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企业法一、企业概述㈠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按照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经营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商品生产、销售、运输或提供劳务或服务,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企业一般具有营利性。㈡企业的特点企业是按照一定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的生产要素的集合。企业以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为活动内容。企业是营利性组织。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企业是一个持续经营的组织。二、企业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企业分为不同的类型。⑴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⑵按企业的所属行业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矿业企业、各种服务性企业等。⑶按出资者的不同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⑷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法人概念: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法人的条件:⑴要依法成立;⑵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经营场所;⑶要有独立的财产,或者是经费,实际上对企业来讲,就是要有注册资本。⑷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三、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㈠企业法概念企业法是规范和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企业设立、进行生产经营以及终止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㈡企业法的法律体系我国企业法体系主要由如下一些法律、法规构成:《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几十个法律、法规。第二节独资企业法独资企业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全部财产为投资人所有。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⒋非法人企业。二、独资企业的设立㈠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⒈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⒉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⒊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⒋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⒌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2009年新制度)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C、有企业章程D、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㈡独资企业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2.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15日内,符合的发执照。变更事项也是15天。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三、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㈠内部限制⒈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⒉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题·单选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1年)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㈡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⒈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⒉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⒊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⒋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五、解散和清算(一)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3.吊销营业执照4.其他情形。(二)清算1.清算人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3.财产的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例题1·单选题】张某于2003年3月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2003年5月,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2003年8月15日前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但乙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4年1月乙企业解散。2006年5月1日,甲公司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遭到张某的拒绝。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因乙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6年1月届满【例题2•多选题】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2001年)A、不再清偿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第三节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三、合伙企业的成立㈠合伙企业设立条件⑴合伙人: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⑴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没有上限)。⑵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⑵有书面合伙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⑶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⑷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㈡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⒈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⒉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做出是不是登记的决定。工商自收到申请20日内作出决定。⒊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不是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⒋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⒌合伙企业没有领到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⒍它设分支机构,应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㈢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财产构成=出资+收益)由两部分构成——①合伙人的出资。当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②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①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3.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①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②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4.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四、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㈠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也可以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⒈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在采取这种形式的合伙企业中,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⒉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⑴重大事项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P48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②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⑥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均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只需通知的有两个:⑴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⑵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决议的有()。A、修改合伙协议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D、吸收新的合伙人【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A、有限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B、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C、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