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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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六和铸造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第四章健康管理•第五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法》)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总则•第四条公司各单位,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健康权益负责。•第五条公司环安室,是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职能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监督与考核。总则•第六条公司环安室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计划的实施,并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卫生有关标准,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实施定期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及报告等,对生产环境现场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二章前期预防前期预防•第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前期预防•第八条公司各单位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如实向公司卫生处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并接受卫生处监督检查,卫生处统一汇总后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另行下发。前期预防•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递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前期预防•第十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前期预防•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出的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三章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应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第十三条公司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第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第十五条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单位,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各单位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第十六条公司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存入各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公司环安室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第十七条公司各单位如使用或引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时,应向生产单位索要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援等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同时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第十八条各单位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十九条公司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第二十条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情况要在年度职代会上做专题报告。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第二十一条职业卫生教育1、公司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了解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公司各单位组织人事、教育等相关部门制定统一计划,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各级工会要行使好监督检查职责。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3、劳动者应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专业厂生产科1、职业病防治计划2、作业环境监测3、作业环境治理4、职业卫生教育5、个人防护用品的实施与管理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7、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健康管理(卫生所)(1)建档(2)组织定期体检(3)及时解决体检中发现的问题职防所1.职业病患者诊断管理2.健康监护管理3.工业卫生档案管理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5.职业病统计报表6.急性职业中毒处理7.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8.劳动保护用品的鉴定9.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职业卫生监督1经常性卫生监督2接受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专业厂工会1、集体合同签定2、工人劳保待遇3、检察检查法规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测因素监测•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都要进行监测,这个监测与以往代表点的监测完全不一样,要求每个岗位只要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都得进行监测,并把监测结果向劳动者公布和向卫生处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由职业病防治所承担。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劳动保护用品是职业病防治的一个重要部分。各专业厂要制订一套程序控制和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并定期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鉴定,由专职职业卫生和安全人员为作业工人选择合适的防护用品。主要有:手套,防护眼镜,安全帽,耳塞,防尘口罩。职业卫生培训•主要指专业厂生产科会同人事教育科工会对新入厂或转到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培训职业卫生档案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健康档案,并按规定期限保存。还应建立如下档案: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2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情况3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护设施一览表4急性职业中毒预案承包商和供应商之监督•主要指危险化学品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料的引进,各专业厂必须一方面向卫生处申报,另一方面必须向生产厂商索要相应资料:(1)生产厂家(2)生产日期(3)主要原料(4)主要有害物质(5)可能产生的危害(6)如何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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