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组织本章学习目标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服务范围国际多式联运的责任国际多式联运保险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MTO)•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1980年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的责任人。•MTO:MultimodalTransportOperator•MTO的赔偿责任制(1)统一责任制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不分区段的统一责任。即货物的灭失或损失,包括隐蔽损失(即损失发生的区段不明),不论发生在哪个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按一个统一原则负责,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限额赔偿。优缺点:与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最为一致,但多式联运经营人有可能面临不能向造成货物损害的区段承运人全额追偿的危险,从而无法预见其最终承担的责任。(2)网状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发生的区段不能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则按照海运或双方约定的某一标准来确定赔偿责任和责任限制。•优缺点: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但赔偿责任不统一。3国际运输公约与规则(1)国际海运公约1)《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简称,它于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赛尔签订,并且在1931年6月2日正式生效。《海牙规则》是海上运输方面一个十分重要的国际公约。到目前为止,许多航运公司都在其所制定的提单中规定采用《海牙规则》,以确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及卸载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其应享受的权利与豁免。•2)《维斯比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在1968年对《海牙规则》做出进一步修改,称为《维斯比规则》,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的简称。•它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补充了提单被转让至第三人的证据,强调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3)《汉堡规则》《汉堡规则》于1978年在德国汉堡修订,是一个较为完备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它区别于《维斯比规则》的最大特点是《汉堡规则》代表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代表了货主的利益。它在审议修订上述规则时,清除了规则含义不明确之处,建立船货双方平等分担海运货物风险的制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的区别•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对货物的定义不同•公约适用范围不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诉讼时效不同•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2)国际陆运公约1)《国际货协》《国际货协》的全称是《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于1951年在华沙订立,它为沟通国际间铁路货物运输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它的主要内容包括:阐明了运输合同的订立;明确了赔偿限额;规定了诉讼时效。(2)国际陆运公约2)《国际货约》《国际货约》的全称是《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的简称,是由总部设于伯尔尼的国际铁路运输中央执行局制定。另外,国际上关于公路货物运输也有一些公约,其中《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拟定,于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61年7月2日起生效的。(3)国际空运公约1)《华沙公约》《华沙公约》全称为《统一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于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它是最早的国际航空私法,也是目前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的航空公约,其目的是为了调整不同国家在航空运输使用凭证和承运人责任方面的有关问题。2)《海牙议定书》二战后,《华沙公约》的某些内容与现实发展有些脱节,1955年《海牙议定书》对其做出进一步修改,并且在1963年正式生效。它进一步明确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认定了航空运单仍不具有可转让性,明确发货人的权利以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3)《芝加哥公约》1944年,52个国家在芝加哥召开了国际民航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芝加哥公约》的基本原则是:使所有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航空运输。其主要精神是:(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间具有完全、排他的主权;(2)缔约国有权拒绝其它缔约国在本国领空内的载运权,也可以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限制或禁止它国的航空机在其领土内某些地区的上空飞行;(3)缔约国均同意尽可能地为航空机的航行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赔偿的标准•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多式联运经营人采用网状责任制,与网状责任制有关的各运输区段国际货运公约以及国际多式联运公约所规定的赔偿标准(即责任限额)见表•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及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均规定了两种责任限额,这是因为这三个国际公约的通过均在出现集装箱运输以后,而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如果仍以每件或每单位责任限额,可能会对货主造成很大不利,特别是在未列出箱内货物件数的情况下,集装箱内所有的货物只视为一件,采用两种责任限额并择大赔偿,有利于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保护货主的利益。•“维斯比、汉堡规则、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规定了两种责任限额:•一种,按“每件或每单位”•一种,按“毛重每公斤”确定:双重标准,择大赔偿续表•我国海商法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基本上为网状责任制:按发生货损的运输区段的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发生的区段不能确定时,按统一的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制度,即666.67SDR/每件,或2SDR/公斤,以较高者为准。国际多式联运发展趋势•(1)多式联运经营人,向多元化发展。•MTO前身大多是国际货代或船公司。•货代业务,增加国际贸易、无船承运、多式联运。•(2)多式联运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MTO在世界各地建立分支机构或代理网点。•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渗透。•(3)多式联运,向现代物流领域拓展。•世界大船公司(如马士基、长荣、中远等)进军现代物流业。国际多式联运保险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概述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的特征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与保险国际多式联运与集装箱综合保险集装箱自身保险集装箱所有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保险集装箱经营人的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集装箱经营人的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特殊责任案例分析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1997年,发货人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茶叶分公司委托浙江省钱塘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红茶从上海出口运往西德汉堡港。钱塘外运公司又转委托被告分公司代理出口。上海分公司接受委托后,通过上海外轮代理公司申请舱位。作为被告远洋运输公司代理人的上海外轮代理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U—5005420等3个20英尺集装箱。由于运输条件是FCL,因此,上海分公司作为发货人的代理全权负责对货物的点数、积载,对集装箱的检查、铅封。当年10月15日,上海外轮代理公司收到3个满载集装箱后代船方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原告浙江分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汉堡,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原告在汉堡的代理人B申请查勘。B作为海外水险保险公司的检验、理赔代理人,指定HBGH公司的UweBerner先生负责检验货物,KRSP化学实验室进行专门化验。检验表明,250箱红茶受精萘污染。为此,原告在汉堡的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损失7476.63英镑、1881德国马克。在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另又查明,该航次装运茶叶的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HTMU—5005420,在前一航次中曾装载过精萘从法国的敦刻尔克至上海。试分析责任关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立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保险纠纷案「当事人名称」原告(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被告(被上诉人):立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下称常州人保)诉称:1999年7月,被告接受常州市对外贸易公司(下称常州外贸)委托,将一批货物运往国外,并出具了清洁提单。该批货物由原告承保海运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受到污染。原告依据保险单向收货人赔付了货物损失和检验费,取得了权益转让书,并向被告求偿,但被告拒不付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9453.68美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立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立信公司)辩称:本案承运人为WPC公司,立信公司仅是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涉案货物已于1999年9月10日交给收货人,但到11月15日才进行检验,时间长达两个多月,被告不承认该检验报告的结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提单、保险单、发票、装箱单、检验报告等证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1999年7月9日,常州外贸向常州人保投保一批出口货物的海运一切险。常州人保接受投保,并开具了金额为77770美元的保单。1999年7月13日,立信公司为该批货物出具了一份提单,抬头为WORLDPACIFICCONTAINERLINELTD,(以下简称“WPC公司”)。立信公司在签单时,注明“ASAGENTFORTHEWPCCONSOLIDATORSINC”。货物于1999年8月8日到达国外目的港,9月10日送交收货人。收货人发现货物污损,即与WPC公司联系,并于11月15日申请检验。检验公司于2000年3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认定基于发票价值的总损失金额为25373.30美元。常州人保以上述金额的110%及有关事故调查费共计29453.68美元作为索赔数额,要求立信公司予以赔付。「一审法院判决主文」驳回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对被告立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二审诉辩主张」常州人保上诉称:立信公司在中国境内仅设有办事处,依法不具有经营权,故无权签发国际集装箱海运提单;涉案提单未经我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不能在中国境内用于从事国际集装箱海运业务;一审法院未能查明本案承运人,立信公司应当承担涉案货损的赔偿责任。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请。被上诉人立信公司辩称,涉案承运人已实际交付货物。货物损坏与被上诉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权签发提单,以及提单是否经登记无关。被上诉人在提单中已明示其系签单代理人,而且上诉人接受提单后也没有提出异议。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评述」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代位求偿纠纷。货物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作出赔付,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可以依法向责任方进行代位求偿。本案原告从被保险人处取得了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承运人的代位求偿权,然而,在其据以起诉的提单上,已明确载明承运人是WPC公司,立信公司仅是WPC公司的签单代理人,故立信公司不应承担承运人的义务。本案运输合同已实际履行,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了货物。应向承运人即WPC公司追索货物损失。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是承运人,其向被告提出索赔,要求立信公司承担承运人的义务,于法无据。此外,原告提出立信公司在中国境内仅设有办事处,不具有签发海运提单的资格,以及涉案提单未经有关主管部门登记等理由与涉案货损无必然因果关系,故其要求立信公司承担货损责任的依据不足。国际集装箱进出口流程(1)集装箱运输方式★整箱(fullcontainerload,简称FCL)整箱是指货方将货物装满整箱后,以箱为单位托运的集装箱。一般做法是由承运人将空箱运到工厂或仓库后,在海关人员监督下,货主把货装入箱内、加封、铅封后交承运人并取得站场收据(dockreceipt),最后凭站场收据换取提单。★拼箱(lessthancontainload,简称LCL)拼箱是指承运人或代理人接受货主托运的数量不足以整箱的小票货物后,根据货类性质和目的地进行的分类、整理、集中、装箱、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