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税法第5—21条、条例第9—75条)主要内容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变化;三、收入总额的确定;四、税前扣除的规定;五、资产和负债的税务处理。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条例第9条)(二)纳税调整原则;(税法第21条)(三)真实性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实现原则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变化;(一)新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旧条例4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比较用公式表示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税法第5条)原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国税发[2006]56号)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变化(续)需要注意: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如果用公式表示:亏损=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0三、收入总额的确定(税法6-7条条例12-26条)(一)收入总额概念税法第6条明确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全部收入.纳税人从各种来源,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全部收入(税法明确规定不征税的除外)。(一)收入总额概念(续)1、收入的各种来源(居民企业的总收入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一切收入,如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资产使用收入,也包括偶然所得);2、收入的各种方式,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3、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4、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收入总额概念(续)条例12条对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进行了解释: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二)收入分类税法第6条,企业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旧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三)税收上视同收入条例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产品自用,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不征税收入(税法7条)“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增加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26条)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其主要目的是在应税总收入中排除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五)企业收入的确认(一)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企业收入总额的确认,一般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基础,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权责发生制条件下,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支持取得该收入权利的所有事项已经发生;二是应该取得的收入额可以被合理地、准确地确定。(二)税法与会计关于收入的比较收入确认基本原则趋同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1、销售货物收入所得税法中对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明确为:一是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二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2、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四是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3、转让财产收入当企业的转让财产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确认收入:一是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二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时确认收入实现,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5、利息收入企业的利息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6、租金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8、接受捐赠收入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受赠资产的时间确认收入实现。9、其他收入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三)收入确定的特殊原则(条例23条)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四、税前扣除的规定(税法8条—10条、条例27—55条)(一)税前扣除的基本结构(二)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一)税前扣除的基本结构1、一般肯定条款:税法第8条,确定了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合理性原则2、特殊否定条款:税法第10条等,规定不得扣除范围。股东个人费用不得在公司扣除;资本性支出不得一次性扣除。3、特殊肯定条款:规定特定费用支出扣除的方法和限制条件(二)税前扣除的原则1、基本原则(1)税法优先原则(2)真实性原则(3)合法性原则(4)合理性2、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这些原则既是税前扣除确认时间的要求,又是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的条件1、税法优先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条例21条)我国所得税法中的税法优先原则我国1994年建立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时,在处理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关系上,采取的是“纳税调整体系”,即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法有明确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法没有规定的,一般可按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两者规定不一致的,进行纳税调整。2、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等扣除外,任何支出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3、合法性是指支出必须符合税法有关扣除的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如果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罚款、税收滞纳金、政治捐款一般都不允许扣除;贿赂支出和秘密支付不允许扣除)4、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三)允许税前扣除的一般条款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所指的成本和费用的概念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概念有所不同。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税法所称的费用,是特指申报纳税期间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税法所称的税金,一般是指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但不包括由消费者在价外负担的增值税。税法所称的损失,一般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产损失。税法所称的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之外的支出。(四)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条例28条)1、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2、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四)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续)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条例28条)4、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作为扣除额(条例32)。5、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条例32)(五)关于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53条明确: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旧条例: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捐赠扣除的范围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六)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条例34—50条)1、工资薪金新条例34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等。投资者的工资和特殊类型企业发放的工资按规定扣除。(以后规定)旧规定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2、各类社会社会保障缴款准予扣除。(条例35条)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准在规定标准内扣除。3、职工福利费准予扣除新条例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体育、文化等职工福利费2、旧条例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4、工会经费新条例41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旧条例旧条例: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5、职工教育经费新条例42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旧条例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财税[2006]88号调为2.5%6、业务招待费新条例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旧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业务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