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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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自考复习题1、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①婚姻是异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否则男女双方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且多为近亲属,但是亲属并不都是同一家庭成员,他们分属不同家庭。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征。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由此而形成的血缘关系等,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功能。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的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婚姻家庭根本不可能出现于人类社会。因此,我们应当正视婚姻的自然属性。在生理学和生物学领域里某些自然规律同样也是作用于人类的婚姻家庭生活的。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⑵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⑶教育职能。4、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⑴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包括婚姻家庭制度在内的全部上层建筑的性质。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依次更替,无一不是经济基础发生变革的必然结果。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⑵婚姻家庭制度对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动的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且通过经济基础影响生产力发展。5、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关系?⑴政治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对婚姻家庭的要求;⑵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手段;⑶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传统和教育等力量去评断善恶是非,从而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6、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⑴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废除;⑵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地位渐趋平等;⑶在婚姻解除问题上,从限制离婚主义逐渐走向自由离婚主义。⑷禁止滥用亲权,以及改善非婚生子女境遇等。7、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⑴经济根源,即地主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广泛存在的小生产经济;⑵政治根源,即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⑶思想根源,即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伦理观。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在封建生产关系上,受着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联合支配。8、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点?⑴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⑵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⑶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⑷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⑸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9、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制(“血缘家庭”),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制(“普那路亚家庭”),或称亚血缘群婚制(“亚血缘家庭”),普那路亚群婚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从兄弟姐妹)恩格斯说:“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的,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10、对偶婚是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的过渡。对偶婚姻虽然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双方的结合并不牢固,极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偶婚并不总是单一的,某些研究成果表明,它有时是复合的、交叉的。对偶婚制形成为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注入了新的、重要的因素,在血缘构成上为父系氏族的出现和以男子为中心的个体家庭形成的准备了前提条件。11、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12、在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法经》。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唐《户婚律》集封建社会前期婚姻家庭之大成。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13、古代罗马的亲属法:古代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著称于世的包括亲属法在内的罗马私法。家父权的规定最早载于公元前5世纪时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古代罗马的亲属制度具有强烈的宗法性质,人身依附关系十分突出。罗马法中实行婚约制度。婚姻种类有二:一是市民法婚姻,又称为正式婚或有夫权婚,二是万民法婚姻又称为略式婚或无夫权婚。结婚方式为三种:一是共食婚(它是须履行隆重的宗教仪式的)、二是买卖婚、三是时效婚。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法的亲属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罗马亲属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即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离婚。离婚方式有三:一是出于家父的意思,二是处于夫妻双方的意思,即协议离婚,三是出于夫妻一方的意思,即片意离婚。14、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罗马法三个方面。15、《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以法律的形式宣告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在世界亲属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16、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中国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尝试是在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开始的。17、运用法律武器对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全面的改革,则是在中国革命有了自己的根据地后,即自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开始的。18、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总则,一是在第3条的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二是在新增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这一规定,集中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3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的约定;4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在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处理问题上增设了探视权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规定;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20、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的发生和终止,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的。⑵婚姻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的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其参与者须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21、从调整对象上看,婚姻法有何特点?⑴婚姻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⑵婚姻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⑶婚姻法中的规定大多为强行性规范。22、论述社会主义婚姻自由。⑴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⑵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低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普遍行为,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则是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两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⑶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⑷社会主义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滥用这种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对轻率对待婚姻问题的不负责任的行为。⑸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层次上的实现。2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局限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婚姻制度仍然无法摆脱私有制的影响,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⑴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从本质上来看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大多数婚姻关系仍然渗透着财产关系的影响;⑵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实质上的不自由,甚至某些方面在形式上也是不彻底的,这在其早期的亲属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⑶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往往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24、论述男女平等原则。⑴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也是区别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私有制婚姻家庭制度的标志。这一原则要求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禁止对女性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压迫。⑵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取决于他们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地位。历史证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只要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继续存在,真正的男女平等就不可能完全实现。⑶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妇女解放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广大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地成为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主人。⑷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其表现为: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⑸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从男女法律上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的过程,就是妇女走向彻底解放的过程。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是男女平等进一步实现的必要条件。⑹目前,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贯彻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25、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方面的体现)⑴夫妻人身关系方面:①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⑵夫妻财产关系方面:①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③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6、干涉婚姻自由的主要形式及其异同?⑴包办婚姻。即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⑵买卖婚姻。即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但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27、重婚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原则的严重破坏。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须受法律制裁。它有两种形式,第一是法律上的重婚,而是事实上的重婚。⑴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⑵查明为重婚的,其婚姻无效;⑶构成重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8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应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1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既包括婚姻法规范,又包括家庭法规范,还包括有关其他亲属的法律规范。它既属于广义的婚姻法,又属于广义的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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