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申请人:赖远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请求事项: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并依法指定足够的举证期间。事实与理由:在贵院受理的原告B与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对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内容无法认同,申请人不同意离婚,原告隐瞒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很多问题争议都很大,申请人的举证负担沉重,部分争议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才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本案不符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本案案情复杂,特恳请人民法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处理并准许申请人的上述请求。此致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a201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