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依法治校,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努力实践,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四条本管理规定是对全日制本科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规定,是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四)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管理及监督;(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2(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新生入学第七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信函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需附县以上(包括县级)医院诊断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请假逾期两周或者未经请假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第九条按照国家招生体检标准复查患有某项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等甲级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者,本人申请,校医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暂不予注册,但必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对于严重不合格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院病愈证明,向所属学院(系)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校医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编入当年同专业学习。无相3同专业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第十一条凡属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四章注册与考勤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持学生证及相关手续到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到注册,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凡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取得所学课程的学分。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三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第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未经批准免修、免听者必须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的各个教学环节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无故旷课、缺席。若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应事先申请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按旷课论处。第十五条学生请假按以下程序办理,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一)请假一周以内由辅导员批准,报教学秘书备案;(二)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三)请假两周以上由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四)请假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需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六条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者,须持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不按时销假,其超假时间按旷课论。4第十七条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归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一天,上课或实践教学超过六学时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不足六学时的,按六学时计算。第十八条无故旷课者,视其旷课时数多少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9学时及以下者,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对于屡次违纪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学生在上课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和旅游,特殊原因视情况特批。如利用假期出国,应向学校请假,准假后,必须在开学时返校上课。第二十条学生在校内外实习期间,请假时间超过实习计划时数三分之一者,应补做实习。第五章主辅修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允许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基础上,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第二十二条学院(系)根据教学条件及社会需求,可申请开办辅修专业,并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与专业介绍,以便学生选修。学校鼓励各学院(系)积极申报辅修专业。第二十三条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如学有余力,取得前三个学期的全部必修课学分,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自己兴趣和学校教学条件,可再选择一个分属不同类别的专业作为辅修专业。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额定学分并同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即可获得“辅修专业结业证书”。“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只证明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完成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5第二十五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获得的课程学分不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第二十六条学生毕业时,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由该院(系)审查学生完成辅修专业情况,将结果书面报教务处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系)和学生本人。经学校审查合格,颁发相应证书。第二十七条学生由于各种原因,未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其修读辅修专业成绩合格课程,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不计学分。第二十八条学生辅修专业具体依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辅修制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开课与选课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学分制。课程分为必修、选修两种。必修课包括:(一)公共基础必修课;(二)学科基础必修课;选修课包括:(三)学科基础选修课;(四)专业选修课;(五)公共选修课。第三十条根据培养方案,各开课单位每学期应保证课程按时开出。(一)公共基础必修课和学科基础必修课、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由各学院(系)按照培养方案制订每学期的开课计划,并组织教学活动。开课学院(系)应有计划地向其它学院(系)学生开设一定的选修课。(二)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下达开课计划,并组织教学活动。第三十一条各开课单位应在每学期第10周以前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开设的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任课教师,使用教材及课程简介等。选修课学生人数须达到规定人数,方能开课。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选修课选修人数不得少于20人,公共选修课不得少于60人。特殊情况,由学院(系)提出意见,交教务处审批后执行。6第三十二条学生选课应根据各开课单位公布的选修课程表和选课要求,结合个人的实际,在指导教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进行。首先保证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修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学分,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提倡学生按模块选修课程。学生选课须经学生所在学院(系)同意。第三十三条学生可以试听所选课程,开课后第二周末允许学生对所选课程作一次退选或补、改选,逾期不再办理。不按时办理退课手续,计入选课学分数,该课以零分计,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第三十四条学生未办理选课审批登记注册手续,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该课考试。第三十五条允许学生按规定自修取得学分。已批准修读的课程,因与其他课程冲突,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该课讲授而采取自修学习方式。凡申请自修的学生,应当在开课后两周内书面向任课教师提出,经批准后报学院(系)备案。学生自修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参加其他必须参加的教学活动和该课程规定的各种考核。经考核及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第七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三十六条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记入本人成绩档案。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成绩如实记载。第三十七条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考核方式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执行。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或二级分制。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实践教学环节成绩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记分;公共选修课、创新教育教学活动采用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换算标准是: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一)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如果采用开卷、口试等形式,须经所在学院(系)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7(二)课程考试成绩评定以考试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一般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70%、平时成绩不得高于30%。课程平时成绩包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成绩。各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认真参加各项考核。(三)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综合评定。(四)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登记表送学生所在学院(系)教学办公室归档。第三十八条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或未完成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的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第三十九条公共外语课的成绩评定:公共外语分为四级(一、二、三、四级)教学,每一级教学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应当参加我校组织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或相当于四级水平的外语考试),其成绩为我校学生外语四级成绩。学校积极鼓励学生学习外语。公共外语低一级考试不合格者,可继续修读高一级的课程,高一级(如英语二级)考试成绩合格,即认定低一级(如英语一级)的成绩合格,成绩按高一级成绩记载。学生也可选择重修而获得自己满意的成绩,但考核合格后,不得再次申请重修。第四十条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所在学院(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可由体育部安排适合的保健课,记体育课学分。第四十一条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缓考手续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考”字样。三年级第二学期及以后无故旷考者,必须延长学习年限一年。(一)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申请,填写缓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