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XXXXXXXXX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效防范公司用工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XXXXX公司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和《XXXXXX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务派遣用工,系指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其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基层单位。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劳务派遣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二)负责向上级公司报备公司辅助性岗位目录;(三)负责申报公司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目录及其定2员人数;(四)负责编制、申报公司劳务派遣用工计划;(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劳务派遣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六)负责协调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并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岗位协议;(七)负责监督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负责监督日常职业健康监护相关工作;(八)负责监督、检查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要求及时缴纳各项保险,工资的及时发放等;(九)负责指导用工部门(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十)负责指导用工部门(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业绩考核;(十)负责按照用工部门(单位)提供的考勤考核表,计算劳务费用,并编制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费明细,转至劳务派遣公司,公司对劳务派遣职工的考勤、考核、奖罚直接体现在劳务费中;(十一)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十二)负责处理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律纠纷。第五条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3落实”的原则,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审核劳务人员从业资质、监督检查劳务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工资保险待遇执行情况;监督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监督检查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培训、监督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确保劳务派遣人员进出作业场所同时持“出入证”和“上岗证”,即“双证”制度;负责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劳动定员、岗位规范、工作标准等管理工作。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用工需求的提报;(二)负责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三)负责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四)负责按公司劳保配备标准提报需求计划,并监督正确使用情况;(五)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培训的实施;(六)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统计及考评。第三章劳务派遣岗位管理第七条劳务派遣用工作是公司用工的一种有效补充方式。第八条公司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严格执行4劳务派遣用工使用审批流程。第九条确因工作需要,合同制职工与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混岗位工作时,须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第四章劳务派遣机构管理第十条要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法人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确认其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管理规范、有良好信誉和业绩的,可通过招标,确定劳务派遣机构,并委托其进行劳务派遣。第十一条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包括: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缴费和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事宜;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经济补偿等费用;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第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对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按时足额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履行劳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管理不规范、履行协议不到位、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劳务派遣公司,应督促其改正或终止劳务派遣协议。5第五章派遣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劳务派遣用工纳入全员计划管理。年度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由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编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上报,经上级公司批复后,各基层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以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组织、公司参与为主,也可以经劳务派遣公司授权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岗位上岗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劳务派遣人员招聘条件。招聘条件应包括学历、专业、职称、技能等级、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内容。第十六条招聘录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到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者、公司各留存一份。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报到后,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其签订岗位协议,并录入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岗位协议一般应包括工作岗位、协议期限、工作地点、岗位职责、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八条岗位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劳务派遣协议期限。首次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应比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岗位协议期限内。第十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实际用工的各部门(单位)6应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业务技能、劳动纪律、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第二十条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业绩考核管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薪酬支付和是否继续聘用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薪酬与在册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实行协议制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水平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并结合岗位性质和上岗条件由公司统一确定。社会保险按照当地政府有关政策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第二十二条公司要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派遣管理费等劳务费用,并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公司确定的标准发放,社会保险费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缴纳。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部要按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规定的标准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并会同检维修工程部及安健环部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岗位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并在《劳动合同》和《岗位协议》中予以明确。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各用工单位予以协助配合。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补偿由公司与7劳务派遣公司约定。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三)因违反纪律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的;(四)因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公司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六)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七)不能胜任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八)不服从公司对其进行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九)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其他因劳务派遣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合同无法履行的;(十)被行政拘留、拘传、留置等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一)经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协商同意,解除岗位协议的;(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关系的;8(三)劳务派遣协议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公司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条件不复存在的。第二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给予奖励:(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管理有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二)防止或者避免严重事故发生,使公司或职工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三)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开拓创新,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四)有其他突出成绩的。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可申请加入公司的工会组织,享有会员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加入公司的党群组织,或将党团关系转入公司,参加公司的党群组织活动。第三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继续在公司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XXXXXXX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