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的精神,加强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市场秩序监管工作,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和《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上报、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第四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制度。第六条省水利厅、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七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全省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水利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二)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为全省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注册系统用户名,设置系统中的数据查询权限;(三)指导全省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开展信息采集和上报;(四)对全省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发布;(五)采集有关建设管理信息并进行发布;(六)向水利部报送有关信息;(七)做好信息的存储、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八)与水利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系,逐步推进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管理联动。第八条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一)辖区内建设项目信息及其他建设管理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二)督促辖区内各市场主体做好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三)协助做好省水利厅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第九条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具体负责:(一)所建项目的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二)协助做好省水利厅、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第十条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第三章信息管理平台的登陆和用户注册第十一条信用信息系统为信息管理平台,登陆浙江水利网()后,点击“信用水利”栏即可进入系统首页面。第十二条全省各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首次进入信用信息系统报送信息前,应向省水利厅提出系统用户名注册申请,申请手续按省水利厅要求办理。省水利厅的系统管理人员在接到系统用户名注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工作并将注册结果告之申请人。第十三条全省各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经过注册获取系统用户名后即成为系统用户,可进入系统报送相关信息。第四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十四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第十五条基本信息是区分市场主体身份、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主要有:(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总投资、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情况、开工时间、竣(完)工时间、合同段工作内容及施工单位信息等。凡列入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均应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二)勘察设计单位信息,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基本信息、人员状况、企业资质、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人员类别、证书号码)、技术装备、近10年主要业绩、科技进步情况、企业简历、诚信记录等。(三)施工企业信息,包括:1.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和主营业务范围等主要基本信息;2.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3.资质、资格情况;4.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注册执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人员类别、证书号码)情况;5.自有设备基本状况;6.近10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水利建设项目情况;7.科技进步情况;8.诚信记录等。(四)监理单位信息,包括企业主要基本信息、企业资产、企业资质、人员状况、负责人简历、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检测设备、近10年已完业绩、在建项目、科技进步情况、诚信记录等。(五)试验检测单位信息,包括试验检测单位的主要基本信息、企业资质、试验检测人员、检测设备、近10年已完业绩、在建项目、科技进步情况、诚信记录等。(六)其他市场主体信息,包括企业主要基本信息、企业资产、企业资质、人员状况、负责人简历、管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人员类别、证书号码)情况、近10年已完业绩、科技进步情况、诚信记录等。第十六条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主要有:(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与水利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二)被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第十七条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且符合《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所形成的记录信息。(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行政处理所作的记录;(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三)被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C级)的记录。第十八条信用评价信息是指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信息。第五章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第十九条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由省水利厅汇总录入:(一)基本信息由各市场主体按规定自行登录填报,并向其注册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各市场主体报送的信用信息应真实、合法。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更正,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利建设有关的单位或涉及的市场主体提供。市场主体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三)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利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四)信用评价信息由省水利厅录入。第二十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登记表》的格式,每月月底前对参建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一次更新,经有监管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下月的5日前报省水利厅认定,并记入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一条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政府监督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渠道,保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及时、完整、准确。第二十二条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市场主体注册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基本信息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均可对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进行复核、调查。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水利建设市场其他信用信息每季度更新一次。第二十四条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及时更新。第六章信用信息发布与查询第二十五条省水利厅通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第二十六条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省、市、县三级建立。市级、县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按省水利厅公布的接口标准与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第二十七条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市场主体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之用,不对外公布。第二十八条省水利厅对按照本实施细则征集的第十五第(一)款所列信息及其余各款中的市场主体主要基本信息、企业资质进行完整性检查后,即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除外。第二十九条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五)、(六)所列信息中,除市场主体主要基本信息、企业资质必须公开以外,其他信息是否公开由报送单位自行决定。若公开信息,应向省水利厅递交承诺书,承诺书应按省水利厅提供的格式填写。省水利厅在收到承诺书后,在第二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除外。第三十条公开信息每季度更新一次,安排在每季度的第1月的1日至5日。更新的具体时间及内容以省水利厅每年发布的信息更新通知为准。更新期间,对外公开的信息仍然有效。第三十一条信息一经公布,在系统中将处于锁定状态。市场主体所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水利厅提出变更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1.法人变更;2.资质变动;3.财务指标变化;4.单位负责人变更;5.经济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增减或其职称等级、从业资格证书信息等有调整;6.机械设备增减;7.新增在建项目;8.在建项目完成完工验收,转换为已完业绩;9.新增科技进步成果等。第三十二条全省各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认为公布的信息有误,应及时向省水利厅提出变更或撤消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水利厅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三十三条对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罚决定,应及时变更或删除当事市场主体的不良记录,并在相应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第三十四条全省各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进入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本单位报送的各类信息。公众可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所有公开发布的信息。第三十五条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为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维护期。数据库维护期内,除系统的信息查询功能继续对公众开放以外,市场主体的信息填报、变更等工作暂停。第三十六条信息公告期限自信息公布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分别为:(一)市场主体承诺公告的信息,至市场主体要求终止公告止。(二)建设项目信息的公告期限,原则为完工后10年。(三)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告期限,原则为3年;公告期满进入信息记录期,良好信息记录期为10年。(四)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