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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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案例分析——以成都“地沟油”政策出台为例案例回顾:7月11日,成都市食品安全办公室联合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公安局等6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期整治打捞“地沟油”的情况:在为期半个月的“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中,截至目前共查处6起非法打捞“地沟油”行为,行政拘留9人。6月22日,成都市公安局联合市水务局、城管局发布通告,严禁在下水道内打捞“地沟油”。警方通过对街面巡查、天网监察和对餐饮一条街重点抽查发现,仍有人顶风作案。24日23点,成都市锦江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华兴街巡查时发现男子陈某正在窨井边打捞“地沟油”。27日22点,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天祥寺街发现,陆某某和徐某某在路边下水道掏“地沟油”。公安机关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为加大对打捞“地沟油”的整治力度,昨日,由成都市食安办、市食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及市城管局等6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严禁非法打捞“地沟油”和规范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通告》正式发布,将从8月10日起实施。《通告》指出:未经水务部门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揭取污水井盖打捞“地沟油”。餐饮企业和居民小区物管,一旦发现排污管道出现堵塞或污水外溢,不能自行揭盖,应及时向水务部门反映,由水务部门安排有资质的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解决。餐厨垃圾收运者必须在城管部门建档备查,持有城管部门核发的餐厨垃圾收运建档备查证明,收运者须亮证收运,收运车辆应有明显标记(识),对收运餐厨垃圾来源和去向信息应有记录。废弃油脂生产加工厂不得收购、加工、提炼无建档备查的收运单位和个人收运的“地沟油”(废弃油脂),严禁使用“地沟油”(废弃油脂)进行食品生产。对违反《通告》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依法处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可拨打监督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市水务局,61882800;市城管局,12319;市公安局,110;市食药监局,61882880;市工商局,12315;市质检局,12365。关于行政行为若干问题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行政行为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做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规章的公布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体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方式即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汶川地震灾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抢险中发布即时口头命令的行为。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是以行政权作用的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各人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等。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6.以行政法律关系相对方参与意思表示的作用为标准司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相对方同意仅依行政主体单方意思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档案违法现象的单位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的行为;双力(多方)行政行为是指需要相对方同意、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某县档案局与农民签订代存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效力:(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该行政行为产生的原因:自古以来都是民以食为天,百姓丰衣足食,国家才能鼎盛。可是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却越来越严重,从“毒奶粉”到“三聚氰胺”再到现在的“地沟油”事件,这些事件无一不使得百姓对现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也是越来越担心,怕以后都吃不到放心菜。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社会公共问题,也是政府的公共责任的体现。政府要对百姓的健康负责,对百姓的安全负责,因此,政府也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因此,地沟油问题必须立马加以解决。因此,成都成都市食品安全办公室联合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公安局等6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严禁非法打捞“地沟油”和规范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通告》,大力打击地沟油泛滥,还市民一个安全的饮食。该行政行为的存在的问题:虽然这次是成都市食品安全办公室联合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公安局等6部门联合出台的相关政策,但是政策落实还是存在很多的困难。地沟油事件牵扯到很多方的利益博弈,政策真正落实还需要多方的努力。该行为还可能存在一些问题:现在是打击地沟油的高峰期,所以各项执法都很严格,但是目前最害怕的问题就是如果过了这一段高峰期,行政人员是不是还能如此严格的执行他们共同出台的相关政策决定。除此之外,还可能就是不能讲每一个决定做落实到人,保证实施的力度,缺乏一定的问责制度,可能会造成责任的推脱。完善的对策:1、要出台相关的保证措施,确保政策的有力执行。可以将打击地沟油的措施列入法律条款,用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确保一定的强制力。2、要做到具体事务具体有人负责,具体责任具体有人承担。一定要落实问责制度,不能是各个部门相互推诿,要将具体的责任落实到各个人身上,使得政策能够真正的执行下来,而不是表面上的敷衍了事。3、要建立监督机制。任何政策出台之后都少不了监督机制,监督机制的存在能够防止政策被扭曲执行,敷衍执行以及附加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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