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政策解读客户二处桂聪扬2015.03主要内容(一)专项过桥贷款的背景(二)开展专项过桥贷款业务的意义(三)专项过桥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四)专项过桥贷款的特点专项过桥贷款的背景(一)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农发行改革整体方案,要求农发行在继续做好粮棉油收储业务的同时,突出重点,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等领域的支持力度。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有关常务会议上、在视察水利部时多次强调,并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农发行要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加大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指出: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强化政策性功能定位的同时,加大对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审慎发展自营性业务。专项过桥贷款的背景(二)总行党委经过认真研究,认为对列入国家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在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农发行可通过发放专项过桥贷款,先行满足工程建设急需,待财政资金到位后再归还贷款本息。这样既能保证重大水利工程及时启动和不间断实施,又能保证农发行财务可持续,比较符合农发行政策性银行的实际。专项过桥贷款垫付的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的投资,不存在财政寅吃卯粮和过度负债等问题。既不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也无需政府提供担保。专项过桥贷款的背景(三)2014年12月25日,总行正式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农业发展银行发放过桥贷款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农发银发〔2014〕327号)。根据国务院要求,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等部门对农业发展银行发放专项过桥贷款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专项过桥贷款的背景(四)2015年2月25日上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部署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要求农业发展银行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通过专项过桥贷款方式,为地方开展水利建设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农发行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信任。专项过桥贷款作为农发行的一个全新业务品种,来之不易。专项过桥贷款的背景(五)2月28日,总行下发《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发银发〔2015〕44号)。3月9日,水利部与我行联合下发《水利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专项过桥贷款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意见》(水财务〔2015〕126号),共同对通过专项过桥贷款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和要求。要求各省级水利部门把农发行作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的主办行。3月10日,总行下发《关于印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评估要点、审查要点及相关合同的通知》明确调查、审查要件及方法。。开展专项过桥贷款业务的意义农发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是国务院特批的、政策性强的、用于特定范围的专项贷款,属于政策指令性贷款。通过专项过桥贷款为地方开展水利建设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是国务院赋予农发行的一项重要任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对于农发行更好地履行政策性银行职能,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提升社会形象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专项过桥贷款管理办法办法包括总则,贷款对象、期限、利率和条件,贷款受理、调查、审查与审批,贷款发放与收回,贷款管理,附则等六章二十八条,原则上确定了农发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业务的目的、定义、原则,贷款的对象、额度、期限、利率、条件,贷款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作业监督、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款收回,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挪用问责等主要事项。专项过桥贷款的主要内涵第二条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是指农发行为地方开展水利建设提供过渡性资金安排,保证纳入国家投资计划和地方政府预算投资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及时启动和不间断实施,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政策性贷款。政策指令性贷款。我省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情况3月4日,黄进强行长向分管副省长陈志荣专门汇报了国务院83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我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优惠政策。陈志荣副省长当场指示,由省金融办和省水务局共同筹办协调会,召集财政、发改、水务和项目业主与我行进行项目对接。我省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情况我省涉及172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主要有(一)南渡江引水工程(二)红岭灌区工程(三)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骨干工程(四)田间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五)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工程经了解,已完成立项的有南渡江引水工程和红岭灌区工程,剩余项目包仍在规划设计当中。专项过桥贷款的原则第三条专项过桥贷款遵循“政府主导、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专项过桥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贷款专款专用,挪用问责。专项过桥贷款的贷款对象第四条专项过桥贷款的贷款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中央或省级政府设立的承担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职能的项目法人。(二)省级政府授权的承担负责统贷统还职能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专项过桥贷款区别于一般性地方政府债务,可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承贷。专项过桥贷款的贷款额度第五条专项过桥贷款的贷款额度依据地方政府项目投资需要、借款人实际用款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超过地方中期财政规划或年度财政预算确定的项目资金规模。借款人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贷款额度内随借随还。专项过桥贷款的贷款期限第六条专项过桥贷款的贷款期限应在地方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投资安排时间的基础上,依据项目投资实际需求和财政预算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专项过桥贷款的贷款利率第七条专项过桥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在人民银行定向降准或专项再贷款等支持政策范围内,以同期基准利率为基础,西部及东北、中部、东部地区贷款利率可分别下浮20%、15%、10%。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不能如期还款的,对逾期贷款部分,须执行同期基准利率。经请示总行,同意我省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利率下浮20%。专项过桥贷款的条件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使用专项过桥贷款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为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已经有权部门批准,其他行政许可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三)项目总投资中各项建设资金来源明确并落实。(四)借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登记。(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专项过桥贷款的还款来源第九条专项过桥贷款对应的项目投资资金须列入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并由省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专项过桥贷款的受理与授权第十一条专项过桥贷款的借款申请统一由省级分行直接受理。申请贷款额度10亿元(含)以下的由省级分行负责调查评估和贷款审查审议审批工作;10亿元以上的由总行负责调查评估和贷款审查审议审批工作。专项过桥贷款的调查评估第十二条客户部门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项目合规性及相关行政许可材料是否齐全。(二)项目总投资额和各项构成是否合理。(三)借款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四)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五)地方政府和借款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客户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情况撰写评估报告,并收集办贷材料,评估工作完成后送资金计划、信贷管理和法律合规等审查部门审查。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的项目名称为准。(二)项目建设地址(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进展情况简要说明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进展情况。二、借款人评估(一)借款人概况简要介绍借款人组织类型、股权结构、组织结构。注明借款人为项目法人还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1.分析借款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用状况。2.说明与我行前期合作情况。3.分析借款人其他融资情况。4.借款人在信用状况和运营方面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三)借款人财务状况简要分析借款人上年度及最近月份的主要财务信息,分析判断资产负债情况是否合理。三、项目合规性评估(一)项目列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情况说明项目是否列入172项重大水利工程。(二)项目立项或可研许可情况说明项目建议书、可研的编制与批复情况。(三)借款人授权情况说明省级政府对借款人承担项目融资授权情况。四、贷款可行性评估(一)投资估算说明总投资中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及落实的有关情况。重点分析总投资中需要地方政府安排的投资情况。(二)贷款方案根据地方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投资安排,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发放计划。贷款额度控制在地方中期财政规划或年度财政预算确定的项目资金规模范围内。五、还款能力评估(一)还款资金安排说明省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是否明确专项过桥贷款对应的投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审核省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文件、政府会议纪要、抄报单等)的效力。(二)还本付息计划编制还本付息计划表,测算分析贷款期限内还款来源对贷款本息的覆盖情况。(1)六、贷款风险评估(一)资金挪用风险主要分析借款人本项目和其他项目间、借款人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的资金挪用风险。(二)地方信用风险根据上年度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变化引发的应收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风险。说明当地政府是否存在债务违约行为。七、评估结论及相关建议(一)贷款建议提出本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的建议。(二)贷款条件1.落实项目行政许可手续。2.开立专户或设立管理台账。3.签订资金监管四方协议。(三)贷后管理措施。1.专项过桥贷款从发放到收回实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2.加强与地方政府及财政、水利部门的协调工作。3.开展专项跟踪监测和风险评价,并做好风险预警。专项过桥贷款的审查审议审批第十三条审查部门分别对专项过桥贷款的贷款规模及利率、项目合规性和风险性、借款人主体资格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送有权签批人审批。省级分行审批通过的专项过桥贷款,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总行客户部门备案。专项过桥贷款的发放第十四条开户行按照贷款批复意见,督促借款人逐项落实贷前条件,审批行按照规定开展作业监督。第十五条开户行须按照总行确定的专项格式文本,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对已经签订合同的专项过桥贷款,要保证信贷资金按照合同规定和项目进度落实到位。新增贷款规模和资金由总行专项安排,优先予以支持。第十七条开户行须遵循实贷实付原则,按照农发行贷款资金支付规定,确保专项过桥贷款资金及时支付到位。专项过桥贷款的收贷收息第十八条专项过桥贷款须按照“财政资金到账即收”的原则,建立动态还款机制,并按季结息。开户行应加强对借款人应收财政资金存款账户的监管,做到“到账即收”。专项过桥贷款的专户管理第十九条借款人须在农发行开立专项过桥信贷资金存款账户和应收财政资金存款账户。借款人已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设立专项过桥信贷资金、应收财政资金管理台账,实行资金分类管理。项目主要施工单位应在农发行开立存款账户。专项过桥贷款的专款专用第二十条专项过桥贷款资金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用。开户行与借款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共同签订资金监管四方协议,明确监管责任,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过桥贷款的封闭运行第二十一条开户行对专项过桥贷款从发放到收回实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贷款发放后应全额进入专户管理,并通过专户支取和汇划。省级分行应加强与地方政府及财政、水利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项目财政预算资金按时划拨到账。专项过桥贷款的挪用问责第二十二条省级分行、开户行及其上级行应定期检查专项过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发现贷款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总行,并及时向地方政府和财政、水利部门以及监管部门反映,积极采取措施收回挪用贷款。对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法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