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合同本章结构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知识框架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协商,本着真实、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保险合同。它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保险合同成立。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保险所体现的经济补偿关系必须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才能得以实现。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特定的名称,并以相应的法律制度调整的合同。法律尚未为其确定名称和特定规范的合同是无名合同。(二)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保险合同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签发以前就已经成立,签发及交付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并非保险合同成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三)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附和性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事先由当事人的一方拟定,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该条款的选择,但不能就该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四)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义务的合同。订立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偿的法律行为。一方要享有合同的权利,就必须对另一方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相互报偿的关系,称为对价。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价是相互的。(五)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的合同。(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知识框架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按照民法规定,主体是指拥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建立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人,即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1.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作为投保人必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缴付保险费。2.保险人。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拥有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有履行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作为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2)保险公司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保险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的财产、生命、身体、经济赔偿责任等是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主体对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有以下两种情形: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此时投保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无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否为同一人,被保险人的成立都应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被保险人必须是受财产或人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第二,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为多个。2.受益人。受益人又叫保险金受领人,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没有专门的受益人规定。这是因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通常就是受益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才约定由第三者享有优先受领保险赔偿的权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是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当具备下述两个条件:第一,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第二,受益人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作为受益人,在合同中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不可撤销的受益人;一种是可撤销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形式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确定。3.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又称为保单持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拥有人寿保单的保单所有人的权利通常有: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抵押借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保单所有人是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时产生的。它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组织,既可以与受益人是同一人,也可以是投保人等其他任何人。(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协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保险合同或履行保险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他们对保险合同既不享有直接权利,也不承担直接义务,但对保险合同的订立起着保险人或保险客户的代理人的作用。由于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所担任的角色具有中介性质,因此,又被称为保险的中介人。(四)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当标的遭受损坏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即遭到损害。以财产或人身作为保险标的,财产或人身就是保险事故可能发生的本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利益。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狭义的保险合同的内容,仅仅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在此,我们从广义上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由保险人与投保人依法约定,以条文形式表现。所以,保险合同的内容体现在保险合同的条款中。(一)保险合同条款及其特征保险合同的条款是指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合同的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2.保险合同条款通常规定各险种的基本事项。(二)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保险合同条款包括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1.基本条款。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又称为法定条款,它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由保险人制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2.特约条款。特约条款是指在基本条款以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而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广义的特约条款包括保证条款、附加条款、协会条款三种类型;狭义的特约条款仅指保证条款。•(1)保证条款,即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2)附加条款,即当事人在合同的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3)协会条款,即由保险同业之间根据需要协商约定的条款。(三)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各类保险合同的内容根据险别的不同而不尽相同,但大都包括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其他声明事项。保险合同的主体部分主要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及其住所,对于有多个受益人的,须标出顺序及份额。该内容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其法律意义在于:明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确定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明确保险合同的履行地点,并确定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保险合同中的客体部分即在合同中明确保险利益的部分,包括保险标的和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中对权利义务的规定通常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违约责任等。在保险合同中,除上述内容外,还有一些需要声明的事项,如合同订立的准确时间、投保人是否曾有被拒保以及是否得到过赔款等保险记录等(四)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法定形式。除保险单外,在特定情形下,亦可采用暂保单、保险凭证和批单等形式。1.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亦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的依据和前提。2.暂保单。暂保单是在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的保险证明。3.保险单。保险单是指通常所说的书面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也是一种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它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效力,但在条款的列举上较为简单。5.批单。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知识框架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它同订立其他合同一样,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的成立,经过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和保险人同意承保两个阶段。这就是保险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要约与承诺。1.要约。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程序。提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合同主要内容、明确表示订约愿望、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三个条件。保险合同的要约又称为要保,除具备一般合同要约的条件外,还具有下述特点:第一,投保人通常是保险合同的要约人。第二,保险合同的要约内容更加具体和明确。第三,保险合同要约一般为投保单或其他书面形式。2.承诺。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或受约人。承诺满足下列条件时有效:1)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是无条件的;2)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3)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通常也要求是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通常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当投保人递交填好的投保单后,经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一般都予以接受,即承保。若保险人提出反要约的,投保人无条件接受后,投保人即为承诺人。因此,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一旦无条件接受对方的要约,即为承诺,保险合同也随之成立。(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即经过要约人的要约和受要约人的承诺,即告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一定标志着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的生效还需要一个对价的过程。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价值交换称为对价。保险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均受合同条款约束。(三)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1.有效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合同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保险合同有效与保险合同生效在保险业务中有所不同,保险合同只要满足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条件,就可以认定为有效。正确认定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