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齐鲁石化[2004]35号关于印发《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现将《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二○○四年八月十九日主题词:工伤保险管理办法通知发:公司领导、副总师,机关各部门,存档。齐鲁石化公司经理办公室二○○四年八月二十日制发-2-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有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和《淄博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03]18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职工工伤保险,采取向淄博市缴纳工伤保险基金调节金的方式,参加淄博市社会统筹。第三条公司职工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公司各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第四条公司职工工伤医疗坚持“定点治疗、就近抢救、降低伤残、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公司职工工伤医疗定点医院为:齐鲁石化医院集团、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催化剂厂职工医院、淄博市第七人-3-民医院。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与定点医院签订工伤治疗服务协议。第六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定点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定点医院治疗。第七条公司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保障公司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民职工。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九条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司工伤保险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二)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负责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四)负责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五)负责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当调整费率;(六)负责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工作;-4-(七)负责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职工工伤内部认定工作。第十一条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劳动条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专门培训恢复或提高劳动能力的工伤残疾人员,应积极组织专门培训,安排适当工作。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公司安全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工伤情况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第十三条工会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十四条职工应当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十五条工伤职工或者亲属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当如实反映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5-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十八条职工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工伤保险费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今后根据淄博市规定,结合公司各单位的职工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作适当调整。第十九条公司各单位于每季度的第三个月向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十条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工伤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第二十一条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一)工伤医疗费;(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三)生活护理费;(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九)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6-(十)辅助器具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它费用。第二十二条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第二十三条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淄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司工会、审计部的监督。第四章工伤认定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7-第二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二十七条职工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先按照《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002)》中“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填写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并经单位安全部门和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20天内,-8-由事故单位安全部门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提出认定申请的,后果由事故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凡隐瞒工伤事故或单位与负伤者达成某种协议不报而未认定为工伤的,造成的后果由事故单位负责。第二十九条申请工伤认定,必须申报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事故“四不放过”登记表》。重伤或死亡的,应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二)指定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属职业病的应提交公司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或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第三十条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一)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二)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它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9-(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六)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医院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七)外单位调入的工伤职工,提交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八)其它所需的证明材料。第三十一条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以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意见,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第三十二条经公司安全环保部签署工伤认定意见后,必须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由事故单位报送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机构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第三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安全部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淄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淄博-10-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安全部门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淄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上述期限,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第三十四条职工职业病的确诊,应履行以下程序:(一)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患病,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怀疑为职业病的,凭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职业证明材料,到职工工伤定点医院进行观察治疗;(二)医疗终结后,经定点医院诊断为职业病的,各单位安全部门必须报送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三)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各单位安全部门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认定证明》上报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备案。第三十五条职业病诊断费用、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三十六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三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11-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一)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二)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第三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业病)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淄博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携带《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或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和身份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上报到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在淄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淄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下达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无异议的,应于15日内向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至30日。工伤职工本人或者亲属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能力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向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第四十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时,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12-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四十一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四十二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出台之前,暂执行《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二)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工伤职工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工伤职工转定点医院外就医的路费、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13-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第四十四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