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第一书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选派到农村担任“第一书记”干部的管理,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村担任“第一书记”的通知》和《市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村担任“第一书记”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派到我市各县(区、市)农村任职的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第二章职责与任务第三条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开展工作,增强宗旨观念,真正做到在实践中增信心、长本事。任职期间,必须全脱产住村工作,吃住在村,工作到户,自觉摆正与村“两委”的关系,讲究工作方法,做到总揽不包揽,依靠不依赖,分工不分家,补台不拆台。重点要加强与任职村党组织书记配合,共同把村党组织建设好,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第四条指导村“两委”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指导村“两委”厘清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计划,协助村“两委”开展好日常工作,帮助解决好党员、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第五条深入走访调研,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第六条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搞好工作对接,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和项目资金资助,帮助任职村搞好村级活动场所,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让群众感到满意、得到实惠。第七条指导任职村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协助村“两委”规范办事程序,完善村规民约、村干部管理、考评、奖惩体系,推动党组织和村级工作科学化水平。第八条帮助农村“两委”开展环境整治与清洁工程,切实消除“脏、乱、差”现象,实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教育引导村民崇尚科学、抵制迷信,规范行为、摒弃陋习,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设符合规定标准的卫生室和文化活动室,举办丰富多采的文体活动,倡导文明向上的村风民俗。第九条帮助任职村做好农村远程教育终端站点的建设、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管理远程教育系统的技能,为党员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学习服务和舒适的学习环境;筛选“实际、实用、实效”的科普课件,组织党员群众学习掌握致富信息和农业技术。第十条协助村“两委”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抓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查找解决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好矛盾调处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农村“三资”管理和财务、村务、党务公开,维护村民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确保无重大信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第三章工作制度和纪律第十一条严肃工作纪律。“第一书记”要加强党性修养和自身作风建设,始终保持兢兢业业、吃苦耐劳的作风,始终保持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作风,始终保持实事求是、踏实肯干的作风,始终保持克己奉公、艰苦奋斗的作风,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参与赌博,不准参与公款大吃大喝,不准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遵守党纪政纪,严格行为规范,注重自身形象,做廉洁自律的表率。第十二条建立工作日志制度。(一)记好一本民情日记。对访民生、察民情、听民意、帮民困等情况做好记录;(二)建立“一本工作台账”。对调查问题、反映情况、民生实事等分门别类,制定计划、倒排日期、积极落实快速推进;(三)上好一堂党课。每季度给全村党员干部上一堂党课,不断提高任职村党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四)写好一篇调研报告。每月写一篇工作信息,每半年形成一篇调研报告,调查村情民意,理清工作思路,提出意见措施。第十三条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乡镇党委要确定驻村干部联络员,负责向县(区、市)委组织部上报本乡镇“第一书记”开展工作的做法经验、工作动态,相关信息每月不少于1条。县(区、市)委组织部要每半年向市委组织部递交一份“第一书记”的现实表现情况,每年年底向省委组织部递交一份“第一书记”的现实表现情况。第十四条建立巡视督查制度。县(区、市)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要随时掌握“第一书记”的工作动态,包括工作任务、进度、绩效等情况。市委组织部要加强对“第一书记”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做到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第十五条严格考勤制度。“第一书记”任职期间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采取工作日志和考勤登记相结合的量化考勤办法,具体由县(区、市)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负责,市委组织部进行随机抽查。工作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请假3天以内的,由乡镇党委书记批准;请假3天至一周的,由县(区、市)委组织部部长批准;一周以上的,由任职村所在县(区、市)委组织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经省委组织部批准方可请假。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六条任职期间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其在原单位工作岗位的各种待遇不变,不影响正常的职务晋升和调资。第十七条经费保障。(一)办公经费。“第一书记”每年5000元办公经费,按人头由同级财政拨付派出单位供“第一书记”工作使用,凭据报销。(二)生活补助。根据相关规定,“第一书记”在村任职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由派出单位承担。(三)往返路费。“第一书记”往返派出单位所在地和任职村,应按规定等级乘坐汽车或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每月两次凭据报销往返路费,由派出单位承担。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八条“第一书记”任职期间,由其任职村所在县(区、市)委组织部、乡镇党委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县(区、市)委组织部、乡镇党委管理为主。(一)市委组织部负责对“第一书记”的宏观管理,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各县(区、市)委组织部和“第一书记”的汇报,加强与“第一书记”的交流。(二)县(区、市)委组织部负责对选派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市)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都要建立健全“第一书记”工作档案,全面反映住村任职期间工作情况,详细记录“第一书记”现实表现,每年举办1-2次培训班,每季度召开一次座谈会。(三)乡镇党委负责日常直接管理。要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负责对“第一书记”的经常性培训,纳入乡村干部培训范围,采取集中授课、专题讲座、会议学习和个别座谈等形式,帮助其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工作的新理论、新政策、新情况、新要求,不断提高做好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四)选派单位协助县(区、市)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进行间接管理。要把“第一书记”所在村作为本单位的党建工作联系点和帮扶点,派出单位领导要每季度到干部任职所在村进行走访和指导工作一次以上,要主动地、经常地加强与任职村所在县(区、市)委组织部和乡镇的联系,从思想、工作和生活上加强对“第一书记”的跟踪了解和管理,及时了解到村任职干部的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切实关心他们的成长和进步。第十九条任职期间,党组织关系转至所住村,派出单位不得对其安排工作任务,不得随意将其调回。如确有特殊原因或组织需要调回的,需报经派出单位同级组织部门批准。第六章考核和奖惩第二十条考核由其任职村所在县(区、市)委组织部、乡镇党委和选派单位党组(党委)分工负责。第二十一条县(区、市)委组织部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选派干部年度考核不占派出单位和派驻乡镇指标,由县(区、市)委组织部落实专项指标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与派出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第二十二条选派干部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其工作实绩,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任职期满经考核表现优秀、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任用规定的,要予以提拔使用。(一)日常考核由乡镇党委负责。对“第一书记”日常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第一书记”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日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在岗情况考核。乡镇党委要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工作制度,随时掌握“第一书记”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在岗情况,根据县(区、市)委组织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量化确定本人考核分值。(二)年度考核主要由县(区、市)委组织部负责,乡镇党委和选派单位配合。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县(区、市)委组织部负责制定考核方案,派出考核组。考核通过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查看本人工作记录、与党员干部座谈了解、听取村“两委”意见等方式,全面了解“第一书记”履职情况,按照考核标准确定本人年度考核分值和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送派出单位。考核时,“第一书记”要撰写工作总结,进行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者,且经组织核实后认定为不称职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三)期满考核由县(区、市)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共同负责,主要了解“第一书记”任职期间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情况,重点考核他们在指导村“两委”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协助村“两委”开展好日常工作,帮助解决好党员、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以及涉及个人利益时的政治态度、负责精神、处理能力、自我要求等表现。考核时,既要注意听取乡镇党委书记、县(区、市)委组织部部长以及任职村主要领导同志的意见,也要深入到任职村直接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正式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