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侵权责任法(第7910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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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针对实习律师及初期执业律师的培训材料,请登录=8717664683QQ1531878239第七章《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解读】本条系对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责任主体的规定。1、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患者的损害(3)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2、医疗机构的替代责任3、案由确定根据本法规定,在医疗侵权民事责任中不再使用医疗事故的概念,涉及医疗问题的现行案由只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两种。4、赔偿项目及标准法律适用的二元化是当前医疗损害赔偿中存在的一个最主要问题,也是产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冲突的主要原因。《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5、赔偿责任比例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与患者自身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只要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所有损害后果均由医疗机构承担,是不合理的。应该考虑医疗机构过错程度和诊疗行为在损害后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损害赔偿比例。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根据鉴定结论认定的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来确定赔偿比例。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读】本条系关于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及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1、患者的知情同意权2、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范围及标准3、《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和法律效力4、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1)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代理权行使。(2)特殊的行为能力受限的代理权行使。5、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构成要件6、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解读】本条系关于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措施的规定。1、紧急救治义务2、紧急救治义务的适用条件3、如果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没有履行紧急救治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在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时,若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应对患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专门针对实习律师及初期执业律师的培训材料,请登录=8717664683QQ1531878239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读】本条系关于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规定。1、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2、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3、“当时的医疗水平”如何理解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解读】本条系关于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规定。1、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应对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但实践中患者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比较困难,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赔偿。为平衡医患双方利益,在个别情况下可以推定医务人员存在过错。2、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3、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5、举证责任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解读】本条系关于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规定。1、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导致患者损害的情形2、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形3、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读】本条系关于医疗机构免责的规定。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4、特别注意事项(1)对于患者签字同意进行试验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但试用必须按照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专门针对实习律师及初期执业律师的培训材料,请登录=8717664683QQ1531878239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2)如果在诊疗活动中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可以免责。实践中出现停电致使手术无法进行从而导致患者损害,对于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时,应该配有备用电源,停电不能构成不可抗力。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解读】本条系关于病历资料保管、查阅、复制的规定。1、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2、患者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3、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范围4、病历资料的所有权5、查阅、复制权受侵害的救济途径6、当前病历资料存在的主要问题7、对患者提出病历异议的处理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解读】本条系关于患者隐私保护的规定。1、隐私权2、患者隐私权3、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形4、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5、患者隐私权的限制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解读】本条系关于过度诊疗侵权行为的规定。1、过度诊疗2、过度诊疗的行为性质3、适度医疗4、过度医疗的赔偿范围偿。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解读】本条系关于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1、医疗事业是具有科学性、探索性、不断发展的行业,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共同推动医疗事业的发展。2、对于“医闹”等侵害医务人员权益、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民事、行政、刑事制裁,以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专门针对实习律师及初期执业律师的培训材料,请登录=8717664683QQ1531878239第九章《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高度危险责任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解读】本条系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1、高度危险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又称危险责任,系以特定危险的实现为归责理由,即持有或经营某特定具有危险的物品、设施或活动之人,于该物品、设施或者活动所具有危险的实现,致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生损害负赔偿,赔偿义务人对该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2、高度危险责任的种类及范围(1)高度危险责任一般分为两种,即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和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2)高度危险责任一般包括航空运输、轨道交通、机动车、高空作业、地下挖掘作业等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以及动物致害、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材料、民用爆炸物品、城镇燃气管道、高压电等危险物的致害责任。3、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1)高度危险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一些具体危险责任类型下,当事人的过错亦为责任构成的考虑因素。高度危险行为人一般不能通过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而免责,只有在证明存在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时,才能形成正当抗辩事由。4、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1)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这是判断高度危险责任是否成立的首要条件之一。(2)须造成他人损害,这是构成高度危险责任的结果要件,对有无损害发生,受害人负举证责任。“造成他人损害”中的“他人”是指一切因高度危险作业而受害的人,主要包括二类:一是与高度危险作业本身无关的一般的第三人,如飞机坠落时,在农田耕作的因之受伤的村民;二是与高度危险作业有特定法律关系的人,如在飞机事故中死亡的机上乘客。对于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一般为直接操作者,如直接进行爆破作业的工作人员、飞机驾驶员),不在“他人”之列。(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通常情况下,该因果关须由受害人证明,但由于高度危险作业的特殊性,对因果关系可以采用推定的方法,即由高度危险作业人证明作业活动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若作业人不能证明,则推定有因果关系的存在,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成立。5、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主体高度危险责任的承担主体,应当是实际控制高度危险作业客体并利用该客体谋取利益的人,即高度危险作业客体的占有人。在具体确定高度危险责任的承担者时,若高度危险作业客体的所有人与占有发生分离时,赔偿主体应依情况而定,如高度危险物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转移给他人占有的,占有人即为赔偿主体。6、高度危险责任的抗辩事由从《侵权责任法》和现有的而其他法律规定来看,高度危险责任的抗辩事由主要有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两种,在一定范围内还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但具体到各类高度危险责任又有所不同。(1)受害人的故意。(2)不可抗力。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专门针对实习律师及初期执业律师的培训材料,请登录=8717664683QQ1531878239【解读】本条系关于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规定。1、相关概念(1)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民用核设施,是指非军用的核能设施,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和平目的而建立的核设施。(2)核事故,又称核事件,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3)核损害,狭义上可理解为,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时,由于核辐射或核材料的放射性,或者由于放射性与毒性、爆炸性等其他危险性相结合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2、归责原则核设施运营符合高度危险责任的基本特征,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3、免责事由(1)如果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证明核损害全部或部分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2)如果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是直接由于武装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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