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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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6年7月1日起生效)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6年7月1日起生效)2编者注:有关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修改的详细情况,以及有关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PCT大会)关于上述修改生效和过渡性安排的决定,请参考从国际局或者WIPO网址:上获取的PCT大会的相关报告。以前有效的条款已经删除的,只有在为避免条款顺序空缺而必要时才予以注明。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6年7月1日起生效)3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6年7月1日起生效)∗目录∗∗第一部分绪则第1条缩略语1.1缩略语的含义第2条对某些词的释义2.1“申请人”2.2“代理人”2.2之二“共同代表”2.3“签字”2.4“优先权期限”第二部分有关条约第I章的细则第3条请求书(形式)3.1请求书表格3.2表格的提供3.3清单3.4细节第4条请求书(内容)4.1必要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签字4.2请求∗本实施细则于1970年6月19日通过,并于下列日期修订过:1978年4月14日、1978年10月3日、1979年5月1日、1980年6月16日、1980年9月26日、1981年7月3日、1982年9月10日、1983年10月4日、1984年2月3日、1984年9月28日、1985年10月1日、1991年7月12日、1991年10月2日、1992年9月29日、1993年9月29日、1995年10月3日、1997年10月1日、1998年9月15日、1999年9月29日、2000年3月17日、2000年10月3日、2001年10月3日、2002年10月1日、2003年10月1日、2004年10月5日、2005年10月5日、2006年10月3日、2007年11月12日、2008年5月15日、2008年9月29日、2009年10月1日、2010年9月29日、2011年10月5日、2012年10月9日、2013年10月2日、2014年9月30日和2015年10月14日。∗∗本目录和编者注仅为方便读者而增编,不是本细则的组成部分。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6年7月1日起生效)44.3发明名称4.4姓名、名称和地址4.5申请人4.6发明人4.7代理4.8共同代表4.9国家的指定;保护类型;国家和地区专利4.10优先权要求4.11对继续或部分继续申请、主申请或主权利的说明4.12考虑在先检索的结果4.13[删除]4.14[删除]4.14之二国际检索单位的选择4.15签字4.16某些词的音译或者意译4.17本细则51之二.1(a)(i)至(v)所述国家要求的声明4.18援引加入的说明4.19附加事项第5条说明书5.1撰写说明书的方式5.2核苷酸和/或者氨基酸序列的公开第6条权利要求书6.1权利要求的数目和编号6.2引用国际申请的其他部分6.3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6.4从属权利要求6.5实用新型第7条附图7.1流程图和图表7.2期限第8条摘要8.1摘要的内容和格式8.2图8.3撰写的指导原则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6年7月1日起生效)5第9条不得使用的词语9.1定义9.2发现不符合规定9.3与条约第21条(6)的关系第10条术语和标记10.1术语和标记10.2一致性第11条国际申请的形式要求11.1副本的份数11.2适于复制11.3使用的材料11.4分页等11.5纸张的规格11.6空白边缘11.7纸页的编号11.8行的编号11.9文字内容的书写11.10文字内容中的附图、公式和表格11.11附图中的文字11.12改动等11.13对附图的特殊要求11.14后交的文件第12条国际申请的语言和为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目的的译文12.1所接受的提出国际申请的语言12.1之二根据本细则20.3、20.5或者20.6提交项目和部分内容所用的语言12.1之三根据本细则13之二.4提交说明的语言12.2国际申请变动时的语言12.3为国际检索目的的译文12.4为国际公布目的的译文第12条之二在先检索结果和在先申请的副本;译文12之二.1在先检索结果和在先申请的副本;译文第13条发明的单一性13.1要求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6年7月1日起生效)613.2被认为满足发明单一性要求的情形13.3发明单一性的确定不受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影响13.4从属权利要求13.5实用新型第13条之二与生物材料有关的发明13之二.1定义13之二.2记载(总则)13之二.3记载:内容;未作记载或者说明13之二.4记载:提交说明的期限13之二.5为一个或者多个指定国而作的记载和说明:为不同的指定国作的不同的保藏;向通知以外的保藏单位提交的保藏13之二.6提供样品13之二.7国家的要求:通知和公布第13条之三核苷酸和/或者氨基酸序列表13之三.1国际检索单位的程序13之三.2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程序13之三.3提交给指定局的序列表第14条传送费14.1传送费第15条国际申请费15.1国际申请费15.2数额15.3缴费期限;缴费数额15.4退款第16条检索费16.1要求缴费的权利16.2退款16.3部分退款第16条之二缴费期限的延长16之二.1受理局的通知16之二.2滞纳金第17条优先权文件17.1提交在先国家或国际申请副本的义务17.2副本的取得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6年7月1日起生效)7第18条申请人18.1居所和国籍18.2[删除]18.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18.4关于本国法对申请人的要求情况第19条主管受理局19.1在哪里申请19.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19.3公布委托受理局任务的事实19.4向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传送第20条国际申请日20.1根据条约第11条(1)所作的决定20.2根据条约第11条(1)所作的肯定决定20.3不满足条约第11条(1)的缺陷20.4根据条约第11条(1)所作的否定决定20.5遗漏部分20.6确认援引加入的项目和部分20.7期限20.8国家法的保留第21条副本的准备21.1受理局的责任21.2向申请人提供经认证的副本第22条登记本和译文的传送22.1程序22.2[删除]22.3条约第12条(3)规定的期限第23条检索本、译文和序列表的传送23.1程序第24条国际局收到登记本24.1[删除]24.2收到登记本的通知第25条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25.1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6年7月1日起生效)8第26条受理局对国际申请某些部分的检查和改正26.1根据条约第14条(1)(b)的改正通知26.2改正的期限26.2之二根据条约第14条(1)(a)(i)和(ii)要求的检查26.3根据条约第14条(1)(a)(v)对形式要求的检查26.3之二根据条约第14条(1)(b)通知改正不符合本细则11的缺陷26.3之三根据条约第3条(4)(i)通知改正缺陷26.4程序26.5受理局的决定第26条之二优先权要求的改正或增加26之二.1优先权要求的改正或增加26之二.2优先权要求中的缺陷26之二.3由受理局作出优先权权利的恢复第26条之三根据本细则4.17声明的改正或增加26之三.1声明的改正或增加26之三.2声明的处理第27条未缴纳费用27.1费用第28条国际局发现的缺陷28.1对某些缺陷的发现第29条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29.1受理局的决定29.2[删除]29.3提请受理局注意某些事实29.4准备根据条约第14条(4)作出宣布的通知第30条条约第14条(4)规定的期限30.1期限第31条条约第13条要求的副本31.1要求副本31.2副本的准备第32条国际申请的效力延伸至某些后继国32.1国际申请向后继国的延伸32.2向后继国延伸的效力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6年7月1日起生效)9第33条与国际检索有关的现有技术33.1与国际检索有关的现有技术33.2国际检索应覆盖的领域33.3国际检索的方向第34条最低限度文献34.1定义第35条主管的国际检索单位35.1主管的国际检索单位只有一个时35.2主管的国际检索单位有几个时35.3根据本细则19.1(a)(iii)国际局是受理局时第36条对国际检索单位的最低要求36.1最低要求的定义第37条发明名称遗漏或者有缺陷37.1发明名称的遗漏37.2发明名称的制定第38条摘要遗漏或者有缺陷38.1摘要的遗漏38.2摘要的制定38.3摘要的修改第39条条约第17条(2)(a)(i)规定的主题39.1定义第40条缺乏发明单一性(国际检索)40.1通知缴纳附加费;期限40.2附加费第41条考虑在先检索的结果41.1考虑在先检索的结果第42条国际检索的期限42.1国际检索的期限第43条国际检索报告43.1标明43.2日期43.3分类43.4语言43.5引证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6年7月1日起生效)1043.6检索的领域43.6之二明显错误更正的考虑43.7关于发明单一性的说明43.8授权官员43.9附加内容43.10格式第43条之二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43之二.1书面意见第44条国际检索报告、书面意见等的传送44.1报告或者宣布以及书面意见的副本44.2发明名称或者摘要44.3引用文件的副本第44条之二国际检索单位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4之二.1作出报告;传送给申请人44之二.2向指定局的送达44之二.3给指定局的译文44之二.4对译文的意见第45条国际检索报告的译文45.1语言第45条之二补充国际检索45之二.1补充检索请求45之二.2补充检索手续费45之二.3补充检索费45之二.4补充检索请求的检查;缺陷的改正;滞纳金;向指定的补充检索单位传送45之二.5补充国际检索的启动、基础和范围45之二.6发明的单一性45之二.7补充国际检索报告45之二.8补充国际检索报告的传送和效力45之二.9补充国际检索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第46条向国际局提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46.1期限46.2向哪里提出46.3修改的语言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6年7月1日起生效)1146.4声明46.5修改的形式第47条向指定局送达47.1程序47.2副本47.3语言47.4国际公布前根据条约第23条(2)的明确请求第48条国际公布48.1形式和方式48.2内容48.3公布语言48.4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公布48.5国家公布的通知48.6某些事实的公告第49条根据条约第22条的副本、译文和费用49.1通知49.2语言49.3条约第19条规定的声明;本细则13之二.4的说明49.4国家表格的使用49.5译文的内容和形式要求49.6未履行条约第22条所述行为之后的权利恢复第49条之二为国家程序的目的对所要求的保护的说明49之二.1某些保护类型的选择49之二.2提交说明的时间第49条之三由受理局作出的优先权恢复的效力;指定局对优先权的恢复49之三.1由受理局作出的优先权恢复的效力49之三.2指定局对优先权的恢复第50条条约第22条(3)规定的权能50.1权能的行使第51条指定局的复查51.1提出送交副本要求的期限51.2通知书的副本51.3缴纳国家费和提供译文的期限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6年7月1日起生效)12第51条之二根据条约第27条允许的某些国家要求51之二.1某些允许的国家要求51之二.2可以不要求文件或证据的某些情况51之二.3遵守国家要求的机会第52条向指定局提出的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52.1期限第三部分有关条约第II章的细则第53条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53.1格式53.2内容53.3请求53.4申请人53.5代理人或者共同代表53.6国际申请的标明53.7国家的选定53.8签字53.9有关修改的声明第54条有权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申请人54.1居所和国籍54.2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权利54.3向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提出的国际申请54.4无权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申请人第54条之二提交要求书的期限54之二.1提交要求书的期限第55条语言(国际初步审查)55.1要求书的语言55.2国际申请的译文55.3修改和信函的语言和译文第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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