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太原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太原市园林建设开发中心制定太原市园林局监制合同书发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名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双发就本工程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承包方式: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承担该标段绿化工程苗木的种植与养护直至验收合格与养护直至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以及质量保证期2年内表现出的任何缺陷的修复施工。1.3工程建设规模:1.4工程建设地点:1.5建设单位:1.6工程施工监理:本工程有由发包人委托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文件规定,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进度等相关事宜进行监理。2.承包工程范围及内容2.1承包工程内容以上苗木2年内的养护管理以及质量保证期内表现出的任何缺陷的修复等绿化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合同期内有政府文件按政府文件执行)2.2本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按发包人的质量要求完成上述范围内苗木种植与养护直接交付使用等全部工作,并负责质量保证期内表现出的任何缺陷修复。2.3施工界面划分,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现场的调整。3.工程承包及计划方式3.1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实行苗木种植与养护及交工服务的工程施工承包,确保建设质量和建设工期,并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证保证责任。3.2本工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承包。3.3签订合同工程量(以施工图、设计变更和清单中约定的工程量为依据,乘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合同价;在实际结算过程中如在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工期量发生变更)a、变更工作的项目与投标项目相同时(无论增减幅度)采用该项目的中标综合单价进行结算;b、变更工作的项目与投标项目不同时及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中包含的工程内容,参照太原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的拦标价计算,拦标价中未包含部分参照市场价并结合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3.4工程量以实结算,最终结算以政府审核部门审核价作为付款依据。3.5承包人不准转包工程,不得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6除指定分包及特殊专业工程必须分包外,本工程不许擅自分包,如承担人确需分包工程,必须事先提出具体书面申请,注明分包工程名称、价款、分包商名称、业绩、资质、财务状况、主要人员、主要设备。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后发可办理分包。如发现承包人有转包、分包已实施部分不予结算。承包人未予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令其退出施工现场,有权索赔,并有权追究承包人和分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工期考核4.1工期本工程以发包人批准开工日期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为止,承包人施工工期从批准开工之日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计算。日历总共工期为天、在使用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影响使用功能,需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据实计算损失,承保人赔付。4.2开工竣工日期:本工程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根据发包人的工期要求,承包人编制出完成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工期目标实现。4.3承包人必须确保合同工期,确保各个主要节点的实现,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节点组织施工。并满足发包人在合同工期内所做的调整。4.4如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拖期,则由承包人采取措施抢回,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经采取措施认未达到合同工期要求时,每拖期一天按合同总价千分之一出发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工程结算中扣除。5.工程质量标准5.1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试用规范、标准见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达到《太原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优良等级合格等级。5.2质量要求:●分项工程合格率:100%5.3质量考核:●分项工程合格率要求达到100%,承包人达不到此标准,必须立即返工处理至验收合格,全部费用自负。5.4质量管理:●承包人必须按照GB/T19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承担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职责。●承包人必须接受当地质量监督机关、质量监理及发包人的监督、检查,严格按国家《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太原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太原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操作规程》和设计要求在适合植物生长的土质上进行施工,如遇不良绿化的土质,经甲方同意,在原设计穴壕规格标准上,加大加深穴壕,换土种植。承包方随时接受发包人委派和合同规定的现场施工专家指导。●本工程实行按施工结算价款的%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竣工后保养期内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整改处理费用和损害赔款。5.5工程质量等级承包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养护验收、交工验收应分别达到《太原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等级标准》规定的优良条件及合格条件。5.5.1竣工验收。养护验收。交工验收结果达不到合格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按质量监督部门或有关单位提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直到符合合格条件要求,并承担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5.5.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质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承担返工、修改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5.5.3因承包人原因的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继续返工直至达到合格。5.5.4工程质量等级有质量监督部门核定,发包人、承包人、承包人双发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6.合同工程造价的确定6.1合同工程造价为中标价万元。(工程结算加以政府部门审核价为准)。其中包含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必须实施的特殊工程措施费(含施工中的特殊措施,人员、机械进出场,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费用)已由承包人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但其施工方案需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实施完成。6.1.1本工程绿化种植与养护工程以综合单价计价方式承包,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中不作调整。●合同承包价以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组成。●工程结算时依据施工图和设计变更纸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工程量,乘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组成工程结算价。6.2合同工程造价的调整6.2.1设计变更及设计变更造成的重复施工发包人将从严控制设计变更:a.因发包人提出调整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引起的投资增减。B.在合同履行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减。C.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的重复施工。发包人可按设计单位正式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为准进行造价调整。6.2.2项目实施工程中,发包人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对工程内容进行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原稿作为承包人工程结算的依据。凡属于项目设计(或变更)范畴的工作内容,其现场签证不作为结算依据,以正式设计文件为准。7.工程材料所有栽植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肥。工程所用植物材料和其他材料,必须达到本工程设计图纸和《太原市城市绿化苗木质量标准》规定的规格和质量要求。材料在栽植和施工前要经过质监部门、检疫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栽植和施工。无上述证件的材料不准进场。若私自栽植不合格苗木期限内未能拔除,按苗木综合单价的2倍进行处罚。8.设计管理及施工图和设计资料的交付发包人(按设计资料交付进度)向承包人陆续提供完整的一套施工图纸、变更及有关资料。如承包人委托发包人代为复制增加图纸份数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9.竣工图纸及资料管理工程竣工后承包人28天内编制完成交付十套完整的竣工图及全部竣工资料另附电子版一套。所有资料必须达到工程部门下发的有关工程要求的编制格式。竣工图按照单位工程完成时间编制,在单位工程完成后20天内整理完成。经发包人预审合格后报送政府审核部门经行结算审核。10.工程价款支付与额算10.1工程签订合同后,在政府资金到位后,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比例支付部分工程进度款。10.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资料,造成工程竣工审核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进度款不能及时支付,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11.工程管理11.1组织机构与职责11.1.1本工程由发包人负责工程全过程的管理工作,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并服从发包人的管理。11.1.2发包人对工程实行专业管理。承包人在施工中,现场协调问题,原则上由承包人自行解决。11.2现场施工条件11.2.1为保证施工质量,当施工与其他施工发生矛盾时,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协调,密切配合,确保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11.2.2承包人动土作业前提出动土申请,经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确认后,方可动图作业,发包人要求人工作业的区域,承包人不得擅自使用机械作业,否则,后果自负。12.施工管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承保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12.1.1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已有在线设施设备的安全,因承担人原因造成不能正常施工、停工或设施设备的损坏,损失有承包人承担。12.1.2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管理。有关大型机械、车辆和人员进出场、地下管线保护、防汛及标准化工地等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12.1.3承包人按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人员进场后,未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擅自撤出或更换。12.1.4承包人的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及施工队伍进场,需经发包人确认同意。施工人员须在施工现场居住或设置生活服务设施时,必须经发包人审批,遵守发包人的有关规定。12.1.5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发包人同意。12.1.6承包人应对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12.1.7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12.1.8承包人应负责其处理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12.2文明施工12.2.1承包人应严格遵照发包人标准化工地建设有关规定:12.2.1.1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现场要求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2.2.1.2承包人在其施工现场设立“五牌一图”(承包人及工地名称,安全作业宣传牌,防火须知牌,安全无大事故技术牌,工地主要管理人员名单牌和施工平面图)。12.2.2消防和治安管理执行国家及公安、消防管理规定。12.2.3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对总平面管理和现场平面管理的要求,现场设施搭建方案实施。严禁擅自乱建或扩大面积。未经批准承包人自行搭建的临时设施,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拆除,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费用及责任。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必须及时、无偿地将所有临时建筑、剩余材料、物资全部拆除撤离现场,做到工完厂清。承包人如逾期不迁,发包人有权强制清场,费用由承包人负责。12.3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发包人要求,报送开工报告和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方案、质量计划及单向安全措施,并按发包人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13.隐蔽工程和重新检验1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的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检查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13.2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到厂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工程竣工、养护、交工验收14.1本工程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养护验收和交工验收的方法。14.2工程竣工、养护和交工14.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养护验收和交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分别在竣工验收、养护验收和交工验收1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养护验收和交工验收报告及自检报告一份。14.2.2法宝人在收到程博仁竣工验收、养护验收和交工验收报告后,应在15日内组织进行验收。14.2.3竣工日期为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14.3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