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舒城县卫生监督协管培训课件(内部资料,仅供参考)舒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二〇一一年九月目录第一部分卫生执法监督公共知识第一章卫生行政执法概述第一节卫生法概述……………………………………………………第二节卫生行政执法概述……………………………………………第三节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分类第四节卫生行政执法受监督第二章卫生监督工作程序第一节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二节卫生监督检查程序第三节行政处罚程序第四节卫生监督文书第五节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程序第三章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一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第二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四章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第一节公共场所的概念和卫生管理立法第二节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第三节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和卫生指标第四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法律责任第五章学校卫生监督第一节学校卫生监督概述第二节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第三节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第四节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监督第六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第一节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第二节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第三节饮用水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四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五节式供水单位经常性卫生监督内容第六节水质检验第七章医疗机构卫生监督2第一节医疗机构的概念和设置条件第二节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件和要求第三节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第八章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第一节传染病防治的法律依据和法定管理传染病第二节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第九章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第一节职业病防治概述第二节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节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第四节职业卫生监督职责及法律责任第十章常用卫生法律法规第二部分卫生监督协管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前言第一章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安徽省2011年版)第二章霍邱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第三章霍邱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第四章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第一节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第二节职业卫生咨询指导第三节生活饮用水卫生巡查第四节学校卫生服务第五节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第六节公共场所卫生巡查第七节乡镇卫生监督站信息报送知识第五章霍邱县乡镇卫生监督站工作职责、制度......................第一部分卫生执法监督公共知识第一章卫生行政执法概述卫生监督是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根本依据,按照卫生学特有规律为指导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总体上讲,要做好卫生监督工作,就必须做到依法监督、科学监督、规范监督。因此不论是执法者或协助开展执法活动的人员,首先要知法、懂法、在执法活动工作中运用法言、法语,才能保证执法活动的权威性、合理性,从而促进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一节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卫生法是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二、我国主要的卫生法律法规主要卫生法律有: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和红十字会法。主要卫生法规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此外,卫生部等也制定发布了大量卫生规章。监督协管工作程序常用的法律法规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三、卫生法的实施1、卫生法的实施卫生法的实施,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是卫生法律规范作用于卫生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卫生执法即卫生法的适用,是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卫生事务。2、卫生法的适用卫生法的适用是卫生法实施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保证卫生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是卫生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卫生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将卫生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场合中的专门活动。卫生法的适用的具有以下特征:权威性——卫生法的适用是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组织和司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卫生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从事此项活动的资格。强制性——卫生法的适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活动。程序性——卫生法的适用,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专业性和科学性——卫生法的适用,既要以卫生法律、法规为准绳,又必须遵循相应的专业卫生科学技术和卫生标准。要式性和规范性——卫生法的适用一般都要以适用有关法律的相应文书表示出来。卫生监督有卫生监督文书、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文书等。每一种文书都有其特定的规范要求和效力。第二节卫生行政执法概述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具体卫生行政事务,将卫生法律规范适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的活动。卫生行政执法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执法活动。一、卫生行政执法的一般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只有卫生行政机关才是真正意义的卫生行政主体,才具有政府职能部门的资格。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法规将卫生执法权授予某一组织,这种组织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4一般视同于行政主体。卫生行政机关要把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并承担法律责任。2、职权的法定性。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所执行的法律规范,只能是法律规定应由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执法主体只能在法定职权内履行卫生行政管理责任,不得越权执法。3、行为的主动性。卫生行政执法是一种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主动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意愿为转移。4、国家的强制性。卫生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权运转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由卫生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的国家管理活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性。二、卫生行政执法的特有特征卫生行政执法除具有上述行政执法的一般特征外,因卫生领域的特殊性还表现出以下一些特征:1、目的的特殊性。卫生行政执法是以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为根本目的的行政执法活动。这决定了卫生行政执法以人为中心、以生命和健康为中心的行为和运作模式,要求执法者必须及时、迅速、准确的处理案件。2、内在的科学性。卫生行政执法是以自然科学方式与社会科学方式紧密结合的行政执法活动,强调客观性和必然性。在合法的前提下,注重卫生行政执法的科学性。3、操作的技术性。卫生行政执法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执法主体必须具备相当的卫生技术能力,需要有强有力的医学卫生技术支撑作为后盾。遵循卫生法律规范和卫生科学技术规范,对相对人实施监督管理。4、执法的社会性。卫生行政执法具有较强的社会性,是涉及复杂社会人群和多种社会关系的行政执法活动。通过卫生行政执法,改善人们劳动和生活环境的卫生条件、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体现了全社会的愿望和利益。5、较大裁量性。在依据法律的前提下,卫生行政执法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卫生法律、卫生法规给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留下了较大的空间,需要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政策和相关的因素进行裁量,这就要求执法者提高执法水平,更为公正的处理案件。裁量性大不是随意执法,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三、卫生行政执法依据1、法律依据卫生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这是卫生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和法定依据。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做出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依据,否则是无效行为。2、技术依据卫生行政执法的技术依据,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必须执行和依据的医药卫生方面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标准。例如国家制定或者认可诊疗规范常规、有关的卫生要求、卫生规范、国家颁布的有关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特别是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是国家颁布的重要的卫生技术规范。第三节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分类一、卫生行政许可行为5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应相对人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活动的法律权利。也称为卫生行政审批。二、卫生监督检查行为卫生监督检查,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职权对卫生行政执法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目的是防止和纠正卫生违法行为,保证卫生法律规范的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被检查者必须接受并配合。卫生监督检查是一项专业性相当强的具体工作。卫生监督检查主要分为预防性卫生行政执法和经常性卫生行政执法两大类,卫生法律规范对监督的方式、种类、频率、技术要求等都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还可以分为一般卫生监督检查和专项卫生监督检查等。卫生监督检查方法和手段也可以多种多样,包括:检查、调查、审查、检验、查验、监测、登记、统计等。三、卫生行政强制行为卫生行政强制,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为保障卫生行政执法目标的实现,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为维护公共卫生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安全,对有关场所和相对人人身或财产采取的紧急性、即时性的强制措施的具体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卫生行政强制,常见的是卫生行政控制措施,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已经危害或可能危害人群健康和社会利益的行为、物品以及特定人或场所,依法采取的一种紧急控制措施。实施这种紧急控制,主要是预防和控制健康危害行为和事件,因此一是要快,二是要准,三是要尽量减少损失。实施卫生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以相对方违法拒绝履行义务或者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下为前提,不能滥用!四、卫生行政处罚行为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的惩罚。其主要特征是:第一,卫生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律责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所应承担的一种带有制裁性的法律后果。第二,只有在相对人实施了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才有可能被行政处罚。这是卫生行政处罚的前提。第三,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而且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定的程序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第四,被处罚的对象,只能是作为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行使卫生行政执法管理职权的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例如食品经营户违反了食品卫生法,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可以依法处罚,但若是居民在家宴请亲友,即使发生了食物中毒,也无权处罚。第五,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无效。第四节卫生行政执法受监督卫生行政执法受监督6是指有法定监督职权的主体:如党的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监督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也包括卫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对卫生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卫生执法人员是否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卫生部于2005年6月10日印发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各级卫生监督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1)超越法定权限的;(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违反法定程序的;(5)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6)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7)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8)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9)其他违法行为。依据情节,由卫生监督人员所在机构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卫生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第二章卫生监督工作程序第一节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一、依据和范围1、食品(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范围a.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职工食堂;b.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