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代理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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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9北京匹匹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供应商合作协议协议编号: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代表于上海市闸北区签署订立:甲方旅行社名称:北京匹匹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杰海职务:法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码:110302002858841旅行社经营许可号码:L-BJ-CJ00450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7号C座1009-A号电话:邮政编码:乙方旅行社名称: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码:旅行社经营许可号码:注册地址:电话:邮政编码:2/9甲、乙双方为了共同发展出国出境和境内旅游事业,进一步加强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及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双方就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及具体操作规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宗旨及定义1.本合同旨在约定甲乙双方关于游客招徕和落实接待计划等事项,规范双方的操作规程,避免出现差错,分清责任,在产生争议时有据可查。2.甲、乙双方应各自提交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协议附件。3.乙方作为组团社提供在其营业范围内的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组织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4.乙方委托甲方在乙方的经营范围和获得的许可资格内,为其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旅游者。前述旅游业务需经旅游监管部门批准的,乙方应在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委托甲方开展招徕业务。5.甲方作为代理社,接受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的委托。第二条合作内容1.在甲、乙双方的合作过程中,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旅游产品的线路计划及活动内容,为乙方招徕、组织游客(包含散客或团队)参加【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境外旅游】,乙方组织任何旅游均应取得有权监管部门的资质许可。2.在参加旅游团的游客有意参加旅游产品时,甲方有权根据旅游产品的性质,决定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与旅游产品的服务对象(指参加旅游团的游客)签订经甲、乙双方一致认可的旅游合同,乙方同意甲方届时的决定并无条件予以配合。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游客有知情权,旅游3/9合同中应明确提供旅游产品服务的旅行社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内容。3.乙方不得将通过甲方取得的客源转交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4.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组织或个人。5.乙方应为其所有自营或非自营旅游产品(以下简称“旅游产品”)制定并安排合理的线路内容,提供与旅游行程相关的全方位接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交签证、订购机票、安排落实行程内活动项目等一切事宜。第三条共同保证1.甲、乙双方保证遵守《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旅游团队。招收的游客为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有资格参加本协议项下自营旅游产品的【中国籍公民和/或外国籍公民】。甲、乙双方保证无论在任何渠道发布旅游产品的广告或进行宣传,其内容均应属实。乙方应在其营业范围和能力范围内提供优质的自营旅游产品。2.如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认定乙方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或其他义务,导致甲方受到行政执法机构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整顿、处以罚款等)或被本合同外的任何第三方追究责任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当协调与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和本合同外第三方处理相关事宜,相关责任与甲方无关。在本款前述情形下,若甲方先行承担行政执法机构处罚或向本合同外第三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在承担处罚和/或向本合同外第三方承担责任后全额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10日内,向甲方赔偿甲方被没收的费用、罚款、向其他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因处理争议所产生的律师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和损失。3.甲、乙双方保证互相配合,本着严谨、周到的原则,按照双方确认的行程标准为提供旅游服务,履行旅游合同中的应尽义务。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根据各旅游产品的性质、行程内容等,妥善安排各项服务的承接组织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旅游产品为出境游、由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接待旅游者的,乙方应与该目的地经中国国家旅游局指定/认证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地接社”)签订书面协议,委托其进行接待服务。4/9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旅游产品的培训服务,使甲方对乙方的自营旅游产品有清晰、准确的了解。3.乙方安排的旅游产品中不得含有:1)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2)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3)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4.乙方应于每月___日前,向甲方书面提交本协议项下旅游产品及详情,包括但不限于旅游产品的线路、所含活动项目、服务标准、报价、出团计划书、注意事项等内容,并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条旅游线路的结算价低于在其他任何渠道(包括同行业平台)所发布的价格。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的旅游产品信息,甲方应如实告知游客并向乙方反馈其与游客的所有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旅游产品内容、接待标准和其他相关要求。因甲方未如实陈述导致游客投诉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团行程延误、更改、取消以及接待标准下降并造成游客投诉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6.乙方为游客提供的服务及各项接待标准必须与甲方事先的约定相符,不得低于前述标准。基于行业特殊性的要求,乙方特别同意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1)酒店:须提供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2)车况;3)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4)景点;因服务未达到约定的标准而导致游客或任何第三方投诉和/或索赔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按旅游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予以赔付;旅游合同未作约定的,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相应条款计算赔偿金额。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旅游目的地的签证/签注申请要求,甲方可协助乙方向游客收集前述资料,乙方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查。如根据申请要求需补充材料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乙方应估算成功申请签证所需的必要时间,因乙方原因导致签证/签注申请失败产生的投诉和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5/9乙方应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及原件,游客销签的,乙方应及时将上述资料寄送至甲方。8.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民风民俗和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并有义务将上述事项告知乙方旅游产品的服务对象(指参加旅游团的游客)。9.乙方派出的领队或者领队兼导游,应取得有权部门对相应旅行产品所要求的资质。前述服务人员应对游客一视同仁、尽心尽职;应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及时的警示。如游客投诉领队且经查实确系其责任的,乙方应先行赔偿并有权向该责任人追责;如游客投诉地接、航空公司等非乙方工作人员的,乙方及其领队应当积极给予协助。10.乙方应当要求旅游地的地接社或境外地接社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保证导游、司机等工作人员按照旅游行程所确认的日程及接待标准提供服务。乙方及旅游地的地接社或境外地接社不得组织游客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项目;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胁迫、诱导游客购物或者参加自费项目;严禁向游客索取小费。11.乙方作为境内组团方应及时了解地接社以及旅游产品的供应商提供的资源之合法性、保障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1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因团队人数、航班、地接社等原因变更或者取消旅游产品的,必须至少提前___个工作日(不含本数)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根据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3.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乙方应当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乙方必须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的,应当在事前向甲方及其提供的游客作出说明,并作出游客书面认可、妥善的行程及费用调整;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向甲方说明的,应当在事后及时作出说明。14.甲乙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作,任何一方保证不向另一方或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第三方的雇员或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在账外暗中支付任何回扣、报酬或者礼品,亦不向另一方或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第三方的雇员或工作人员就上述事项达成任何安排。如任何一方违反了本条约定,则视为严重违约,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终止本合同及双方的合作,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宣传旅游产品、招徕及组织出境旅游的客源。甲方的工作人员应熟悉乙方的旅游产品和业务操6/9作程序,向游客提供真实的旅游产品资料并为游客提供旅游产品的咨询服务。2.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在代理销售乙方旅游产品时须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采用旅游管理部门统一订制的格式文本,并提供与前述合同内容一致的发票。旅游合同中应明示乙方为组团社、甲方为代理社、说明旅游团的拼团性质,并提示应购买旅游者人身意外险等事宜。3.甲方应向游客提示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及与旅游有关的注意事项等。第六条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1.因甲方原因造成旅游产品的团队延误、更改、取消的,由此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协助解决,使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2.因乙方原因造成团队延误、更改、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刻寻求替代方案以确保尽可能减小对团队旅游行程所造成的影响,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或额外支出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变更旅游行程或提高交通、食宿标准的,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解决,使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3.旅游行程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旅游内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4.游客因自身原因受损害或违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游客自行承担。5.游客在行程中非因自身原因导致人身意外伤害或财损害的,如经有权部门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甲、乙双方对于游客的投诉,应相互配合核实,如投诉属实,根据投诉内容明确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相关约定赔偿损失。7.除本协议另有或双方另有协议约定以外,因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甲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若甲方先行向其他第三方进行赔偿或补偿的,甲方有权就全部赔偿和/或补偿向乙方进行追偿。8.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所产生的对甲方或对本协议外第三方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应当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中抵扣。7/9第七条责任免除1.因不可抗力因素(指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等非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团队应提供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未成行团队应及时通知对方。2.如甲乙双方已就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约定处理方案的,应按约定处理并可减轻或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3.如乙方对旅游行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任何纠纷,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理并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可酌情减轻乙方的赔偿责任。第八条投诉处理1.对于游客在外出旅游期间产生的投诉,乙方应高度重视,应尽全力在团队返回旅游返回地前作出有效处理,并让游客签署意见书妥善处理。如发生意外事件或者领队、导游无法、无力处理事件,乙方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处理。2.对于游客返回旅游返回地后产生的投诉,乙方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以便甲方尽快处理。因乙方原因导致投诉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3.甲乙双方应特别注意《旅行社条例》中以下3类违规行为,并保证各方工作人员合法合规地提供服务:1)甩团,即旅行社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带团义务;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合同安排的行程;3)欺骗、胁迫游客购物(包括在未征得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等)、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第九条结算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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