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员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2016-02-1810:14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修订背景及过程现行《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2010年1月颁布实施近6年,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其内容过繁,正面倡导不足,“8个禁止、52个不准”难以记住,也难以践行;禁止性条款多,没有体现自律的要求;禁止性条款与党纪处分条例重复,又与刑法等法律规定交叠;适用对象窄,仅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未能涵盖8700万全体党员。廉洁主题不突出,不能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规范。现行《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2003年12月颁布实施,随着形势的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突出问题包括:纪法不分,半数以上条款(共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对政治纪律规定不突出、不具体,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而严肃的责任追究;主要违纪情形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没有覆盖全体党员。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就《准则》的修订作出“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时弊”的重要指示;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指出:“党纪就是红线,处分就是惩戒。《党纪处分条例》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要求,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要突出党纪特色。”两部法规的修订工作历时一年,中央纪委常委会议4次审议,岐山书记主持召开14次专题会、4次座谈会,听取了部分省区市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中央国家机关党组主要负责人,专家学者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代表的意见,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印发。二、新修订法规的主要特点《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面向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坚持正面倡导,变“不准”为“自觉”;删繁就简,将“8个禁止、52个不准”很多内容作为“负面清单”,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简明扼要,易懂易记。《条例》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把党章关于纪律要求具体化;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体现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管党治党实践成果;对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分类。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准则》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内容从现行《廉政准则》3600余字精简至281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二)《条例》现行《党纪处分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总则”、“分则”和“附则”3部分,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开列出一份“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1.关于总则部分(1)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突出强化党章意识,维护党章权威,把党章作为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整合了党的纪律处分五条原则,新增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等纪律条文。(2)违纪与纪律处分突出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党纪“从严”,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从一年调整至一年半,党组织对党代表受到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对在纪律集中整饬中,不收敛、不收手的,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对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作出应当从重处分的纪律条文。(3)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突出体现纪法分开原则,对现行《党纪处分条例》中涉及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违反财经纪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的内容,设定专门条款,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明确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依法中止其党员权利;党员犯罪被司法机关免处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等纪律条文,彰显纪严于法。(4)其他规定删减了现行《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比照处理”规定,旨在防止权力滥用,且新修订的《条例》除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外(防止像“文革”期间乱扣帽子的现象发生),有兜底条款作保障。2.关于分则部分分则部分详细描述了对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分,让“六大纪律”对号入座,强化了“负面清单”作用,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共18条)主要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规定。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完善了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言论、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入境等违纪条款;新增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党的规矩等违纪条款。如:第52条、第57条等。(2)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共17条)主要对违反民主集中制、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完善了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条款,规定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新增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搞非组织活动,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如:第68条、第72条等。(3)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共25条)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完善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活动,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等违纪条款;新增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如:第83条、第84条、第103条等。(4)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共8条)主要对破坏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新增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等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以及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如:第107条、第108条等。(5)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共13条)主要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完善了党组织的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行为,因工作不负责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行为等违纪条款;新增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向上级党委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如:第114条、第115条等。(6)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共4条)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完善了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违背家庭伦理行为的违纪条款;新增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违纪条款。如:第126条、第128条等。3.关于附则部分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日期和溯及力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