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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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部分重点内容解读2019年11月2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意见,拟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发布,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思路3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大局坚持司法为民坚持公正司法4九民会议纪要=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7月3日最高法院刘贵祥专委《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5123条130条6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九民会议纪要的法律地位7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Part18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对赌第一案:海富投资vs甘肃世恒案海富公司3.85%迪亚公司96.15%世恒公司9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对赌第一案:海富投资vs甘肃世恒案1、海富公司增资2000万元人民币取得世恒公司3.85%的股权,其中114.7717万元列为注册资本,1885.228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迪亚公司持股96.15%。(世恒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99.38万美元约2980万元人民币,海富为其估值约5.26亿人民币,溢价16.66倍)2、《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约定:世恒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世恒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世恒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3、2010年10月20日前上市及相关股权回购约定。以世恒公司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是否达到10%确定回购价格。海富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向其支付补偿款1998.2095万元10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对赌第一案:海富投资vs甘肃世恒案,1998.2095万元一审(2010):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无效;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补偿依据不足(2010)二审(2011):能完成业绩目标时对赌协议有效;不能完成业绩目标时对赌协议无效(认为明为联营,实为借贷,114.771+1885.2283)再审(2012):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无效。《增资协议书》中约定,如果世恒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则海富公司有权从世恒公司处获得补偿。这一约定使得海富公司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世恒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因而无效。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协议有效11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江苏华工案江苏华工公司其他股东扬州锻压公司一审(2016):股权回购约定因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定且违背公司资本维持和法人独立财产原则而无效。二审(2017):相关法律和扬锻公司章程均明确公司不能从事该回购事宜,否则明显有悖公司资本维持这一基本原则和法律有关规定,故一审认定回购约定无效依据充分。关于回购约定无效的后果,不属于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其可以另案主张12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再审(2019)《公司法》并不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不当然违反我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回购本公司股份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不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案涉对赌协议中关于股权回购的条款内容,是当事人特别设立的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条款,属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安排,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虽为相对固定收益,但约定的年回报率为8%,与同期企业融资成本相比并不明显过高,不存在脱离目标公司正常经营所应负担的经营成本及所能获得的经营业绩的企业正常经营规律1314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原则上有效161、尽力避免与目标公司进行对赌2、避免涉及固定投资回报3、注意对赌的公平性,避免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实际承担经营风险的单向对赌安排;4、对赌协议中尽量多罗列对赌向对方5、投资协议中对赌条款的终止要谨慎。境内上市实务中,对赌条款在提交上市申请时一般会被终止,可考虑同时设置自动恢复的约定,在上市申请被撤回或否决时,对赌条款自动恢复效力,以更有利于对投资者的保护6、优先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对投资机构的启示17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股权转让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v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张三30%李四70%阿牛公司张三30%王五70%阿牛公司18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有必要予以规范公司担保法定代表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债权人21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22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Part223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合同效力1999年,《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009年5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24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合同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25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合同效力【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6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合同效力【通知解除的条件】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27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合同效力【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28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合同效力【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29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借款合同自2019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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