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水利局关于公布实施依法行政相关制度的通知发布单位:滨海县水利局文件编号:滨水发〔2007〕95号各水管站、局属各单位:为全面实施依法行政工作,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创建依法管水、节水用水、人水和谐的水环境,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对我局实施的《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方案》、《依法行政岗位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制度》、《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各项制度从即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滨海县水利局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方案》《滨海县水利局依法行政岗位责任制度》《滨海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滨海县水利局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制度》《滨海县水利局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度》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主题词:水利依法行政制度通知抄送:市水利局,县法制办滨海县水利局办公室2007年11月20日印发共印50份滨海县水利局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方案为全面实施依法行政工作,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水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县的贯彻实施,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目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贯彻执行水法规,理顺水管理关系,明确执法主体,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建立符合滨海水利系统实际情况的依法行政责任制。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水、依法查处水事案件,创造良好的水法制环境,为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水环境保障。二、目的要求:实行依法行政责任制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是贯彻中央依法治国方针,落实县委、县政府依法治县的具体行为,同时为水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保护当事人利益提供制度保证,还能有效提高水行政机关服务水平,办案水平和效率。三、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部门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局决定成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组长:韩鸿;副组长:潘立军,成员:夏正东、李成禄、骆玉国、何家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成禄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水政水资源科。四、管理目标:1、明确执法主体。县水利局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是水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执法主体。2、落实执法责任。根据水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内部管理责任制,将水法规赋予水利部门的职责,定位到有关科室,落实到人头,并在系统内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打好基础。3、建立执法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建立水法规宣传制度、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执法监督考核制度、执法岗位培训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实行执法依据、办事程度、收费标准、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等“五公开”制度,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廉政建设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水政监察工作制度、水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水利执法统计制度等。4、规范执法行为。一是规范许可的科学性和时效性;二是规范处罚的准确性;三是规范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四是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修养。五、保障措施: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增加全系统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将规定的目标具体分解到职能科室,做到明确执法责任和执法程序,人人明确责任,确保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和效能。2、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局各科室及局属队、所、站,都要认真组织学习本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积极参加省、市、县和局举办的执法培训,紧密联系工作实际,不断研究总结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切实解决执法不力、行政不作为等现象。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3、接受监督,严格考核。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局机关及各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虚心接受社会媒体监督。依据依法行政监督检查等制度及考核办法,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保证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滨海县水利局依法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县水利局是县政府主管水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水行政执法人员是代表本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为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在水事活动中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范围执法,做好依法行政,人性化执法工作。特制定岗位目标责任制。一、局长的依法行政岗位责任:局长是本级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总负责人,其主要责任是:(1)主持会办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签发以本局名义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主持会办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2)对以本局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其它确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3)根据法定程序,对本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及时批准立案,指定有关科、室调查处理;(4)主持或授权主持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听证程序;(5)听取、审议各部门的执法工作情况,部署开展执法检查或专项监督检查;(6)参与或委托他人参加行政应诉工作,批准行政处罚复查等工作;(7)批准规范性文件和执法监督检查方案的制定,并监督其实施。(8)决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审议事项;(9)局长对其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二、副局长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副局长是部门执法的主管责任人,其主要责任是:(1)协助局长管好自己主管业务科、室及分管单位的执法工作;(2)根据局长授权行使专项行政执法职权,主持会办水事违法案件签发行政处罚决定;(3)组织水行政许可事项会办、听证等事项;(4)及时向局长通报有关执法情况;(5)副局长对其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三、各科室的岗位职责(1)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执法运转工作;对各科室执法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水利行政执法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起草、公文处理、信访、宣传、档案、保密等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依法行政及考核奖惩等。(2)财务审计科负责全县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财务的管理;对全县水利系统财务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全县水利系统各类行政性规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结报和价格收费管理工作。(3)水政水资源科拟定有关水行政管理措施;主管全县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水资源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受理;组织水资源综合规划修编,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水量分配方案,拟定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依法负责全县计划用水工作。负责行政应诉具体工作;协助配合县政府法制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重大水事案件,归口调处纠纷;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工作。(4)农村水利科负责全县农田水利和机电排灌工作;组织拟定全县农田水利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全县乡镇水利站的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县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农田水利的科技试验,示范和推广;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县专项资金中有关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工作。(5)工程管理科依法负责全县流域性河道、堤防等水域、岸线、河口滩地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对全县主要河道、堤防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实行行业管理;拟定县重点防汛岁修、急办、水毁工程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灌区管理工作;负责河道范围内新建项目的审查工作;负责全县水利基本建设的行业管理和定额管理;组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6)水利经济科对全县水利经济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制订全县水利经济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四、执法人员执法岗位责任:(1)各业务科、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执法的具体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部门的同志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依法行政,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本部门执法情况,对其在行使执法岗位范围内实施行为,承担责任;(2)各业务科、室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是具体执法工作的承办人,是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严格依法办事,及时请示汇报,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并对自己承办的事项承担责任。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滨海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为促进水利部门依法行政,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增强执法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指过错责任,是指水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三、对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责任追究:1、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2、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3、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责任的;4、其他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1、依法应予许可而不予许可,或依法应不予许可而许可的过错行为;2、对一般程序的案件,未经批准立案,不向被查单位和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水政监察证》的;3、取证材料严重失误,导致行政机关执法过错的;4、执法中隐瞒事实,擅自了结案件的;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6、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7、违反执法程序,无法定的处罚依据,导致错案或无法结案的;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和处罚的;9、其它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五、因审理机构(人员)把关不严,定性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理机构(人员)承担过错责任。六、因行政执法人员汇报事实严重失误,导致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决定失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决定失误造成过错的,由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承担过错责任。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其责任;1、发现并及时纠正过错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过错行为明显轻微的。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其责任:1、因索贿或受贿造成执法违法的;2、多次发生执法过错违法的;3、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执法违法情节严重的。九、对应追究违法责任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十、水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十一、行政赔偿的追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执法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滨海县水利局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制度为了维护水法律、法规的尊严和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防止乱执法、滥执法和执错法,保证水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一、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面或专项的监督检查活动可会同监察机构及有关科室进行。二、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1、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2、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3、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行政执法基本要求:1、确保执法主体合法。凡是作出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外罚决定的必须经县水利局领导签发,盖有县水利局公章,保证执法主体的合法。2、全体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范围,履行执法职责,不得越权。3、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及水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执法程序合法和执法手续完备。4、各执法单位外部虚心接受市、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执法监督与工作指导。5、各执法单位内部实行层级监督;有关单位负责人需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负责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定期不定期检查所有监察人员的执法情况,指导有关工作;大队对监察室实施监督,监察室对监察员实行监督。6、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凡不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政纪处分。7、设立社会公开监督电话(84105040),接受社会各界对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