实施管理活动,作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这个权利的行使,是学校法人地位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学校法律地位的重要保证。•(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基本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最基本的权利。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因校制宜,自主组织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第二节学校中的法律关系•二、学校、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2学校的权利与义务•(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发展规划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校有权根据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针对受教育者的不同层次、类别,制定有关入学与报名注册、纪律与考勤、休学与复学、转学、退学等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实施学籍管理活动。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这是学校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所必然享有的权利,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管理的规定,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主管机关和受教育者的监督。第二节学校中的法律关系•二、学校、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2学校的权利与义务•(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校有权根据国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编制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校教职工具体的聘任管理办法,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自主对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即学校对教师依法享有管理权。•(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校舍、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办学经费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所占有的财产进行处置。•(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所谓非法干涉,是指行为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的不利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如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