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介绍第一讲合同条款一、概论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等。3、施工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含义:是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文件和图纸。(2)施工合同(通常包括下列)内容:①合同协议书:指双方就最后达成协议所签订的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函):是指业主发给承包商表示正式接受其投标书的函件。③投标报价书: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工和缺陷修补向业主提交的报价总表。④专用合同条款⑤通用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指由业主拟定和选定,经双方同意采用的条款。⑥技术条款:也称技术规范。⑦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所有图纸、设计说明书和相应的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单位和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等。⑧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列有工程项目估算(或准确计算)的工程量,投标者填写的单价和总价。⑨投标辅助资料:投标书及工程量清单的附件。⑩其他:经双方确认,明确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4、合同文件的解释原则(1)优先顺序:按FIDIC条款,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构成合同的各种文件的优先次序如3条排列。(2)主导语言(3)适用法律(4)其他公认原则:①诚实信用原则;a.按明示意义解释b.公平合理的解释c.全面完整的解释②反义居先原则:如果合同中有模临两可、含糊不清之处,而导致对合同规定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时,则按不利于文件起草方或提供方的原则进行解释。③明显证据优先原则:如果合同文件中出现几处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时,除了遵照合同优先顺序外,应:a.具体规定优先于原则规定;b.直接规定优先于间接规定;c.细节的规定优先于笼统的规定。④书写文字优先原则:书写条文优先于打字条文;打字条文优先于印刷条文。二、合同条款一)概述1、作用:①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讨论协商的主要内容。②是双方签署合同的主要依据。③是双方为履行合同所进行的一切活动的准则。2、合同条款的标准化标准化的契约文本——标准文本为减少每个工程都必须花在编制讨论合同条款上的人力、物力消耗,以及避免和减少因合同条款的缺陷而引起的纠纷,世界各国都制订出了自己国家的工程承包标准合同条款。二次大战后,更陆续形成了一些国际工程常用的标准合同条款。按“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合同应当:①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②提供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③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④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3、现行标准条款1999年前,水利系统采用FIDIC条款合同条件(海宁下河站闸等大工程用,我省使用不多),也有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96年7月1日始,财政部规定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采用的)。2000年始,水利系统采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编制、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我省水利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示范文本》,于2005年5月17日开始执行。其中“合同条款”编号为F8-2005-01(二)省示范文本中的“合同条款”1、组成:由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21节,57条)和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4条)组成。2、规定:(1)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编招标文件时不需要打印,仅需写上诸如“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浙江省水利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年5月颁发的合同条款(浙F8-2005-1)”即可。如确因招标工程特殊,要变更通用条款时,应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专用合同条款专用条款的作用就是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业主的某些要求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的,但是,这些修改和补充:①编号必须与其所修改或补充的相应的通用条款相同。②当专用条款要增加新的条款时,其内容不能违反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不能违背公正、公平的原则。3、特点(1)公平合理本合同条款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业主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合理分配业主和承包人的风险原则。(2)严谨可行合同条款对各种问题的处理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步骤、期限及责任人,措词规范,结构严密,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3)方便灵活通用条款适用性强,又无需重编甚至不用打印,方便;而专用条款又可对通用条款根据实际工程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灵活且实用性强。(三)浙F8-2005-1合同条款介绍第四节履约担保一、工程担保1、含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保证措施。2、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工程担保通常采用保证方式。3、担保(保证)形式:(除现金、汇票外,工程担保主要为以下几种)(1)保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属无条件保证,只要业主要求(当然事先通知承包商)就给付。(2)担保书——银行、企业、证券公司甚至个人出具。有条件保证。违约,发包人只能要求保证人代替承包人履行合同(无法履行时,也可支付给发包人承受损失的金额)。二、介绍第八节转让与分包一、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转让、转包。例外:(1)开户行的结算或转帐行为;(2)保险关系中的权力转让。二、按规定分包后,未在现场设立机构、派驻管理人员和组织管理的,视作转包。三、转包主要特征:1、将承包的工程全部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提取回扣;2、将工程主要部分或半数以上单位工程包给其他施工单位;3、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第十一节工程进度一、工程开工部: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二、暂停施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危及工程安全或合同的任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受损方采取的一项紧急措施。“暂停施工”指示由监理人发出。第十四节计量与支付一、预付款1、含义:是发包人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一种无息贷款,主要供承包人为添置本合同工程施工设备及需预先垫支的部分费用。2、种类:(1)工程预付款——一般为合同价格的10%~20%(投资越大,百分比越低)。①支付:分两次支付。第一次40%,需保函;第二次60%,不用保函。②扣还: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通常始扣时间为累计完成合同价格的20%,扣清时间为完成合同价格的80%~90%。(2)工程材料预付款——一般为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进场材料价的90%。①支付:月进度付款时支付。②扣还:付款后的6个月内平均扣回。(3)工程设备预付款——当施工合同中包含有价值较高的、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时,有此内容。二、保留金主要用于承包人履行属于其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补,为监理人有效监督承包人圆满完成缺陷修补工作提供资金保证。第十五节价格调整一、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一)不同点:1、部范本(1)采用调差公式计算。(2)调差内容①全部材料价格的波动。②劳务、设备价格的涨跌。③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定值部分。(3)调差范围:只要发生波动均调。2、省范本(1)采用文件证据法(差价法)计算。(2)调差内容:主要材料价格的波动(含税)。(3)调差范围:波动影响在10%以上。(二)计算(省范本)1、主要材料:钢材、水泥、火工产品(炸药、雷管等)、柴油、电、外购砂石料。其他如围海工程中的土工布、排水板,及大坝和堤岸的防渗用料——复合土工膜等。2、结算周期:同工程进度款结算周期。3、计算基础:(1)计价基础①投标期基价:投标文件截止期前一个月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②结算期价格:结算期信息价。(2)数量基础:结算期完成的工程量和投标文件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含量。4、计算公式:调差金额(调增、正值)=Σ实际完成工程量×单价分析表材料含量×(结算期信息价-投标期基价×1.1)×(1+税率)。5、注意问题(1)当调减时,投标期基价×0.9(负值)。(2)最终补差材料总量(除工程项目及数量增减外),不应超过投标文件材料汇总表中的总用量。(3)结算期信息价常滞后,故实际补差也常往后延。(4)信息价常为一季度发布一次,与月度结算有矛盾。二、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此条在专用条款中不出现,一般应视为不能取消,应协商调或不调。(但我省不少工程招标时常在专用条款中列出,并注明“取消此条款,不予调整”,将风险交给施工单位。这里重要的是税率调整问题,这不是承包商能预料到并计入单价的)。第十六节变更水利工程受自然条件等外界影响较大,工程情况复杂,且招标时一般未完成施工图设计,用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招标,就不可避免的要产生变更。一、工程变更1、含义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需要,下达指令对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或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任一方面的改变,统称为工程变更。2、内容:P553、程序(1)工程变更的提出。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认为原图纸或技术规范不适应工程实际,均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要求或建议。(2)变更建议的审查。监理审查,并与业主、设计、施工充分协商,分析其可行性和合理性。(3)变更的批准和设计。属监理权力范围的,监理批准;否则,由业主审批。批准后,由业主委托原设计完成具体的变更设计。(4)工程变更估价。设计完成后,由承包人估价并提交工程变更的单价或价格,报监理审查,业主批准。(5)变更令的发布与实施。监理下达变更指令,承包人据此组织实施。(6)工程变更与支付二、工程变更的价格调整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有两种情况:1、工程变更引起本项目和其他相关项目单价或合价的调整。(变更处理原则(2))2、工程变更总值超过合同规定值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部:“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即合同价格增减总和(变更,工程量增减)超过合同价格(不含备用金)的15%时,除调整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还可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省:“工程量增减超过15%”①主要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合价超过投标总价3%及以上)②量差超15%(实际工程量与清单估算量差);③调整办法:调工程量、调整单价。三、备用金1、定义2、其数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5%第十七节违约和索赔一、索赔概念索赔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其义务,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的索赔要求。二、索赔种类1、按目的分:工期、经济、综合索赔。2、按依据分:①合同规定的索赔。②非合同规定的索赔。③道义索赔。三、与变更区别工程变更支付与索赔相类似,都是在工程量清单以外,业主对承包商的额外费用进行补偿。其不同点为:1、补偿理由不同2、处理时间不同3、补偿费用不同四、索赔原因1、合同文件引起2、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3、业主方原因引起4、监理方原因引起5、价格调整引起6、法规变化引起五、索赔分析原则1、所有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承包商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2、按此金额赔偿后,应使承包商恢复到假如未发生事件的财务状况。即承包商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故索赔额的计算基础是成本,而不考虑利润。六、可索赔费用的组成七、一些不可索赔的费用1、承包商为进行索赔所支出的费用;2、因事件影响而使承包商调整施工计划,或修改分包合同等而支出的费用;3、因承包商的不适当行为或未尽最大努力而扩大的部分损失;4、除确有证据证明业主(或监理)有意拖延处理时间外,索赔金额在索赔处理期间的利息。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