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家庄方州担保有限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担保业务操作程序,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力度,确立业务环节的制衡关系与岗位责任,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用以规范担保业务的项目受理、评审、风险评估、法律性文件审查、评审委员会评议、决策后的执行与监督六个主要工作环节,以使各个环节、各岗位有章可循、各司其职,保障担保业务有序、高效进行。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公司开展的各类担保业务,规范各部门的操作行为。第四条各部门、各岗位在执行中,应在业务制衡的基础上,相互协作、配合,坚持公司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心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履行公司制定的岗位职责。第五条公司评审委员会在特殊、加急等情况下特定批准的项目及业务,各部门、各岗位依然不得越权或违反规程操作,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程所规定的操作程序,以高质量的工作效率完成特事特办的任务。第二章受理第六条本规程所称项目受理,系指公司接受担保客户的申请,启动担保项目评审程序。项目受理阶段,指从通过各种途径与担保客户接触开始,到完成《担保客户基本情况登记表》等基础资料,送达评审部责任人止。第七条受理阶段主责任人为综合管理部经理和受理责任人;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人员在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下亦有义务接待和受理相关的客户。2综合部经理直接负责和组织受理责任人向客户提供咨询和受理服务,本着申请客户依法注册、符合担保服务范围和有提供基础资料的能力三项条件,确定是否受理,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与客户的沟通渠道。对于暂不符合三项条件的客户,暂不予受理,但应积极采集客户可提供的信息,建立并备案联系渠道。第八条受理阶段的工作职责:登记、整理担保初审资料,着重、详细填写好《担保客户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相关信息资料,附《担保调查通知书》,按受理时间顺序登录项目,顺次分配至评审部评审责任人,同时详细建立本阶段内相应的项目跟踪进程表和基本数据库。第三章评审第九条本规程所称项目评审,系指评审部门对申请担保客户的技术水平、经营状况、管理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提出明确评审结论,协调与贷款银行的合作关系,确定合同要约,落实反担保措施等诸项事务。项目评审阶段,指从评审责任人接受待审项目开始起,到完成《担保客户基本情况调查验实表》《担保调查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基本表》《评审报告审批表》和《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止。第十条评审阶段主责任人为评审部经理、项目经理和助理以及其他有资格的评审责任人。对于评审阶段主责任人,本规程中统称为“评审责任人”。评审阶段主责任人职责:按照规定的评审规范和程序,高效地完成担保项目的初审和详审工作,作出明确结论,并完成签约前合同准备及反担保方案的落实,为决策及担保执行提供全面、详实、准确的依据和基础资料。3第十一条评审责任人接到综合管理部提交的《担保调查通知书》(附有《担保客户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相关信息资料)后,必须及时与客户联系并沟通情况,进入初步审核阶段,同时约定时间到实地进行调查,初审结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书面汇报至总经理。第十二条初审阶段重点注意事项:严格筛选被担保对象,倾向于从事稳健性行业发展的目标对象选择;甄别被担保对象及提供反担保保证人的实际财力,一般情况下,剔除流动资产中呆(烂)账、待摊费用、无法确认的无形及递延资产后的有效净资产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企业资产负债比不高于50%;严格确认被担保对象及提供反担保保证人的信誉等级。第十三条审核基本内容:一、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有关情况、组织机构、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借入资金来源、还款计划、使用贷款的历史纪录等项目。二、审核担保项目的风险性。研究客户的有关资料,对自然情况、职业情况、行业情况等进行综合性分析,对风险等级进行划分。重点审查客户经济实力、担保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等。三、风险防范审查。要审核反担保人的资格及反担保能力,了解其经济实力、信誉状况、经济代偿能力并进行核保;对于提供抵(质)押物,要审核其抵(质)押物清单权属合法性、价值以及质押、抵押登记的合规性、可变现能力和法律手续的完整性等。第十四条评审责任人出具的初、详审报告,在参与调查人员签字的基4础上,首先由项目经理审核,签署意见,之后由评审部经理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第十五条对于通过初审的企业,评审责任人具体指导客户快速填报《担保申请报告》,同时评审责任人填制通过初审通知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送综合部存档。如客户提交的详审资料不完整,评审责任人应及时通知并帮助客户补齐资料,如客户提交详审资料时间超过一个月,则视同放弃担保申请,该项目终止。第十六条对于未通过初审的客户,评审责任人应出具《担保初审报告》,经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程序后,送综合部存档。评审部经理有权改变评审人否定性初审结论,要求评审责任人不得放弃,继续评审。第十七条评审责任人收到详审资料后,应制定评审计划,安排时间到实地调查,同时与贷款银行及时衔接,交流客户信息,密切合作关系,争取作到联合调查、同步评审,缩短时间差。第十八条评审责任人根据制度规定和标准格式,撰写《担保调查评审报告》,提出明确评审结论。每一个项目从提交完整的详审资料至完成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超过六个工作日。第十九条《担保调查评审报告》完成后,需经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审核。对于存在较大风险因素、结论依据不够充分、准确的项目,部门经理有权要求评审责任人深入调查,补充资料,以支持评审结论;对于风险难以控制、不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部门经理有权要求评审责任人暂停或放弃评审。第二十条评审责任人在完成《担保调查评审报告》的同时,应制作《担5保客户基本情况调查验实表》、《评审报告基本表》、《评审报告审批表》、《合同编制依据报告》、拟定《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合同文本。主要工作是确定拟签各类合同的要约;制作非标准格式合同,与客户或第三人充分协商,形成确定的合同文本内容;要求客户提交完整、齐全的反担保资产权属凭证复印件及必要的证明性文件,使反担保方案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确定贷款银行、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利率以及银行与本公司的风险分担比例;提出被评审对象的监管要点等。评审责任人持该相关报告及审批表格,报评审部经理,评审部经理依次按相关程序报法律事务部、风险控制部审批,最终由总经理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决策。第二十一条评审责任人在项目评审工程中,应认真编制《评审工作原始底稿》。评审责任人应分类整理相关资料,编制目录和编号,便于调阅、审查和存档。工作原始底稿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二、评审责任人制定的评审计划、实地调查中的谈话纪录、客户财务状况的核实纪录。三、评审责任人要求客户补充的材料以及公司评审委员会要求补充的资料。四、公司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审批报告、评审补充报告、复议报告、贷款担保意向书、法律性文件审查表、合同文本审批呈报表及放款通知书等。五、评审责任人认为其它需要留存的资料、数据、记录等。6第二十二条担保评审的原则一、审批权限:公司所有担保业务必须由总经理提交评审委员会或股东会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二、审批步骤:第一,评审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各种项目审核表格。第二,评审人员对相关调查材料及项目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核与分析,确实认为项目可行时方可提交评审部经理进入下一程序审核。三、审核内容包括:第一,合法性:评价客户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二,合规性:全面审核各种项目审核表和有关资料,评价其内容是否公平公正、全面深入、真实准确。第三,安全性:综合判断项目的风险程度。第四,盈利性: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盈利能力作出预测。第四章风险评估第二十三条本规程所称风险评估,系指风险评估部门对评审部所提交调查项目关键风险点的分析作出判断,对制定的反担保方案进行优化评价的过程。项目风险评估阶段,指从风险评估部接到评审部送达的调查材料、合同文本等文件开始,到完成审查并将文件及明确意见传回评审部止。第二十四条项目风险评估工作主责任人为风险评估部经理、经济师及7助理。审查责任人职责:对担保对象的经济实力、资信等级进行评价,对反担保方案进行分析,对存在风险进行披露,并指导、配合评审责任人优化风险控制方案。第二十五条风险控制部独立行使审查权和建议权,有权要求评审部对送审的项目以及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有权提出具体意见会同评审责任人进行修改,有权提出否定意见。第二十六条风险评估部主要审查内容:一、担保额度、期限、用途、还款来源;二、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管理状况、财务状况;三、担保对象及反担保人的经济活动情况,对其中不确定因素的评析;四、担保对象及反担保人的资信等级、口碑;五、反担保方案的可行性;六、抵押、质押落实中的可操作情况。第二十七条风险评估部的审查工作一般应在收到全部送审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重大、特殊项目的风险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第二十八条风险评估部在审查工作中,有权就送审文件及项目问题询问评审责任人;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在本部门《审查表》)中“评审意见”一栏明确指出,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送审部门据此修改、补充后再送风险评估部审查;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缺陷的项目,评险评估部有权提出否定意见。第二十九条风险评估部与评审责任人对“审查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由经济师与律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总经理,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8甚或股东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第三十条风险评估部对经审查通过的项目,应在《审查表》中“审查意见”栏签署审查通过的意见。经济师签字后,再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将相关资料、表格一并传回评审部。同时将本部门对本项目的审查工作底稿汇总、存档。第五章法律性文件审查第三十一条本规程所称法律性文件审查,系指法律事务部对项目调查材料、项目合同等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披露相关问题的过程。法律性文件审查阶段指,从法律事务部收到评审部送达的调查材料、合同文本等文件开始,到完成审查并将文件及明确意见传回评审部止。第三十二条法律性文件审查工作主责任人为法律事务部经理、律师及助理。审查责任人职责:对担保业务所有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防范法律风险,解决担保业务中的法律问题,保证担保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堵塞项目评审过程中的漏洞,协助评审责任人提高法律性文件的质量。律师首先履行审查职责。部门经理负责再审查,总体把握审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第三十三条法律事务部独立行使审查权和建议权,有权要求评审部对送审的法律性文件、资料以及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有权提出具体意见会同评审责任人进行修改,有权提出否定意见。第三十四条法律事务部主要审查内容:一、评审责任人草拟的合同种类、合同要件及特殊约定;二、合同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及公司权益保障9力度;三、非标准格式合同的合法、合规性,是否为双方意愿;四、是否存在影响签约的不确定性因素;五、贷款银行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影响业务合作的潜在因素;六、反担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权属凭证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重点反担保资产的真实性,实地核查所反映出的表象是否到位。第三十五条法律事务部在审查中也应注意各类送审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以及对评审工作的程序、内容、格式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及有关要求而提出意见。第三十六条法律事务部的审查工作一般应在收到全部送审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重大、特殊项目的法律文件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第三十七条法律事务部在审查工作中,有权就送审文件及项目问题询问评审责任人;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律事务部应在《法律性文件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中“评审意见”一栏明确指出,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送审部门据此修改、补充后再送法律事务部审查;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缺陷与违规的项目,法律事务部有权提出否定意见。第三十八条法律事务部与评审责任人对“审查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由律师与经济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总经理,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甚或股东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第三十九条法律事务部对经审查通过的法律性文件,应在《审查表》中“审查意见”栏签注审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