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监督:是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人、法人和组织从事与卫生有关的事项许可,对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行为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2.卫生监督的功能:(1)规范功能(效果);(2)制约功能(目标);(3)预防功能(重心);(4)促进功能(结果)。3.卫生监督的作用:(1)保障和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2)实施国家职能打击违法活动;(3)保护国家、团体、个头有关卫生方面合法权益;(4)促进卫生法律制度的完善;(5)增强人民的法制意识。4.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所开展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5.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的主体合法;(2)行为不超越权限;(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2)行为符合法定程序。6.卫生监督行为的法律效应: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7.卫生监督原则:合法性的原则;合理性的原则;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信赖保护的原则。8.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指由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卫生监督主体在卫生监督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9.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1)卫生监督主体;(2)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10.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1)身体、生命与健康;(2)物;(3)行为。11.卫生监督主体:是指享有国家卫生监督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活动,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卫生监督主体的判断标准有三个:(1)卫生监督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2)卫生监督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组织;(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卫生监督的主要标准)(3)卫生监督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1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13.受委托组织:是指接受卫生监督主体的委托而行使委托机关委托的特定的卫生监督职能的组织。14.受委托组织与卫生监督主体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受委托组织是从事非国家职能性质活动的组织;(2)受委托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的卫生监督职权,而不能行使一般的卫生监督权;(3)受委托组织行使受委托事项的卫生监督职权时,对外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15.卫生监督机关委托的有关条件:卫生监督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或规则:(1)必须依法委托;(2)委托事项必须属于卫生监督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3)委托确实有必要;(4)委托的事项范围必须明确并受到限制。16.受委托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区别:受委托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职权来源委托行为直接授权转移方式委托受理关系单方授权关系行为后果归属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具有独立法律人格17.卫生行政许可:是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卫生行政许可的特征:(1)卫生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卫生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3)卫生行政许可是受益性行政行为;(4)卫生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卫生行政许可的原则:(1)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效力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监督原则。20.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对相对人违法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惩罚或制裁。特征:(1)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卫生监督主体;(2)卫生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管理相对人;(3)卫生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且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4)卫生行政处罚的目的是行政惩戒制裁。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做出罚款决定的机构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原则;(5)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救济原则。21.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不能对已受处罚的行为依据同一卫生法律规范再实施处罚;对同一应受处罚的行为不能由几个卫生监督主体分别依据同一卫生法律规范多次处罚;对不仅违反了卫生法律规范,而且还违反其他行政法律规范应受处罚的行为,如果另外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规范已对相对人实施了处罚,卫生监督主体根据卫生法律规范实施处罚时,不得再施以罚款的行政处罚。22.卫生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适用卫生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以卫生行政违法行为的实际存在为前提;(2)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为依据;(3)必须由享有该项卫生行政处罚权的卫生监督主体实施;(4)所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并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5)使用卫生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时效的规定。23.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申诫罚:A.警告,B通报批评;财产罚A罚款:B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行为罚:A.责令停产停业,B.暂扣许可证,C.吊销许可证。24.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为预防或制止危害公共健康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扩大,维持公共卫生的正常秩序,依法采取的强制限制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流通的各种措施。违法所得:指以违法行为和手段所获得的财产非法财物:包括违禁物品和违法行为工具违禁物品:指卫生法律规范禁止生产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的物品25.卫生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拒不执行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做出的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26.卫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1)表明身份;(2)说明理由和依据;(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的权利;(4)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5)交付与告知;(6)备案。27.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1.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28.卫生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受理与立案;(2)调查取证;(3)处罚决定;(4)制作行政处罚书;(5)送达;(6)执行;(7)结案。29.卫生监督调查取证的原则:(1)公开原则;(2)合法原则;(3)客观全面原则;(4)迅速及时原则;(5)回避原则。30.卫生监督证据审查的内容:(1)卫生监督证据的合法性;(2)卫生监督证据的真实性;(3)卫生监督证据的关联性。31.卫生监督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监督主体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种法律制度。32.卫生监督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监督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卫生监督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33.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总称。34.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遵循的原则:1.公平性原则,2.整体效益原则3.可及性原则4.分级原则5.公有制主导原则6.中西医并重原则35.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办理: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36.一般血站与特殊血站《血战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37.医疗机构的效验期限: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大的)效验期限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小的)效验期限为1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效验期限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小严手续。38.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39.医疗安全一般是指患者在医院的诊疗过程中,没有发生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技术过失、医疗设备问题、管理不善等单一或众多原因引起的医疗缺陷,造成患者病情、身体、心理和精神不利影响或损害后果40.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院活动中,违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预防与处置:(1)设置质量监控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2)妥善保管病例;(3)保障患者知情权;(4)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5)建立医疗报告制度;(6)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41.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及其监督:1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调查及采取相应措施的监督2.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审核进行监督3.对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处理结果的报告进行监督。42.卫生技术人员应符合的条件:1.接受过医药卫生教育2.掌握医药卫生知识3.具备政府规定的从事特定医药卫生的各项条件4从事医药卫生工作。据此,医生护士药剂师是典型的卫生技术人员,但不包括未经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护理人员,卫生监督员,卫生协管员、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43.执业注册的主要事项有三:职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执业范围:是医师依法享有从事医疗活动的领域,即诊疗服务被限定于特定一级诊疗科目或二级诊疗科目之内。44.传染病防治监督的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乙类传染病甲型H1N1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45.传染病预防监督(1)经常性预防措施的监督:a健康教育;b消除各种传播媒介,切断传播途径;c加强管理和大力改善公共卫生状况;d各项卫生制度和卫生标准。(2)重点预防措施的监督:a传染源管理;b特殊人群的防护措施;免疫规划的监督。4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的主要内容:(1)设置或者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后情况;(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7)职业病防护措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8)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10)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11)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执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47.食品安全监督的依据:《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法体系中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规范性文件,是制定从属食品安全法规、规章的依据。48.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是一个保证食品安全的预防性管理体系。其基本含义是:为了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在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到食品食用的全过程中,对造成食品污染发生或发展的各种危因素进行系统和全面的分析,在此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能有效地预防,减轻或消除各种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对危害因素进行控制,并同时监测控制效果,随时对控制方法进行校正和补充,从而达到消除食品污染的目的。计划实施过程包括:(1)进行危害分析;(2)确定关键控制点;(3)建立每个关键控制点的关键限值;(4)建立起对每个关键控制点进行监测的系统;(5)建立纠偏措施;(6)建立验证程序;(7)建立文件和记录档案等七个方面。49.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50.建立食品采购查验和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