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第四节概念的限制和概括北京时间8月9日12:00消息:举重女子48公斤级,陈燮(xie)霞以212公斤轻松夺冠,领先第二名13公斤,这是今届北京奥运会中国第一个金牌,广东第一个金牌,广州第一个金牌,番禺区第一个金牌。资料出处:《南都手机报》2008年8月9日。手机短信笑话:“喜欢你不一定爱你,爱你不一定嫁给你,嫁给你不一定给你生孩子,生个孩子孩子的父亲不一定是你。”小学生按照“夜深了,妈妈还在┅爸爸还在┅”的格式造句。小学生:“夜深了,妈妈还在打麻将,爸爸还在上网。”爸爸检查作业,要求写作要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小学生遂改为:“夜深了,妈妈还在赌博,爸爸还在网恋。”“中国榨菜数乌江,乌江择榨菜数涪陵”与前面谈到的5位大师相比,东方学家季羡林绝对是个异数。他出生于山东省清平县,那是一个穷乡僻壤。据其自述:“当时全中国的经济形势是南方富而山东(也包括北方其他省份)穷。专就山东论,是东部富而西部穷。我们县在山东西部又是最穷的县,我们村在穷县中是最穷的村,而我们家在全村中又是最穷的家。”就是说,季羡林这一粒种子,不幸是像但丁形容的那样,“掉在了岩石缝里”。系列文章“六位同龄大师的童年”:季羡林:穷乡僻壤的野小子来源:新华网作者:卞毓方2009年07月11日12:33邓小平夫人卓琳遗愿捐献遗体和角膜骨灰将撒向大海邓小平夫人卓琳的遗体告别仪式初定于8月10日在北京八宝山举行。按照其本人遗愿,遗体和角膜捐献出来,骨灰将撒向大海,在那里与自己挚爱的丈夫重逢。中新网2009年7月31日。“到底喜马拉雅山高还是珠穆朗玛峰高?”2009年7月25日赴西藏日喀则路上,有乘客问导游。“我现在白天也不睡觉,早晨也不睡觉,心里只想一个事情,什么时候公司给我加薪。”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二、概念的限制一)概念的限制的含义二)概念的限制的种类三)概念限制的逻辑规则三、概念的概括一)概念的概括的含义二)概念的概括的种类三)概念概括的逻辑规则四、司法工作中的概括和限制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凡具有属种关系的两个概念之间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着一种反变关系:种概念的内涵比属概念的内涵多,而外延小;属概念的外延比种概念的外延大,而内涵少。或:在具有属种关系的两个概念之间,外延愈大,内涵愈少;外延愈小,内涵愈多坐请坐请上坐茶敬茶敬香茶打狠很地打狠很地打往死里打如“婚姻”与“包办婚姻”是属种关系概念。“包办婚姻”的外延比“婚姻”的外延小,但内涵比“婚姻”的内涵多,因为“包办婚姻”除了具有“婚姻”的内涵之外,还具有其特有的内涵“包办”。而“婚姻”的外延比“包办婚姻”的外延大,但内涵少,因为它不具有“包办”这一内涵。再如“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与“刑法”、“主刑”与“死刑”、“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买妇女、儿童罪”等也是属种关系。具有属种关系的两个概念之间内涵和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是对概念进行限制和概括的逻辑依据。二、概念的限制一)概念的限制的含义概念的限制,就是通过增加概念的内涵,以减少概念的外延的逻辑方法。简言之,概念的限制,就是从属概念过渡到种概念的逻辑方法。其基本特征是增加概念内涵的属性,减少概念外延的范围。如:这是一份合同,是一份承揽合同。法学专业的同学要学习法律思想史,尤其是中国法律思想史。通过增加概念内涵,相应分别缩小了其外延。二)概念的限制的种类概念的限制有一次限制和连续限制。一次限制就是增加一次内涵,从而减少一次外延的限制。如以上两例。连续限制就是增加两次以上的内涵,从而缩小两次以上外延的限制。如:——今天开什么会?——评比会。——什么评比会?——民事案件办案质量评比会。——哪个时间段的?——今年上半年。——什么范围?——全市。三)概念限制的逻辑规则1、每一次限制必须由属概念过渡到种概念,而不允许由反映集合体或整体的概念过渡到它们所对应的个体或部分的概念。违反这条原则会导致限制不当的逻辑错误。如把“法规汇编”限制为“刑法”、把“花卉”限制为“菊花”,把“松树”限制为“松树叶子”、把“中国古代的五刑”限制为“劓(YI,割掉鼻子)”都是错误的。前者把集合体过渡到个体,后者把整体过渡到部分。2、具有全异关系和交叉关系的概念不能进行限制制。在全异关系的概念之间,没有任何一个部分是重叠的,无法完成从属概念到种概念的过渡;在交叉关系的概念之间,尽管有一部分是重叠的,但还有一部分属于全异关系,对于处在全异关系的概念,无法完成从属概念到种概念的过渡。如不能把“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为“河北省”,不能把“党员”限制为“女同志”。图一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员女同志广东省3、最小的种概念即单独概念不能进行限制。因为单独概念的外延仅仅是它自身,再也没有可以过渡的种概念。因此,单独概念成了限制的极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泰山”、“北京大学”、“广东商学院”、“曲阜孔庙”等。概念的限制在语词表达上通常表现为在被限制概念前面加上适当的修饰词。如在名词前加定语[(历史+中国)中国历史],在动词、形容词前加状语[(走+慢慢)慢慢走,(聪明+很)很聪明]都是限制。但并不是所有加定语的都是限制,也有加定语并非限制的,如“四边相等的正方形”、“可以买卖的商品”、“不得人心的侵略战争”、“可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其中的“四边相等”、“可以买卖”、“不得人心”、“可爱”等都只是强调了对象本身具有的某种属性,并没有缩小对象的外延范围,因此,这些定语都不能期限制作用,仅仅是修饰。而有些不用定语,却是对概念进行限制,如把“水果”过渡到“梨”,把“中国古代建筑”过渡到“赵州桥”,把“家用电器”过渡到“洗衣机”等。总之,是不是限制要看概念的外延是否由一个属概念过渡到种概念,而不取决于有没有定语或状语成分。三、概念的概括一)概念的概括的含义概念的概括就是通过减少概念的内涵,以扩大其外延的逻辑方法。简言之,概念的概括就是从种概念过渡到其属概念的逻辑方法。其基本特征就是:减少概念的内涵,就可以扩大概念的外延范围。因而其思维方向与概念的限制是相反的。如:在“情节特别严重的贪污犯”这一概念中,只要减少其特有内涵“特别”,就可以获得“情节严重的贪污犯”这一属概念;在“情节严重的贪污犯”这一概念中,再减少其特有内涵“情节严重的”,就可以获得“贪污犯”这一属概念.福斯特的就职演说.doc二)概念的概括的种类概念的概括有一次概括和连续概括。一次概括就是减少一次内涵从而扩大一次内涵的概括。如把“广州人”概括为“广东人”,把“广东人”概括为“中国南方人”,把“中国南方人”概括为“中国人”等,都是一次概括的过程。连续概括就是减少两次以上的内涵,从而扩大两次以上的外延的概括。例如:毛泽东在《反对自由主义》一文中指出:自由主义有各种表现。因为是熟人、同乡、同学、知心朋友、亲爱者、老同事、老部下,明知不对,也不同他们作原则上的争论,任其下去,求得和平和亲热。这是第一种。不负责任的背后批评,不是积极地向组织建议。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开会不说,会后乱说。心目中没有集体生活的原则,只有自由放任。这是第二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哲保身,但求无过。这是第三种。命令不服从,个人意见第一。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这是第四种。不是为了团结,为了进步,为了把事情弄好,向不正确的意见斗争和争论,而是个人攻击,闹意气,泄私愤,图报复。这是第五种。听了不正确的议论也不争辩,甚至听了反革命分子的话也不报告,泰然处之,行若无事。这是第六种。见群众不宣传,不鼓动,不演说,不调查,不询问,不关心其痛痒,漠然置之,忘记了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把一个共产党员混同于一个普通的老百姓。这是第七种。见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愤恨,不劝告,不制止,不解释,听之任之。这是第八种。办事不认真,无一定计划,无一定方向,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这是第九种。自以为对革命有功,摆老资格,大事做不来,小事又不做,工作随便,学习松懈。这是第十种。自己错了,也已经懂得,又不想改正,自己对自己采取自由主义。这是第十一种。“所有这些,都是自由主义的表现。”“自由主义是机会主义的一种表现。”[1]从自由主义的十一种表现到“自由主义”,从“自由主义”到“机会主义”,就是一个连续概括的过程。[1]《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0、361页。三)概念概括的逻辑规则1、每一次概括都必须由种概念过渡到属概念,而不允许由反映个体或部分的概念过渡到它们所对应的集合体或整体的概念。如不能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概括为“联合国”,不能把“经济庭”概括为“某基层人民法院”。2、具有全异关系和交叉关系的概念不能进行概括。3、最大的属概念即哲学概念(物质、意识、运动、静止、时间、空间、矛盾、真理等)是不能进行概括的。因为这些范畴是一切对象共性的反映,其外延最宽泛,再也没有可以过渡的属概念。因此,哲学概念成为概括的极限。概念的概括是概念的外延从小到大的过渡,也是概念的内涵从多到少的过渡。因此,概括可以用来扩大思考和议论的范围,也可以帮助人们认识事物的一般性质,把对具体对象的认识提高到原则高度。钱学森:“世界上的一切理论,都是一层层地概括的,到了最高层次就是哲学,就是人认识客观世界,改造客观世界总结出来的最高的原理、最有普遍性的原理。”四、概念的限制和概括的应用概念的限制和概括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法学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就法的制定而言,“现代社会的立法活动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一种人民意志的表达、反映和集中过程。”[1]哪些人能够成为人民的主体,哪些人的意志能够成为人民的意志,而且人民意志的“表达、反映和集中”的过程是一次次“博弈”和“加总”的过程,其实就是概括的过程。[1]周凤婷主编:《法理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5页。在犯罪侦查中,在分析案件时,侦查人员也经常使用概念的限制和概括,以缩小侦查范围。如刑事案件对现场的勘验,勘验员不可能把现场所有的情景都一一复制并记录,只能有选择地选取那些对案件关系比较密切、直接的证据进行勘验,在此基础上,全面、深入地分析判断案件情况,如发生犯罪行为的时间,发生犯罪行为的地点,实施犯罪的方法、手段和作案的工具、凶器的种类和特征,参与犯罪的人数及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实施犯罪的过程,实施犯罪的目的、动机或因果关系。[1]这个过程的逻辑方法的顺序一般是先概括、后限制。如对犯罪嫌疑人的锁定,假定根据现场发现的证据能判明犯罪嫌疑人是本地人,就是在进行概括,即根据现场种种证据把本案嫌疑人概括在“本地人”这个范围中,然后再对“本地人”这个概念进行限制,如与“被害人关系密切的本地人”、“与被害人关系密切并且从事牛奶销售业务的本地人”、“与被害人关系密切、从事牛奶销售业务、经常到被害人家中吃饭的本地人”等等。经过这样的限制,犯罪嫌疑人的形象越来越具体,范围越来越小,这样是有利于侦破工作的顺利进行的。[1]参见纪宗宜主编:《侦查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在审判工作中,审判人员为了定性准确,量刑(判处)恰当,常常使用概念的限制和概括的方法。一般是先概括,后限制。如,当给某一行为用概括方法定为“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时,还要进一步研究该罪行是否情节严重,犯罪主体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就是对诬告陷害罪进行限制。这种限制很重要,因为我国刑法对某种犯罪,根据情节不同,处罚的轻重也不一样。如,我国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