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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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闽侯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闽侯县水利局执法依据:(共23件)1、法律(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2、行政法规(4件)(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60号)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3、地方性法规(7件)(1)《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五条:乡(镇)水利水电工作站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领导,负责辖区内水利水电的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内归口管理地方电力及负责滩涂围垦的建设和管理。(2)《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滩涂围垦主管机关,负责全省沿海滩涂围垦的建设和管理。沿海各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沿海滩涂围垦的建设和管理。3(3)《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4)《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5)《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6)《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条: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7)《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线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岸线。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辖区内河道防洪岸线的日常管理。4、部委规章(8件)(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4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管[1995]290号)第三条第一款: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5)《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6号)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流域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按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取水实施监督管理。(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7)《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行使水行政许可权的组织。(8)《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5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管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5、规范性文件(1件)《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闽政[2005]15号)第二点第(三)项: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开发使用权出让前,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其中,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设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跨设区市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闽侯县水土保持办公室执法依据:(共3件)(1)法律(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2)行政法规(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6(3)地方性法规(1件)《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三)受委托执法的组织1、闽侯县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依据:(共1件)地方性法规(1件)《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政监察工作。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政监察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水政监察机构实施水政监察。2、水政水资源监理站执法依据:(共3件)(1)法律(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2)行政法规(1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7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3)地方性法规(1件)《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三条取水单位或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第七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二、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依据(一)①行政许可(审批)实施主体:闽侯县水利局(共11项)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8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二点第(五)项: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点: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2、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3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点: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9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五条: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应当由占用行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事先征求相邻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所在流域机构审批;重大项目经流域机构审查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改变水工程主要功能、设施、建筑物的用途及设施位置、工程结构的审批执法依据:《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通过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工程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水工程管理单位需要改变工程设施、建筑物的用途及设施位置、工程结构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105、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以及水电站改造、扩建、技改初步设计审查执法依据:(1)《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七条:兴建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2)《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点第(一)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基建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把好水电建设项目审批关。获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在项目可研审批或核准前,必须依法办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及取水预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林业部门的林业征用预审;水电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电网企业的接入系统审查意见,以及库区移民局的移民安置审查意见等手续。其中,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项目,应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涉及一个部门的前置审批事项,应一次性组织审查并出具意见。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项目或跨设区市流域的水电项目,由省发改委负责审批或核准,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查;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所在的设区市发展计划部门(市发改委)负责审批或核准,相关部门负责审11查;涉及农田灌溉的河段,一律不得兴建小水电项目。对违反程序、越权审批或核准的,要追究审批或核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6、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许可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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