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第一章金融法总论本章是金融法一书中最为重要的一章。通过本章的介绍和阐释,旨在使同学们和其他读者较为全面、系统地掌握金融法学的基本原理、把握金融法体系的总体框架,进而为以后各章的学习、为准确把握金融法的各具体法律制度奠定基本的金融法学理论基础。在本章中,将着重介绍和阐释金融、金融关系的概念;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渊源及其体系;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的沿革与发展趋势;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与金融立法的重点等基本理论问题。第一节金融与金融法第二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第四节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教学要求本讲着重介绍和阐释金融、金融关系的概念;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渊源及其体系;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的沿革与发展趋势;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与金融立法的重点等基本理论问题。第一节金融与金融法一、金融和金融关系(一)金融范畴的界定1.金融的含义所谓金融,主要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金融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借贷、使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包括财政融通和信用融通。财政融通是指国家以其政治权力为基础,以税收的形式征收货币资金用于社会公共需要。它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点。【税法】信用融通是以市场为基础,以债权债务的形式筹集、转移、借贷和管理货币资金的行为。具有有偿性、自愿性和任意性的特征。【狭义金融】(2)狭义的金融仅指信用金融,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与金融信用不同)金融信用即提供贷款和产生债务。在许多场合,金融信用也可以指借债方偿还债务的信誉和能力。2.金融活动的要素(1)金融主体: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2)金融行为: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金银、外汇的买卖;票据的发行、背书、承兑;支付结算;保险、信托、融资租赁等等。(3)金融工具:包括货币、票据、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等。3.金融产生的条件(1)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地分离出来,起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作用。(2)信用日益发展,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3)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4.金融的功能货币供应功能融资功能支付中介功能化解风险功能资源配置功能经济调控功能相关思考银行卡被盗刷的赵先生认为工商银行计算机系统存在漏洞,致使其7万余元存款却被人转走了,因此起诉要求银行支付7万多元.问:孰是孰非,谁应该对损失负责?1分歧一个简单的案件,双方说法看似都合理。原告赵先生认为银行负有维护银行计算机交易系统保护交易安全的义务,如果银行计算机系统存在漏洞,就要承担风险责任和违约责任。银行认为根据银行灵通卡合同规定只要密码正确就视为开户人本人所为,原告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进行过交易,如果是犯罪分子所为,那就要等公安局破案后再向犯罪分子追偿。总之不管密码交易是不是本人所为,银行都不负责任。张某于2006年2月6日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设的一信用社存款3万元。又于2006年4月11日在信用社存款10180元。2006年2月12日,张某前夫李某因承包宾馆急需资金,于是打起前妻这两比存款的主意。他找到张某说自己的身份证还没有办理好,需借用她的身份证。2006年2月14日,李某以存单丢失为由向信用社申请挂失张某存款3万元,2月23日信用社补办了存单,同年6月26日李某将该款本息取出。同年7月9日,李某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到信用社将张某的10180元的定期储蓄取出。另查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客户留存):信用社填写(第二表中)规定:挂失后补领新卡(折、单)、支取、销户、重置或删除密码时,请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2007年8月10日,李某被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7年2月22日张某到信用社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经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信用社赔偿存款40180元及利息。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在本案中出借身份证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导致存款被诈骗是被告违规操作所致,故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如数兑付存单所记载的事项。思考:(1)信用社是什么性质的金融机构,与银行有什么区别?(2)信用社是否要如数兑付存单所记载的存款本息?(二)金融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P2-3二、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P2-3三、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一)金融法的本质与特点从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的最终目的来看,是为一定阶级利益(统治阶级)服务的,是一国社会各阶层利益再分配、再调节的一种方式,是统治阶级实行经济政策、管理和调控经济的一种工具。金融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部门,具有以下特点:1.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的特点。2.金融法具有融合公法和私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法的特点。3.金融法具有强行性、准则性特点,其法律规范多为义务性、禁止性规范。4.金融法具有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的特点。三、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二)金融法的功能金融法主要包括以下三大功能: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和调控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有机统一。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监管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案例:许霆案分析2008年1月10日,随着“许霆取款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一切似乎回到了原点。案件背景:2006年4月21日,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的一台自动取款机(ATM),由于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进行系统升级,一度出现故障。在当晚10点左右,24岁的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小伙子许霆发现,他在ATM机里取了1000元后,银行卡里才扣掉1元,他尝试性地再取一次钱,还是取1000元扣1元……难以置信的许霆利用他余额170多元的银行卡,分171次从ATM机中提取了17.5万元。在被银行发现后,许霆携款潜逃1年,1年之后,他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2007年年底,经过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许霆案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备受关注的许霆案有了新进展。2008年1月10日,该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一切似乎回到了原点,将于一个月后出炉的重审结果在很多关注此案的人的眼里变得玄妙和充满转机。“无论如何是一个好消息”,不久前曾为许霆案联合其他7名学者、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毫不掩饰他的激动:“即使不改变定性,只做量刑的变更,也有可能出现两种比一审好的结果,一是重审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酌情在最高法定刑以下定刑,二是最高法颁布司法解释对此罪名的量刑标准做调整,这些都让人期待。”为什么是许霆2008年1月17日,记者在百度搜索“许霆案”,得到了290000个结果。相信这名再普通不过的山西小伙怎么也无法料到自己1年前的“恶意取款行为”已在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而自己也早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正如许霆的父亲许彩亮所不解的:“10个人中的9个遇到这种事都要动心,为什么偏偏让许霆碰上了呢?”为什么是许霆?网民、专家、媒体的热议回答了这个问题:许霆的受关注,恰恰在于他是一个“正常、普通的公民”,在巨大诱惑的面前临时产生了犯罪意图。“人们同情许霆的原因之一,是他们在许的身上看到了自己,看到了人性的弱点,并希望这一弱点被理所应当地适当宽恕。”在父亲许彩亮对记者的描述中,许霆的普通一览无余“我孩子的性格挺好的,就是比较要强,说实在的,他对钱也不是很看重。”许霆是襄汾县郭家庄人,高中毕业后,他上过一年半的市场营销专业的大专,之后辍学,在临汾市推销了半年多的摩托车,那时,许霆每月有1000多元的工资,“在当地算是挺好了”。因为女朋友去广州,2006年1月1日,许霆开始赴广州打工。在广州,许霆并没有遇到太好的机会。经朋友介绍,许霆最初在广州一家饭店当服务员,没多久,他又去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保安,而在许彩亮看来,当时只有“一个月七八百元钱的工资,还不如在临汾”。许彩亮回忆,许霆在法庭交待过,当他发现自动取款机出错时,“他觉得先拿点钱用用,顶多到时候银行人员上门追讨时再返还,就可以了”。许彩亮强调,许霆“取了钱后,第二天并没有立刻就走,而是正常上班,第三天在单位里还待了一天,还没有人找他”。但等到银行发现问题来找许霆时,许霆选择了逃逸。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许霆的“赃款被挥霍完”。许彩亮不赞成法院的认定,按他的描述,许霆拿走的17.5万元是这样花光的:运气不佳的许霆先是在回山西的火车上被人偷了5万元,“然后他就不敢回家了,在山西用剩下的钱与另一个朋友合伙在太原开了家网吧,投资了10万元,最后亏本收场;他还买过5000多元的彩票,也亏了;后来还剩2万多元,用来支付这1年的生活费、租房子等费用”。而这期间的另一个细节是,许霆曾将自己的“奇遇”告知同事郭安山,郭安山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在银行办了一张新卡,共计取得1.8万元。2007年11月,郭安山向警方投案自首,并退还赃款,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郭1年有期徒刑,并处1000元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000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2日起至2012年5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审判长郑允展审判员钟育周代理审判员聂河军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曹治华廖燕洁王泽楷第二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P3第三节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一、金融法的渊源(一)国内渊源(二)国际渊源二、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一)金融法体系的含义(二)金融法体系的主要内容第三节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一、金融法的渊源(一)国内渊源具体包括:1.宪法。2.金融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3.金融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4.金融行政规章。是指国家金融监管、调控部门(或机构)根据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制定的。5.金融地方性法规、规章。6.金融司法解释。7.自律性规章。第三节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一、金融法的渊源(二)国际渊源1.国际条约。是我国参加国际金融活动所签订和加入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这些条约在一般情况下,有优先适用的效力。2.国际惯例。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并予承认的,一经有关国家确认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性规范。第三节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二、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一)金融法体系的含义略(二)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