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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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其他金融机构第一节专业性银行专业性银行是指定有专门经营范围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银行。一、投资银行投资银行是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投资和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投资银行的资金来源:(1)发行股票和债券;(2)吸收定期存款;(3)其他银行的贷款。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有:1、帮助筹资者设计和发行新证券,进行直接融资;2、充当发行人与投资人的中介,代理客户买卖和承销股票和债券;3、投资基金的发起和管理;4、进行股票、债券的国内外二级市场交易;5、企业重组、兼并和收购;6、项目融资顾问、投资顾问及其他顾问业务;7、自由资本的境内外;8、代理客户和为自身进行外汇买卖;9、各种资产管理业务;10、国内和国际货币市场业务。二、储蓄银行储蓄银行是指办理居民储蓄并以吸收储蓄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银行。储蓄银行的类型有:互助储蓄银行、信托储蓄银行、储蓄会、储蓄与放款协会、储金局、邮政储蓄系统等。储蓄银行吸收的资金余额较稳定,可用于长期投资。储蓄银行的主要业务有:(1)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2)投资于政府公债;(3)投资于公司股票和债券。三、抵押银行抵押银行是“不动产抵押银行”的简称,是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抵押办理放款业务的专业银行。抵押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不动产抵押债券筹措。抵押银行的主要业务:(1)办理以土地为抵押的长期放款;(2)办理以城市房屋为抵押的长期放款。抵押银行的放款一般期限较长,属于长期放款。四、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是由私人和信用合作社组成的互助性合作金融机构,它一般是在信用合作社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与信用合作社相同的宗旨和经营原则。第二节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指那些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并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金融机构。一、开发银行开发银行是指那些专门为经济开发提供长期投资贷款的金融机构。开发银行可分为国际性开发银行和国家性开发银行。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有:(1)政府拨款;(2)发行债券;(3)吸收存款;(4)借入资金;(5)借入外资。开发银行的资金运用主要有:(1)贷款;(2)投资;(3)债务担保。我国的开发银行是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4月,目的是更有效地集中资金和力量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瓶颈”制约,增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国家开发银行的特点:任务特殊;经营目标特殊;融资原则特殊。二、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政策性银行是为配合政府农业政策,促进和保护农业生产与经营,为农业提供低利率中长期优惠性放款的农业金融机构。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有:(1)借入政府资金;(2)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债券;(3)向中央银行或其他机构借入资金;(4)从国外借款;(5)有的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也可吸收存款。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运用主要有:(1)贷款;(2)担保;(3)发放补贴。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1)提供农业低利贷款,弥补农业信贷资金“缺口”,满足农业资金需要;(2)提供特别政策性贷款,补贴或补偿,配合实施政府农业政策。我国的政策性农业银行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其任务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业务有:(1)专项储备贷款;(2)加工企业贷款;(3)扶贫贷款;(4)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5)调销、批发贷款。其中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是最主要的,它又包括:收购贷款、专项贷款和销售结算贷款。三、进出口政策性银行进出口政策性银行是政府为支持和推动进出口,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带动经济增长而设立的金融机构。进出口政策性银行的职能:(1)融通资金;(2)为融资提供便利,提供贷款担保、保险等;(3)提供其他服务,如咨询服务等;(4)经办对外援助。进出口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有:政府拨入资金、借入资金、发行债券等。进出口政策性银行的资金运用有:贷款、担保和保险等。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银行是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7月。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职能:用优惠的信贷条件增强本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以扩大出口,增加就业并促进国家的经济增长。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任务:(1)设立基金,为出口商提供长期、低利息贷款,鼓励出口;(2)为大宗货物出口提供卖方、买方贷款和信贷担保,以抵消它国出口补贴,推动本国商品出口;(3)参与国家外贸战略方针的制定和贯彻执行;(4)为本国金融机构在海外开拓业务提供支持;(5)广泛参与国内、国际银团,向他国提供援助和信贷。第三节非银行金融机构一、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它是以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风险为前提,用其损失概率计算分摊金,以保险费的形式集聚起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保险公司的类型: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火灾和事故保险公司、老年和伤残保险公司、信贷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1)国营保险公司;(2)私营保险公司;(3)个人保险;(4)合作保险;(5)公司合营保险公司;(6)自保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保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1)长期证券投资;(2)不动产抵押贷款;(3)保单贷款等。二、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目标:以简便的手续和较低的利息率,向社员提供信贷服务,帮助解决力量薄弱的个人解决资金困难,以免高利贷盘剥。信用合作社的资金来源:社员缴纳的股金;吸收存款。信用合作社的资金运用:向社员发放不动产或有价证券为担保的抵押贷款。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原则:(1)自愿入社,自由退社;(2)缴纳股金并责任自负;(3)民主管理,权力平等;(4)利润用于业务发展和社员福利。信用合作社的类型: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三、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也称为“财务有限公司”,是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短期资金来源于银行借款和卖出公开市场票据;长期资金来源于推销企业股票、债券和发行公司本身的证券;吸收定期存款。财务公司的业务:抵押放款、投资、外汇买卖、联合贷款、包销证券、财务及投资咨询。我国的财务公司一般是产业集团内部各分公司集资组建的,主要办理集团内部的资金融通,不得从产业集团外部吸收存款。四、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专门从事信托和投资的公司。其业务活动方式是: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来筹集本公司的资本,并以其为基础吸纳其他公司的债券、股票;再以购入这种证券作担保,增发新的投资信托证券。我国1980年开始恢复了信托公司业务。我国的信托公司业务包括:信托业务、委托业务、代理业务、租赁业务、咨询业务等。五、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各种有价证券经营及相关业务的金融企业。证券公司有独资、合伙和股份公司等形式。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有价证券的自营买卖、委托买卖、认购、销售。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家专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六、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是通过融物的形式起融资的作用的企业。租赁公司的业务活动:租赁公司购买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缴纳租金,租约期满,承租人交回设备或作价承购。租赁公司的类型:(1)从征税角度划分,可分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减税租赁和没有税收优惠的销售式租赁;(2)从出租人购置租赁物件的出资比例划分,分为单一投资租赁和杠杆租赁;(3)从出租人购置租赁物价的资金来源和付款对象划分,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和回租租赁;(4)从出租人、承租人所在国家划分,分为国内租赁和国际租赁。中国第一家专业租赁公司是1981年2月在北京成立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七、典当典当是一种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以物作为抵押品来换取现金,并在约定期限赎回抵押品的经济行为。典当行为由典当行和典当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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