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故意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与罪数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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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四章故意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与罪数第一节故意犯罪形态概述什么是故意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也称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产生、发展与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的各种犯罪状态。通俗地说,就是具体犯罪行为最终结局所呈现的状态。故意犯罪形态,可分为完成形态(既遂)和未完成形态。2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未完成形态故意犯罪形态2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3•犯罪形态,仅是针对直接故意犯罪而言•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因而不可能有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如果没有危害结果发生,也不会成立过失犯罪,因此过失犯罪也不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对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未遂与既遂的问题。•间接故意犯罪本身也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因此,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未遂或中止的形态。但是,关于此问题有争议。4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构成,则是针对犯罪既遂而言的,是构成犯罪既遂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形态是按照故意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以时间为顺序,确定犯罪停止形态。•如果犯罪既遂,当然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应追究刑事责任;但,作为未完成形态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则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因此,理论上认为这些犯罪形态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而追究其刑事责任。455第二节犯罪既遂什么是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某种犯罪的全部要件。犯罪目的的实现6犯罪既遂的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即时犯)67结果犯•结果犯,指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这类犯罪要求有物质性或有形性的犯罪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贪污罪(383)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8行为犯•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特征:•1、这类犯罪不要求造成物质性或有形性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2、这类犯罪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完成。•如,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为人能须达到了逃脱监禁羁押的状态和程度。•再如: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9危险犯•危险犯,指把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危险犯不要求具备物质的或有形的危害结果•如,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为既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0举动犯•举动犯,指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从而构成犯罪既遂。•举动犯主要分为两种情况:•1、法律将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的犯罪,如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举动犯不存在未遂问题。11犯罪既遂的判断必须根据刑法法则条文的具体构成和实践而具体判断•盗窃罪:控制说或控制加失控说•甲偷了柜台里的戒指,得手后在一旁假装看热闹。柜台老板发现戒指丢失后,大家寻找,甲又把戒指扔到柜台底下。这种情形,甲是否构成盗窃既遂?•将财物盗出厂房,但尚未走出工厂围墙,是否构成盗窃既遂?•在市场盗窃时,已盗得财物,但当即失主发现,失主追赶,如果追上,是否构成盗窃既遂?如果未追上,是否构成盗窃既遂?1112•绑架罪:以行为人控制住人质为既遂•放火罪:独立燃烧说•抢劫罪:抢到财物(或被害人交出财物)为既遂•结果加重犯:发生加重结果为既遂(特殊)•如:抢劫罪的结果加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121313故意杀人罪,一定要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能构成既遂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一定要骗取了被害人的财物,才能构成既遂的诈骗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14案例:浦某构成盗窃既遂还是未遂?被告人:浦某,男,30岁,无业。浦某于2000年9月27日下午到某省某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部(以下简称证券交易部)井设其个人股票资金账户。同月29日上午8时30分许,浦某在证券交易部电脑终端上,利用其获悉及推测出来的密码,通过操作侵入证券交易部计算机网络资金管理系统,进行存款操作,在其个人股票资金账户上虚增784999元。完成上述操作后,浦某即办理了证券交易条码委托卡,经刷卡确认其个人账户上确已存有资金人民币784999元,浦某即于当日上午用此资金购进2600股巴士股份,计21840元。余款用于购买其他,但未成交。股市收盘后,浦某欲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上提款5000元,由于已过取款时间,没有取到款。151、既遂的标准——往个人账户转款784999元构成既遂还是提款构成既遂?2、浦某盗窃数额是多少?1616请判断正误1、对于结果犯而言,是否发生法定结果是判断既遂还是未遂的标准,而不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2、造成犯罪结果的就是既遂,没有造成结果的就不是既遂。3、对于危险犯,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危险,就构成既遂。4、危险犯没有未遂。1717第三节犯罪预备一、什么是犯罪预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停止形态。(刑法第22条第1款)。18犯罪预备的特征1、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仅为了犯罪而做的准备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预备,比如为了杀人,需要毒药,而购买毒药需要金钱,因此,而去打工挣钱。打工行为不构成犯罪预备。只有为了实行犯罪,才可构成犯罪预备。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为了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准备工具:购买、制造、改装、租借、盗窃工具;制造条件: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排除犯罪障碍,制定犯罪计划3、行为人事实上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4、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行犯罪,或者说犯罪未得逞。1819什么是着手?实行行为?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刑法所禁止的而被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犯罪行为的“着手”因罪而异:抢劫罪“着手”——实施暴力威胁或表示出取财的意思;抢劫出租车、商店、拦路抢劫盗窃罪——如非特定控制区域,行为人伸手拿取财物之时;特定区域,如入室盗窃,撬锁、攀窗之时,杀人罪——举刀、举枪、投毒之时诈骗——开始与被害人接触,编造谎言之时20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刑法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对一般的预备犯不处罚;2、只对严重罪行的预备犯处罚;3、既可以从轻,也可以减轻或免除4、还可以按照既遂犯处罚2121案例:强行入室即被制止,是抢劫预备还是未遂?1991年1月31日晚21时许,被告人蒲某为抢钱尾随妇女方某上楼,在方某进屋准备关门时,蒲某认为方家没有其他人,强行挤进屋内,并随手关上大门。方某大叫起来,方某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答:“我找水喝。”王质问:“你找水喝,怎么找到五楼来了?”王见蒲答不上来,即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并在邻居的协助下,将蒲扭送到派出所。蒲被抓捕后,供认他到方家的目的是为了抢钱。22案例:邵某、刘某的行为处于抢劫罪的什么阶段?被告人:邵某,男,21岁,农民。被告人:刘某,男,22岁,农民。邵某、刘某共谋抢劫钱财。1999年2月20日中午,两人经过策划,决定在某车站假意雇乘载客的摩托车,然后在途中偏僻的地方对摩托车车主实施抢劫。当晚7时许,邵某携带一把弹簧刀,与刘某一起在某车站雇乘吕某的摩托车,声称要去某村水泥厂。当吕某载两被告人从公路拐向该村小路时,因见前面荒凉偏僻,便不肯继续往前走,并停下车来向被告人索要车费。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此时,围观群众见两被告人形迹可疑,又发现邵某身上带刀,即将两被告人扭送到公安派出所。2323第四节犯罪未遂什么是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客观原因发生的时间或阶段2424问题:如何区别未遂犯与预备犯?主要区别点——是否“着手”都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犯罪,未遂犯发生在着手以后,预备犯发生在着手以前。2525犯罪未遂的类型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为标准: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未遂的表现形式:1、行为人误认为其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行为都以实行终了,因而停止了犯罪行为,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犯罪达到既遂状态。如,故意杀人,行为人认为受害人已死亡,离开犯罪现场,但其实是重伤,未死2、犯罪分子对其行为已经终了并未发生认识错误,但是由于实行终了距犯罪既遂还有一定距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犯罪达到既遂状态。如投毒杀人未实行终了未遂:故意杀人,正在举刀砍人,警察来到26•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在客观上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状态,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比如发短信诈骗,受害人正要汇款时,经银行人员提醒,未打款。•不能犯未遂,指行为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有错误,而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状态。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工具不能犯:比如开枪杀人,子弹是臭弹;•对象不能犯:盗窃的是假币262727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判断1、张某是向其仇人茶杯中投毒并被人发现,毒药未能投入茶杯中。2、张某已经将毒药投入茶杯中,其仇人发现茶水中有毒而未饮用,或者中毒后经抢救未死。2828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判断1、孙某想杀死黄某,已经将黄某砍伤,后被人当场夺走刀子并将其抓获。2、在张某投毒一案中,假设张某将石膏粉或者白糖误认为砒霜投入邵家水缸中,未能毒死邵家人。29对犯罪未遂的处罚•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930案例•被告人:黄某,男,21岁,农民。•被告人:潘某,男,24岁,农民。。•被告人:宋某,男,26岁,农民。.•2000年9月中旬,黄某购得10.2克扑热息痛药粉,并分成24小包,冒充成毒品海洛因,然后联系一姓任买主(在逃),约定在东山区富蓉宾馆前交易。接着,黄某又联系潘某、宋某等人协助贩卖毒品,并告诉他们要贩卖的毒品是海洛因。9月28日晚,黄某将23包“毒品海洛因”拿给潘某,并叫其到富蓉宾馆附近等候,自己伙同宋某带一包样品与买主交易,双方约定以每克400元的价格成交,当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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