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和相关活动的行为,加快建立我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促进我区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和谐、科学发展,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机构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政监管职能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一)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规程等行为;(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四)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比照其中最相类似的表现形式和种类予以记录和公示。2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将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评分,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评奖等的重要依据。第七条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的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进行监督管理;各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履行以下职责:(一)按汇总表中所列不良行为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定;(二)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做好相关证据的整理归档工作;(三)及时迅速准确逐级上报已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第九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机构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及通报等;(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第十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作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决定前5个工作日内,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3的,应当及时公布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第十一条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在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申辩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第十二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作出不良行为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不良行为认定情况书面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西藏自治区建设网()上公示不良行为认定记录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责任主体名称、内容、有关处理结果、公示时间等。第十三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不良行为记录的整改进行审查,对整改确实有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各地(市)建设局初审并上报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缩短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时间,但缩短时间不得超过应公示时间的50%;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各责任主体,可延长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应公示时间的一倍)。第十四条各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对做出的不良行为认定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五条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不良行为认定、公示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对不良行为不4予确认、不予处罚、不予公示、随意确认、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随意撤销未到期的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对明知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在招标投标评分中不予扣分的或随意减少扣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坚决进行责任追究和全区通报。第十六条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整理和保存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据资料。对公示期满的不良行为记录,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信息转入企业信誉档案中。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业主)在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时,应当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西藏自治区建设网上查询以上企业类是否有不良行为记录。第十八条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将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机构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加大抽查频率,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及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办理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查。第十九条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机构在公示期内,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建筑类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间,每参加一次投标活动,扣去10分的分值,在同一公示时间段内有一个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应当累计扣分,最高不超过30分;(二)其他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个人有2个以上不良行为记5录的,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间,暂停其承揽、开发或执业等业务;(三)建设单位(业主)及其他部门(单位)、机构等有不良行为记录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进行处罚和追究外,还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四)对在我区从业的区外建筑类企业和个人,按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五)对评标专家可暂停其评标资格,直至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业主)、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不得采取其他方式规避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招标投标。第二十一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权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藏建管〔2007〕130号)同时废止,但不影响已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6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机构不良行为认定表一、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表(A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公示时间A1-1建设程序A1-1-0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区外房地产企业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3年A1-1-02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1年A1-1-0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2年A1-1-04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委托监理而未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1年A1-1-0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工程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下,强行要求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2年A1-1-0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1年7A1-1-07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正在审查中的、审查结论为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筑法》第七条《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1年A1-1-08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1年A1-1-0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6个月A1-2招标发包A1-2-0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1年A1-2-02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1年A1-2-03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1年8A1-2-04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对勘察、设计、货物采购等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1年A1-2-05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6个月A1-2-06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6个月A1-2-07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6个月A1-2-08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9个月9A1-2-09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9个月A1-2-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9个月A1-2-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9个月A1-2-1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6个月A1-2-1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