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云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奖罚办法。1总则1.1矿山企业各部门、各工程公司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法律。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1.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矿山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摆正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的关系,保障生产安全。1.3严格按动作标准、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杜绝“三违”行为,做到“三不伤害”,自觉维护安全生产设施,保持良好的生产作业环境。1.4矿山各部门、各三级生产单位(施工队)对安全生产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把安全工作抓严、抓细、抓实,做到奖罚分明。1.5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实行重奖重罚的原则,对于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员工应处以重奖,对于工作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人员应处以重罚。1.6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进行处理。1.7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认真做好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1.8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公司分包单位及公司、公司分包单位与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2考核奖励及处罚2.1各部门及三级生产单位(施工队)2.1.1月度考核。矿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按月度检查表从生产及安全工作执行情况对坑(井)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90分)的坑(井)处以5000元奖励,对考核合格(<90分,≥80分)的坑(井)不奖不罚,对考核不合格(<80分)的坑(井)处以3000元经济处罚。2.1.2季度考核。矿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按季度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数换算为部门的分系数,用于核算部门季度效益工资系数,奖惩结果直接兑现为部门成员效益工资。2.1.3年度考核。矿山各部门、各三级单位(施工队)全面完成生产计划且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按当年矿山安全生产目标完成考核办法执行。2.1.4公司考核奖惩按上级单位考核奖惩办法执行。2.2矿山职工考核2.2.1月度考核。矿山各部门、三级生产单位(施工队)负责人及个人参照月度考核表对职工安全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2.2季度考核。矿山各部门、三级生产单位(施工队)负责人汇总月度考核表,取平均分作为员工季度考核得分,由综合事务部汇总换算为季度效益工资系数,奖惩结果直接兑现为职工效益工资。2.2.3年度考核。矿山领导、各部门、三级生产单位(施工队)负责人对职工按年度考核表进行考核,考核项目得分可借鉴季度月度、季度考核,对考核优秀职工工资系数进行上调,对考核不合格职工工资系数进行下调或转岗、解聘。另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成情况按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考核办法进行奖惩。2.2.3公司领导考核奖惩按上级单位考核奖惩办法执行。3安全生产工作奖励3.1员工及时发现重大隐患,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报告有关领导组织处理,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奖励。3.2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视其贡献处以200元至5000元的奖励3.3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措施,一经采用并取得一定效果的,处以50元至于200元奖励。3.4对及时参与事故抢救,维护事故现场,防止了事故进一步扩大,处以有功人员200元至2000元奖励。3.5研究应用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处以200元至5000元的奖励。3.6各分包单位每月上报坑(井)安全生产先进工人,由各三级生产单位(施工队)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成员审批,报矿长(经理)批准执行。评审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安全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安全活动参与情况、危险源辨识及防范情况等。对评定的先进工人处以50元/人的奖励。4安全生产工作处罚4.1矿山企业各部门和三级生产单位(施工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三级生产单位(施工队)处以经济处罚。(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责任人或负责安全资料整理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责任人或负责安全资料整理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3)放弃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对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处以经济处罚500-1000元。(4)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或安全检查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500元的罚款。(6)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人罚款。(7)各生产单位和工程公司未按规定设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单位或工程公司处以500元的罚款。(8)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单位处以200元罚款。(9)未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正的,对生产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培训教育人员处以200-500元的罚款。(10)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人的罚款。(11)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生产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1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项目单位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1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项目单位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14)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处以警告,并处以200-1000元罚款。(15)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未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预期未改正的处以200-500元罚款。(16)对重大事故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17)未对警报器、电视监控、消防器材、压力表、风压表、风速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测尘仪等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能正常运转,无记录和签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500元罚款。(18)对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设备所在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19)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没有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单位负责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20)未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21)拒不执行安全部门的安全指令、安全改正通知书的单位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2000元罚款。(22)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处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23)由于设备安全附件不齐全或有缺陷或作业环境不安全未按要求改正或发生事故的,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24)由于地质报告及工程设计错误,施工质量低劣,致使矿井投产,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在安全和预防职业病等方面经常受到威胁,导致造成事故的处以100-500元罚款。(2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部门必须按《关于矿山企业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层层上报。事故发生以后事故单位应该在1小时内报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在2小时内报上级有关部门,对轻伤或重大人身未遂事故的单位、部门必须在7日内将事故分析报告报安全管理部。凡未认真履行,视其情节处以单位有关人员200—2000元罚款,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或人员,视其情节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责任者承担。(26)未依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的,责令改正,并对事故调查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27)与从业人员违规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视其情节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28)在工伤事故调查、取证过程中拒绝接受调查的、有意伪造现场、串供、设置阻力的单位或人员,视其情节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29)凡员工缺乏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和缺乏应有的防范事故发生能力而造成事故的,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30)储存、使用危险品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未接受安全部门的监督管理的,对生产单位负责人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31)矿山井下采掘作业,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板,通过地质破碎带或其他顶板破碎层时,未加强支护的,对生产单位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32)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单位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33)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三级生产单位(施工队)、班组未按矿山安全检查制度执行安全检查工作的,视其情节处以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或生产单位、班组负责人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隐患逾期未改正、末按期反馈意见,安全检查无记录,不上报的,视其情节处以责任者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34)凡检修项目,重大项目或新投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而盲目进行施工的单位,视其情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安全员和项目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35)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责令现期改正,并对生产单位负责人或设备负责人处以200-500元罚款。(36)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组织开展好安全活动。并做好安全活动记录,凡组织未记录或记录不详细者,每缺少一次视其情节对单位负责人或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处以200—500元的罚款。(37)爆破器材库未按规定堆放储存,未按规定实行双人、双锁、双收发、双本账、双人管理,未执行防静电等有关规定,未执行通讯、防晒、防火、防爆、防潮、防雷、防盗等安全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或库管员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38)提升作业、凿岩爆破作业、天井和独头巷道出渣作业等安全风险较大的作业,未按要求安排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作业的,对生产单位(施工队)负责人处以200-500元罚款。(39)危险区域焊接、高压电力作业,未按矿山制度进行申请工作票的,对生产单位(施工队)负责人处以200-500元罚款。(40)生产现场存在跑、冒、滴、漏的,生产作业现场材料工具摆放零乱、文明卫生较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场所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4.2公司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或事故责任者处以罚款。(1)未遵守矿山劳动纪律,迟到、早退、脱岗、睡岗、酒后上岗、窜岗或在工作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