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主讲:冯华信息工程系本课程学习目标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能够了解与电子商务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运用法律知识预见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期末成绩=考勤*20%+平时作业(课堂讨论)*20%+期中考试*20%+期末考试*40%1.1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含义一、电子商务概述二、电子商务法概述第一章电子商务法概述一、电子商务概述(一)电子商务的含义1.广义的电子商务:利用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贸易活动。2.狭义的电子商务:依托计算机及网络进行货物贸易和服务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B2B(企业之间电子商务)B2C(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C2C(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G2B(政府和企业之间电子商务)(二)电子商务的基本构成要素1.电子商务运行平台主要是指计算机网络平台①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②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2.电子认证机构3.电子商务交易方①买方②卖方4.网上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电子银行5.物流中心网络信息产品和服务直接可以通过网络传输方式进行配送二、电子商务法概述(重点)(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信(DataMessa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涉及: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电子签字与认证、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物流等。(二)电子商务法符合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准和要求传统法律能够调整其中一部分内容,而对于另一部分因使用数据电文等网上交易手段产生的一系列新问题,建立在传统书面形态下的法律体系是难以调整的,必须制定新的专门法。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网络贸易中产生的、传统法律难以调整的商事关系的规则。电子商务法以其独立的、特有的调整对象,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三)电子商务法的定义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交易工具、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不仅包括以电子商务命名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其他各种制定法中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四)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1.中立原则①技术中立②媒介中立③实施中立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各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交易各方可以自愿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功能等同原则4.安全原则电子商务交易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五)电子商务法的作用1.为电子商务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环境2.促进新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广泛应用3.有效地遏制侵犯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行为(六)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指由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①电子商务交易者②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③电子商务认证机构④电子商务监管者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①有形商品②数字化商品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电子商务主体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自己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⑴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①电子商务销售和服务企业的义务:一、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二、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三、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②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义务:一、承担按照网上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二、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三、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⑵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是交易的中间人买卖双方之间各自因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风险应由违约方承担,而不应由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承担;因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产生的对社会第三人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经济、行政、刑事责任也不应由网上交易中心承担。案例分析:“杨丽华诉易趣发布虚假商品信息纠纷案”2000年8月29日,原告杨丽华从易趣网上的“美循环化妆品专卖店”订购了一瓶市场价168元,专卖店价88元的“KOSE特效银杏减肥啫喱”。根据网上广告,该产品系日本KOSE公司产品、原装进口。但实际交货后,发现产品和日本KOSE商标不符、产地不符,故而对该产品真伪产生怀疑,后经高丝公司工作人员证实,该产品并非日本KOSE制造;并且美循环化妆品专卖店并未在工商部门注册。2000年9月5日,杨丽华将被告易趣网告上法庭,认为易趣网作为国内知名网站发布虚假商业信息,诱导注册会员购买假货,欺骗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对其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院于2000年9月28日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原告认为:1.易趣网与商家专卖属于共同经营,被告应承担责任;2.作为商家专卖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被告应承担责任。被告认为:1.被告仅提供场所,并不是涉案商品的销售主体;2.《广告法》调整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方的行为,但易趣网并未制作涉案广告;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场地的出租人在展会结束或租赁期满后,消费者方可向出租人索赔,易趣现并未与商家终止合约,所以易趣不承担责任;4.易趣与商家属出租柜台关系。法院判决:1.原告所购商品的经营者是“美循环化妆品专卖店”而非被告易趣网,故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应为“美”循环化妆品专卖店”。易趣网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交易平台和网络信息服务,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卖方的权利与义务。2.但被告易趣网对“美循环化妆品专卖店”的商品信息未尽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客观上帮助了其的售假行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⑶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电子商务认证服务机构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其监督管理。①认证机构的权利②认证机构的义务1.2电子商务立法概况一、国际社会电子商务立法概况1.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立法2.世界贸易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3.地区性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4.世界主要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5.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①立法速度快②立法的范围广,学科跨度大③立法的实践性与兼容性二、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1.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总体上,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相对滞后于世界上的发达国家。P24相关链接“虚拟财产盗窃案立法缺失”2.我国立法概况①计算机系统安全立法1989年制定《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草案)》,开始推行“计算机病毒研究和销售许可证”制度。1991年5月,国务院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4年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公安部于1997年12月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4月又发布了《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8月颁布了《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7日,国务院颁布《商业密码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开始实施。②网络管理立法1996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2年8月1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③若干法律中涉及电子商务的规定1999年3月颁布的《合同法》明确了数据电文为书面合同形式。2001年10月27日修正并发布的《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了作品通过网络传播在著作权中的基本定位。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2005年4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2005年1月28日,信息产业部通过《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④地方规章2000年4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的通告》;2000年5月又颁布了《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同时还出台了《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务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1999年1月,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管理规定》,2001年11月又颁布了《上海市数字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日,广东省开始施行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直接涉及电子商务交易的地方法规。本节课小结1.电子商务的概念2.电子商务法的含义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作业:P31自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