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概述•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理•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第四节重整与和解•第五节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二、破产法•(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重点•破产界限•破产受理的法律效果•破产财产与债务人财产•四个权利、四个主体、重整、和解•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和解表决•破产程序第三章破产法•(二)我国破产法的构成•普通规范: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民诉》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等;•特殊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的有关文件、地方破产条例•(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四)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第三章破产法•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界限•列举主义•概括主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P45)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申请受理申报期满破产宣告终结管理人存续期间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清算阶段重整期间(成功,不破产)和解阶段•二、破产申请•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职权主义•申请主义•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申请•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如:银监会对某些金融机构的破产负有清算责任第三章破产法•三、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二)破产案件的受理•债务人异议权: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裁定受理期限:债务人有异议的,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无异议的,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申请人对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上诉权——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三)受理的法律效果•对债务人的约束P47•对债权人的约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自动停止个别追索行为•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受理日起停止计息•有担保的债权人自受理之日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存款抵偿贷款,否则扣划无效(三)受理的法律效果•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约束•清偿债务、归还财产;不当行为会导致清偿义务不免除•管理人的权利•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三)受理的法律效果•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问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如何处理?第三章破产法•(四)管理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管理人所受的监督(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的职责P48•(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法院认可;•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有:•A予以解除•B中止合同履行•C宣告合同无效•D继续履行•AD第三章破产法•(五)债务人财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确定债务人财产的起始时间,债务人财产即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五)债务人财产•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其债务人清偿债务•继续履行合同取得财产•3、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4、其他财产权利•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有担保财产(六)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别除权:是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特征:以担保权为基础权利以实现债权为目的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顺序别除权的标的不列入破产财产(六)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不论种类和到期时间,在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其债务的权利。•不得抵销的情形P58•行使抵销权的主张由债务人的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以下为振邦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些可合法成立?A甲公司主张抵销150万元:“我公司欠振邦公司工程款256万元,在该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振邦公司所欠的150万元债务”,B乙公司主张抵销80万元:“我欠该公司工程款180万元,在振邦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振兴材料厂将其对振邦公司的80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C丙公司主张抵销50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振邦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该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5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D丁公司主张抵销30万元:“振邦公司收取我公司140万元工程预付款后,未履行合同,即破产申请受理,在此之前我厂有30万元欠振邦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答案:ACD(六)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追回权:对于债务人或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间内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进行否认,使其归于无效,并将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处分的财产追回,并入破产财产的权利。•追回财产(追回权)P59第三章破产法•(七)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负担的债务。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破产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清偿二者的,先清偿破产费用;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100元债务人财产,120元破产费用,30元共益债务•100元债务人财产,90元破产费用,20元共益债务第三章破产法•(八)债权申报•申报期限:30日至3个月•不必申报的债权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会议•(一)概念•全体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二)组成•有表决权的成员•无表决权的成员有表决权成员•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优先权的行使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代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的保证人无表决权的成员•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不享有表决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权利。•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2、监督权•3、通过和解协议•4、决定债务人营业并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5、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P51通过重整计划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决议规则•一般性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重大利益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和解协议属于重大利益事项(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可由人民法院裁定的决议事项•一是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或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二是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全体债权人必须遵守二、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第四节重整与和解•一、重整•重整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一)重整的申请和重整期间•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草案的通过P53批准重整计划批准,终止程序,公告未批准,终止程序,宣告破产重整计划的效力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负责执行;不能执行或不执行,法院宣告破产•二、和解•(一)概念•(二)过程•申请—债务人申请•法院裁定和解•通过和解协议,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并予公告;•未通过和解协议,法院裁定终止程序,宣告破产(三)和解协议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