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行政法,指调整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配置、规范行政权和确认、保障公民等一方权益为核心来规定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之总称。(二)特点:1、形式特点:①无统一完整的实体法典②由效力层次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2、内容特点:①调整领域宽泛,内容丰富②行政法融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于一体③富有变动性二.行政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国际条约与协定8、法律解释9、党政联合文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等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法对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换性2、单方意志性3、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4、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5、个体权利的行使具有有限性6、设定的灵活性与及时性7、救济形式的多样性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行政相对人、行政监督主体。五.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会判断、选择,不用背)书P48-571、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2、依法行政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4、行政效益原则六.会判断XX是否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1、是组织;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权;3、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4、独立承担责任行政主体的范围→→(十大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授权的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eg:行政性公司;经授权的事业单位;经授权的企业单位,如北京市电信局;经授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行政主体的种类:1、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2、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3、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2七、会判断XX是中央或是地方行政组织(地方中的哪一类):中央行政组织: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央行政机关在地方啊的分支机关。行政组织地方行政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三类: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此外还有开发区的管委会)和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会判断)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双重性质:1、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国务院;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又是地方利益的代表,是地方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地方权力机关负责。九.国务院的职权:1、制定行政法规权2、领导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3、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4、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十.国务院直属机构的特征:1、直属机构的级别低,其负责人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2、直属机构由国务院自行设置,无须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3、直属机构的主管业务单一,不具有综合性4、直属机构在国务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制定行政规章十一.国务院办事机构的职能:协助总理承办具体事务,一般不享有对外管理的独立权限。十二.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部管局)的性质:指国务院设置的主管专门业务,由部委管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半独立性质)的行政机关。十三.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指依法享有职权或受行政主体委托,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其行为后果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十四.公务员(一)、概念: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BD)(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范围: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政党机关,人民政协,民主党派机关中任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中,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一部分。(三)、成为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十五.行政处分的种类: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3十六.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特点:1、行政相对人是不具有也不能行使国家权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方。2、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方。3、行政相对人形成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多种形式。十七.会判断X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哪类行政行为.(书P108)行政行为的概念: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3、依法定职权的行为、依授权的行为和依委托的行为;4、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5、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6、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7、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十八.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的表现: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1、公定力的概念: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一般都被推定为是合法有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予以尊重和服从。2、确定力的概念: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十九.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导致犯罪2、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不可能实现的行政行为4、行政主体受行政相对人胁迫或欺骗而作出的行政行为5、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二十.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合法要件损失。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权限合法等要件。2、不适当。不适当是指行政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二十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表明身份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职能分离制度、不单方接受制度、告知制度、调查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情报公开制度、时效制度、行政救济制度。1、表明身份制度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向相对人出示履行职务的证明,表明其有权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2、说明理由制度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的制度。3、职能分离制度的概念:指将行政主体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只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不同机关(机构)或不同工作人员掌管和行使的制度。主要包括审裁分离和裁执分离。4、不单方接受制度的概念:行政主体在处理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的事项时,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不得单方面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材料的制度。4二十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1)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2)行政违法侵害了受行政法律规范所保护的行政关系。(3)行政违法主体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的行为。(4)行政违法主体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二十三.行政责任的特征:(1)行政责任是行政法确立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行政责任在性质和程度上,既不同于刑事责任那样偏重惩罚性,也不同于民事责任那样偏重于补救性,而是具有两种性质。二十四.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层级→表书P157笔记本上的表二十五.行政法规的概念: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指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十六.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1、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2、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二十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其制定主体是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2、效力的多层性。3、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或者从属性和规范性)会判断区分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一般以部、委“令”(如总理令)或政府“令”发布,而行政规章性文件则无须这些条件。(行政规章,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指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二十八.行政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怎么处理?5会判断区别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补偿;行政许可、确认、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二十九.行政征收的概念: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在进行补偿的前提下,将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强制性的征归国有的一种的具体行政行为。三十.行政征用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在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基础上,获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使用权,并做出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三十一.行政补偿的概念:指行政机关在进行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因其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损害,或者相对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时,依法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给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三十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书P203三十三.行政确认的概念: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等事项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进行判断、甄别,并在此基础上上做出证明、认可、确定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三十四.行政裁决的概念: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授权,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并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三十五.行政处罚(一)会判断行政处罚的种类,是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或资格罚)还是人身罚。书P229(二)行政处罚的设定:书P2311、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各种行政处罚。4、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这两类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①在案情方面,违法事实确凿、清楚。②在处罚依据方面,有法定的依据。③在处罚程度上,只适用于警告和少量的罚款。2、普通程序的适用条件:①处罚较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以上或50元以上罚款,对组织处于警告以上和100元以上的罚款;对治安案件则是200元以上的罚款。②情节复杂的案件。即属于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③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6(四)上述普通程序中的听证程序的适用情况(书P243)→→对以下几种行政处罚应适用听证程序:①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③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三十六.会判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直接强制执行还是间接强制执行,还是其中的代履行?书P259)三十七.行政合同的特征:(1)合同双方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合同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4)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5)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规的调整,根据相关规则,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十八.行政指导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三十九.行政监察的对象:一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四十.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权限、对象。(一)职能: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