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宣讲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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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姓名汇报日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策知识宣讲提纲一、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年的工作任务五、我省重点打击的十一类黑恶势力犯罪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知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上作出重要指示:“从此件看,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一、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黑恶势力是社会的毒瘤,是危害社会稳定、动摇我们党执政根基的重大隐患,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更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在全国开展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目标任务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综治组织作用进一步强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工作步骤2018年1月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8年1月进行部署,正式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2019年,针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年的工作任务(一)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专项斗争的主攻方向。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年的工作任务打好大案要案“攻坚仗”打好起诉审理“法律仗”打好重点行业领域“治理仗”(二)进一步创新举措,提升专项斗争实效。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年的工作任务建立案件线索“信息网”用好考核评价“指挥棒”培育探索创造“排头兵”唱响专项斗争“正气歌”(三)进一步推动压力传导,确保各项部署落地见效。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年的工作任务以深入调研推动落实以战果通报推动落实以督导问责推动落实我省重点打击的十一类黑恶势力犯罪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扶贫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黑恶势力;五、我省重点打击的十一类黑恶势力犯罪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口岸、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7.操纵、经营“黄赌毒”和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9.插手民间纠纷的“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五、我省重点打击的十一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知识(一)涉黑涉恶常见罪名1.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3.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4.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知识5.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6.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7.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知识8.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换而言之,就是经营赌场。9.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他人从事卖淫的行为。10.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知识(二)恶势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知识(三)“软暴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知识(四)“套路贷”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知识(五)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保护伞”: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方式为利用手中权力,表现方式为: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刑法》第294条第三款“包庇”行为的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惩处。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知识(五)黑恶势力“保护伞”《刑法》第294条第三款规定的“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我省对“保护伞”的认定:黑恶势力“保护伞”是指在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做大成势、实施违法犯罪和被打击处理的过程中,徇私徇情、违纪违法,采取各种手段给予支持、帮助、包庇、纵容、袒护或者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知识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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