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劳动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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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考劳动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1、劳动法在广义上,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7.5通过,自1995.1.1日起施行。2、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包括:⑴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⑵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⑶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⑷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⑸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3、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4、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⑴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⑵劳动者有享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⑶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⑷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⑸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⑹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⑺\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5、我国劳动法的作用:⑴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⑵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⑶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6、劳动法的体系是劳动法律规范的逻辑排列,劳动法学的体系则是以劳动法为基础而进行科学分析和理论概括地排列,其内容不局限于劳动法。7、我国职业培训制度包括二大类:一类是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它又可以分为初次就业前的培训和再就业(转业)前的培训两种;另一类是在职职业培训。8、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赖以存在的基础是雇佣劳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方是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另一方是自由劳动者。9、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10、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是《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11、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是《国际劳动宪章》。12、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创始会员国。10月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13、1944年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城宣言》及其十项原则。同年,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14、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他国际组织的特点之一,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15、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构)和国际劳工局(常设秘书处)。16、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是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17、1983年我国代表团第一次出席在日内瓦召开的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正式恢复在该组织的活动。18、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个人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动法律关系。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划分,还可分为本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19、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20、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⑴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⑵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21、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晚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早于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主体,也没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主体。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是另一方的权利。23、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行为,可分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24、劳动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分为:⑴行为,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可以分为:①劳动法律行为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做出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②劳动行政管理行为是指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劳动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③劳动仲裁行为是指劳动仲裁机构依法仲裁劳动案件的行为。包括劳动争议调解行为、劳动争议仲裁行为。④劳动司法行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劳动案件的行为。包括一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调解行为和劳动争议判决行为。⑵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①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②劳动能力暂时或者永久丧失。25、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26、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可以是: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事件.27、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可以是: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事件。28、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即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以及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9、用人单位是指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30、劳动就业方针:1980年实行“三结合”就业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是: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31、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32、国家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使用童工;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发个体营业执照.33、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履行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3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职工大会也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35、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①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属于非营利性的,须所在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属于营利性的,还要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②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劳动部审核批准,颁发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236、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是国家组织劳动就业的基本形式。37、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应按照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法则进行,即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劳动合同的要约通常由用人单位发出。38、劳动合同的种类:⑴按照劳动者是否在编,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⑵按照招工对象不同,分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⑶按照用人方式不同: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⑷按照劳动者人数: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⑸按照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9、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40、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之内、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41、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⑴法定内容: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③劳动待遇(工资、保险、福利)⑵商定内容:①必要内容(工作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期限);②补充内容(是否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是否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否提供居住条件等)。42、劳动合同的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43、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⑴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劳动关系;⑵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⑶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劳动合同订立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44、无效劳动合同:⑴按照合同内容来划分:《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⑵按照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①全部无效。劳动合同当事人和基本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规定。②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无效,但不影响基本内容.⑶《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45、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⑴亲自履行原则;⑵权利义务统一原则;⑶全面履行原则;⑷协作履行原则。46、不受“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限制的情况:⑴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⑵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调动工作;⑶发生短期停工;⑷单位行政依法任命、调动职工工作;⑸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47、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⑴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⑵按期作出答复;⑶双方达成书面协议。48、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终止。49、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协商解除。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是当事人双方或单方的法律行为。50、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不得损害一方利益、达成书面协议。51、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条件: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52、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提前通知对方、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5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应根据〖A〗〖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⑴24双方协商一致的:根据〖A〗,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⑵26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根据〖A〗,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重病和绝症在此基础上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50%,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100%。⑶2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根据〖A〗,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⑷2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根据〖A〗。⑸27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根据〖A〗。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补偿,除全额补足外,还须按补偿金额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54、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5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56、追究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有因果关系的两个必要条件: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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