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扬府办发〔2010〕128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园林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园林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2扬州市园林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扬州市园林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风景园林、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职权和授权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二)拟订风景园林、城市绿化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组织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和评价,按权限申报风景名胜区等级并负责相应的规划管理。(四)实施公园资源调查、评估和等级审查报批;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参与审核新建公园规划方案及建成公园的调整方案,参与新建城市公园的验收和3定级工作;承担直管古典园林的建设、保护、管理、修缮和现代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非直管古典园林的保护、修复、开放工作。(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风景区、公园等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文物古迹(含古树名木、古典园林遗址、古建筑)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参与审核风景区、古典园林周边控制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项目及设计方案。(六)会同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七)负责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单位的资质审核、申报工作,按权限审批有关资质;负责审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干道绿化带和滨河绿带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绿化养护质量等级标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和工程招投标;负责对绿化养护市场的管理,负责市属绿地养护招投标管理工作并实施考核。(八)负责全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指导单位庭院绿地、居住小区绿地和生产绿地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园林式居住区和园林式单位以及与城市绿化相关的创建达标工作;审批临时占用绿地;审批城市移、伐树木。(九)管理城建资金中安排的公益性公园补助经费、城市绿4化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和城市维护费中城市绿化费;编制绿化和管理项目的专项经费及正常业务经费预决算。(十)制定风景园林、城市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十一)负责风景园林、城市绿化的行政执法工作,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十二)指导县(市、区)风景园林、城市绿化工作。(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园林管理局设6个职能处室,均为正科级建制。(一)办公室负责参与局重点工作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各种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检查会议决议事项的实施;负责调研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保密、信访和对外宣传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管理和扬州园林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写史志。(二)党群工作处5负责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工作;组织干部、职工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负责人武、双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党风、政风、行风、廉政建设和违纪案件查处;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接受群众的控告、举报;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工作及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三)财务审计处负责编制系统内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管理基建维修项目经费、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市属各类绿地养护招标经费、绿化项目经费等专项资金;管理局机关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经营承包计划;监督系统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系统内的审计监督;参与风景名胜资源费、义务植树统筹费和城市绿化费的管理。(四)风景园林处(挂“安全保卫处”牌子)贯彻执行风景园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制定风景园林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全市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按权限申报风景名胜区、公园等级,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档案资料;负责风景名胜资源费的收取;参与系统内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公园门票价格的调整申报以及票务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经营管理、宣传促销、优惠政策制定6与执行工作;负责对风景名胜区、公园环境管理及各类展览活动、规范服务的检查监督;负责系统内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工作和游乐设施管理工作。(五)规划建设处负责编制所辖风景名胜区、公园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审查所辖范围内基建项目立项、工程管理工作;参与审核风景区、古典园林周边控制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项目及设计方案;负责制定园林建设、维修计划,负责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核,督促检查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及施工质量、安全、造价、进度等工作;承担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具体事宜,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各类园林展览的组织实施;负责收集和发布风景园林绿化专业科技信息,组织重点科研项目攻关,负责科研课题申报、研究、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主持编制年度科技经费预算;指导园林行业协会工作。(六)城市绿化办公室(挂“行政办事服务处”、“园林绿化监察处”牌子)贯彻执行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古树名木调查、评价、登记并制定保护措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等行政办7事服务工作;负责对绿化养护市场的管理,负责市属绿地养护招投标管理工作并实施考核,制定绿化养护质量等级标准;负责城市绿化数字化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化监察工作;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和工程招投标;组织开展单位和居住区绿化达标创建工作;组织绿化、花卉盆景展览;负责系统内风景区、公园的绿化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等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市园林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核定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内设机构正副处长(主任)10名,其中正处长(主任)6名,副处长(副主任)4名。四、其他事项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五、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8主题词:机构职责编制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预备役师,驻扬各单位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