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考试内容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定罪)及其法律后果(量刑或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形式刑法、实质刑法、国内刑法、国外刑法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狭义刑法:刑法典刑法性质:刑罚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这种特定性使刑罚成为特殊的法律】刑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目的)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解释主要包括:立法解释【由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作出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立法解释高于司法解释,若两者发生冲突,后者服从前者;但都存在滞后性】刑法解释分类:正式的刑法解释、非正式的刑法解释正式刑法解释:是指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非正式刑法解释:是指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以及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刑法解释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含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的立法背景、沿革、目的、社会需要等因素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即犯罪和刑法必须有成文法律明文规定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即定罪处罚必须依据行为当时合法有效的法律,不得试用行为后的法律3、禁止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5、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与刑法必须明确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法平等使用原则基本内容:1、平等地保护法益2、平等地认定犯罪3、平等地裁量刑法4、平等地执行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基本的思想基础:1、平等适用刑法是保障人民自由的要求2、平等适用刑法是保护法益和保障自由的要求3、平等适用刑法是刑法本身的要求4、平等适用刑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罪行相适应原则基本内容:1、刑罚与犯罪性质相适应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刑法空间效力解决的是一国刑罚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分为: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国内犯适用原则:刑法对国内犯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事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对国外犯适用原则:1、属人管辖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事本国人犯罪,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2、保护管辖原则;即凡侵犯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管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3、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事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刑法时间效力原则:刑法时间效力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没有溯及力。第四章:犯罪概说《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刑事危害性:是指行为依照刑法应当受刑处罚的属性。犯罪特征: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处罚性(要符合犯罪构成)犯罪分类:(一)理论分类:1、重罪与轻罪2、自然犯与法定犯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二)法定分类:1、国家犯罪与普通犯罪2、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4、亲告罪与非亲告罪5、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第五章: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内容: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组成。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的利益(法益)。犯罪客体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例:强奸罪的直接客体是妇女的性权)刑法保护的是十大关系属于一般客体;章涉及的是同类客体,节涉及的是范围更小的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法益。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法益。【例子:违背商品交易:客体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同类客体是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内容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直接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队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内容: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与动机)第六章: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自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过当防卫: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法令行为: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的行为。被害人的承诺:又称被害人的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诺。自救行为:是指法益收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义务冲突:是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第七章:犯罪故意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因主客观原因而停下来的各自犯罪状态;只能判一种罪】【犯罪过程】预备(中止)着手未遂既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刑法》第22条第1款】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的原因未能得逞的。【《刑法》第23条第1款】犯罪中止:指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刑法》第24条】第八章: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2、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3、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必须是二人以上,并且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例:甲乙的8岁孩子残疾不能自理,甲投毒,乙明知不管,若一方阻止成功属于中止,未成功属于共同犯罪;若不管,导致重伤(残疾)为间接故意伤害罪,导致死亡为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可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主观上,共同犯罪的成立须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两个内容:1、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2、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1、认识因素2、意志因素3、意思联络)不成立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助犯罪行为(目前未下定论是否共犯)】1、共同过失犯的不成立共同犯罪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实行犯(共犯过限)甲做了乙不知情的事】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事后通谋不属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客观上,是指两人以上实施了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并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能出现三种情况:1、共同作为2、共同不作为3、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共同犯罪的形式:1、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2、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3、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4、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成立条件:(1)人数较多(2)较为固定(3)目的明确(4)内部机制组织性(5)犯罪结合具有一定稳定性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共犯人分类有两个标准:一、分工分类法,分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有组织犯)二、作用分类法,分为主犯、从犯、(有的有胁从犯)正犯分为: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间接正犯:指的是利用非正犯的他人实行犯罪的情况。(例:骗13周岁小孩杀害3周岁小孩)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除此之外的主犯,按其所参与或这组织、只会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第27条第1款】从犯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被威胁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刑法》第28条】胁从犯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犯具备条件: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2、必须由教唆行为3、必须由教唆故意教唆犯的处罚:【《刑法》第29条】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既遂)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未遂)共同犯罪与身份:1、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2、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只要共犯人中没有成立犯罪中止,那么共同犯罪的形态与各个共犯人的犯罪形态,则基本上是统一的;就共同犯而言,当所有正犯者都自动中止犯罪时,均成立中止犯。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正犯实行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正犯,则是未遂犯。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体现法律的严肃性)第九章:罪数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或者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数量。(可分为一罪和数罪)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法条竞合4、(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不含包容和交叉)【刑法第204条2款规定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