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公司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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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企业形式二、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三、公司的种类四、公司的权利能力(一)传统体制下的划分公有制企业V.私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私营企业(雇工八人以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二)西方的划分个人制、合伙制、公司制90年代以后,我国逐渐接受西方的划分模式。个人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一般、特殊);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总结: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第18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某个人独资企业由A投资设立,于2002年4月1日解散:(1)债权人甲对企业的债权3万元,债权清偿期于2000年3月15日届满,解散前从未要求清偿,甲能否要求A清偿?(2)债权人乙对企业的债权2万元,债权清偿期于2001年6月18日届满,解散前从未要求清偿,乙能否要求A清偿?公司(company、corporate、corporation)是依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主要有四个特征:1.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1)公司有独立的财产。问题:公司的财产从哪里来?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股东取得股份(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2)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3)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具体包含以下三点:公司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不是绝对的,存在例外,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1)涵义。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独立的人格,使隐身于公司之后的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刺破(揭开)公司面纱;直索责任2002年12月3日,最高法《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2)适用范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形式逃避义务,如转移资金;人格混同,包括机构混同、资产混同、业务混同;过度控制。《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3条针对一人公司还有特殊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的法定性(1)公司形态法定主义。(2)依照法定条件设立。公司法规定了一般条件,特别法针对特殊类型的公司规定了特别条件。(3)依照法定程序设立。根据第6条,公司设立原则上实行准则主义,符合条件的,工商局必须予以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如外商投资公司)。3.公司的营利性公司不仅要获取利润,还要将其利润分配给成员——股东。第5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问题:社会责任理论兴起的原因?和营利性的协调?4.公司的社团性公司是社团法人,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公司社团性的体现: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募集设立时没有股东人数上限。社团性的例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外商独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一)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英美法系中,公众公司(公开招股公司)、私人公司(封闭公司、闭锁公司)。公众公司的问题:(1)所有与控制分离,代理成本极高。绝大多数股东远离公司,由职业经理人管理公司。管理层偷懒,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利益冲突(在职消费、侵占而不愿分红),为确保股东利益设置监督机构和进行监督的成本。(2)股份具有高度的流动性,来自中小股东的监督因此弱化,但存在公司收购市场的监督机制。闭锁公司的特点:(1)股份由少数人持有(股东有人数上限);(2)不对外公开招股,因此公开性程度也较低;(3)股份不在公开交易市场交易;(4)股东通常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二)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区分标准是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总和分的区分是根据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总公司亦称本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母和子的区分是根据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母公司是指通过持股或者协议等能够实际控制另一公司的公司。子公司就是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等受到另一公司控制的公司。传统上,持有另一公司50%以上股份的即为母公司。与母公司接近的概念,是控股公司。《公司法》第216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1)法律地位。子公司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组织机构,其名称写法通常是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2)责任承担。子公司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资两合公司区分标准是公司的信用基础。无限公司是人合公司的典型;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的典型;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一)投资能力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F15)。2.向合伙企业投资时,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总结:仅指股权投资。(二)对外担保的能力第16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案例:黄某分别持有A公司和B公司80%、55%股份,A公司持有C公司60%的股份,B公司持有C公司5%股份。问题:(1)若C公司为A担保,没有表决权的是?(2)若C公司为黄某担保,没有表决权的是?问题:(1)非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时,若章程未明确决议机关,如何认定?(2)一人公司能否为股东担保?(3)若章程禁止担保,公司担保决议和担保合同的效力?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如果认定担保决议或者决定存在瑕疵,公司即超越了其经营范围,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越权无效”原则及其变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4)法定代表人擅自越权对外担保,合同效力?两大争论焦点:相关公司法规范的属性(强制性or任意性);担保权人是否属于“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a.公司章程有无约束担保权人的效力,即能否推定其知道章程的规定?b.担保权人是否有审查章程条款和公司机关决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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