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义著作权的内容第二节著作权的内容与限制二广义著作权的限制一、著作权的内容1、著作人身权2、著作财产权一广义著作权的内容著作人身权一、著作人身权概念三、著作人身权特点二、著作人身权种类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概念著作人身权的特点在我国,著作人身权有以下特点: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作为作者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2.著作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3.著作人身权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其他人身权基于自然的生命现象这一法律事实,而著作人身权则是基于创造作品这一法律事实,作品可以无期限存在;4.著作人身权独立于著作财产权而存在,财产权的转让并不影响著作人身权的存在。鲁迅著作人身权种类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3.修改权: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特点:•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专属于作者,法律不许可转移也不能继承•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限制上海电缆研究所与支南电力试验研究所共同研制高海拔户外式K0IG——2700冲击电压发生器,安装于云南省昆明市郊区高电压试验场。作为该冲击电压发生器主要研制人员之一,原告吴忠健于1991年5月拍摄冲击电压及其塔窗试验照片等。1992年8月25日到27日,由国内高电压技术领域专家、学者所参加的上述冲击电压发生器成套装置技术鉴定会于云南省昆明市召开。原告吴忠健于会议期间将上述冲击电压发生器及塔窗试验装置安装就绪后所拍摄的多幅成套照片中,选取摄影效果最好的冲击电压发生器整体中景照与塔窗试验瞬间电火花照片各一张,赠与上海方主要研制人员刘某。事后,被告上海蓝波高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从刘某处获得上述照片两张,在未事先征求并获得原告吴忠健同意的情况下,印制于本公司“先进技术企业”广告上,并将冲击电压发生器照片,刊登于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高电压技术》杂志(季刊)1995年3月30日、6月30日出版的第1、2期广告增页上。被告上海蓝波高电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均未具名摄影作品作者。事后,被告并未支付稿酬于原告吴忠健。本案有哪些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说明理由。著作人身权案例:上海电缆研究所试验照片支南电力试验研究所刘某被告上海蓝波高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吴忠健高海拔户外式K0IG2700冲击电压发生器•印制于本公司“先进技术企业”广告上•刊登于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高电压技术》杂志(季刊)共同研制主要研制人员之一赠与拍摄获得两张未经同意未具名作者当事人法律关系图解案例:某甲创作了一部反映清末皇族内幕的小说,寄至《小说月刊》发表。《小说月刊》经对其修改后又加一个修改者的名字并向社会公开发表。当年春节晚会一小品采用了此小说的内容。问题:1.甲对其小说享有哪些权利?哪些永久受到法律保护?2.《小说月刊》对其所作的修改能否享有著作权,能否加上作者的署名,为什么?3.春节晚会采用是否侵权?春节晚会《小说月刊》清末皇族内幕小说某甲修改后又加一个修改者的名字并向社会公开发表创作寄至采用当事人法律关系图解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12项著作财产权:指著作权人因作品的各种商业性利用行为而获得财产上收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种类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种类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上述12项财产性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案例:金辰公司从1993年3月开始进行KILL66软件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并将该软件依法登记,于1993年7月29日起享有著作权(登记号:930146),著作权人为金辰公司。1993年7月,金辰公司发现写明联系人为孙某某的软件介绍一份,该介绍中开列了数百种软件,其中有KILL66软件。同年8月10日,金辰公司向海淀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并在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购买了由孙某某当场拷贝的电脑秘书软件6盘、KILL66软件1盘,共付款192元,其中KILL66软件孙某某要价60元。金辰公司以支票形式付款,孙某某当场开具了智业公司的发票。智业公司在石景山区工商局登记档案中明确记载孙某某为该公司的雇员之一。孙某某在经营中以智业公司的名义进行产品销售活动。使用该公司的帐号和发票。问题:本案中存在哪些侵权行为?说明理由。当事人法律关系图解金辰公司智业公司KILL66软件孙某某1993年3月开始进行开发、生产和销售,并将该软件依法登记1993年7月29日起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为金辰公司以该公司名义进行销售活动使用该公司的帐号和发票1993年7~8月介绍并销开具智业公司的发票2000年3月,吉林摄影出版社出版发行一套《二十世纪中国著名作家散文经典》系列丛书。该丛书共100本,收录了中国当代100名著名作家的作品,其中,巴金、王蒙等29名作家的作品共29本,收录了29名作家的685篇作品。该书出版后,曾在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由于该丛书出版是没有征得29名入选作家的同意,也没有向上述作家支付稿酬,且该书的书名、选目和编排均不符合上述作家的意愿,因此,巴金等29名作家及其著作权人共34人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集体将吉林出版社和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问:被告侵犯了原告何种权利?《二十世纪中国著名作家散文经典》侵权案(二)邻接权1、表演者权2、录音、录像制作者权3、广播组织权4、出版者权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还有图示哦!)原著作权人:金庸小说出版人武侠小说改编人影视作品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享有著作权邻接权法律关系图示:许可享有出版者权改编剧本制片人著作权广播电台录音、录像制作者演员表演者权广播组织权同意同意表演者权一、表演者权含义:指表演者个人或表演组织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二、表演者的权利:《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享有以下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三、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著作权人对其音乐、戏剧等作品享有表演权,因此表演者如欲公开以营利为目的表演他人作品,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张惠妹2002年在杭州的生日演唱会《BADBOY》《站在高岗上》《青藏高原》、《我只在乎你》《一无所有》《一想到你啊》《解脱》、张雨生的老歌《我的未来不是梦》)讨论:电台、电视台现场直播要经谁同意?将表演活动录制下来,制成录音或录像制品销售要经谁同意?是否只需要表演者同意即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一、音像制品含义二、录音、录像制作者与其他权利人关系三、音像制作者权利音像制品含义一、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首次专门录音,主要表现为唱片、录音磁带和激光唱片等。录音制作者:是指最初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人。二、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录音、录像制作者与其他权利人关系1.音像制作者使用著作权人、演绎权人的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应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3.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4.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图示)录音、录像制作者与其他权利人关系图示音像出版社A小品《卖拐》赵本山何庆魁《卖柺》的音像制品创作表演同意同意同意制成享有权利: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义务:音像制作者使用著作权人、演绎权人的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应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人义务: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时,应征得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以赵本山小品为例:音像制作者权利1.自己复制发行其制作品的权利2.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权利3.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权利4.对出租录音录像制品的营利行为,除向著作权人支付表演权费用和表演者的费用外,还应向录音录像制作者支付费用5.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广播组织权一、广播组织权,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三、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3.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出版者权一、出版者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其权利主体一般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类出版单位二、出版者权的内容:(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依合同)(有效期10年)(2)版式设计权(甲出版社出版《水浒传》,乙出版社不得模仿其版式)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1、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根据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