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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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政策、规范,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为。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单位(个人)可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和小区排水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小区排污水、排雨水管道覆土前经分局和市规划监察支队现场确认);(二)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旧(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施工用房、排栅、围墙等)已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经修复,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三)对建(构)筑物的体量、尺寸、功能、位置、外形、色彩等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改变经依法审定的总平面规划确定的布局、建筑施工图确定的内容等行为,虽构成违法建设,但已依法处理完毕;(四)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五)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未具备以上条件的,不予组织规划核实。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建设单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已填写盖章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此表格可在赣州城乡规划建设网上下载);(二)《规划条件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四)经审批的规划建筑方案文本、规划总平面图及建筑施工图(原件);(五)《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单》复印件(验原件);(六)经审查确认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工业项目不需提供,地下管线工程应在覆土前进行测绘)。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含周边50米范围地形图)及测量成果表(图)(地形图、总平面图按1:1000或1:500比例)。(一)竣工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边界、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地下空间、出入口、围墙等的平面位置;小区内排水(污水)管道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管道规格、埋设深度或架空高度,与市政公用管线连接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建筑物的层数、高度、退让界线、道路红线、建筑间距、停车位置及与项目有关的绿线、高压走廊,室内外地坪标高及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数据应全面、准确,测量基点、标准、计算方式应当与规划要求一致,或加以特别说明。(二)测量成果表(图)中应当载明:1、建设用地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含计容的建筑面积和地上地下不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及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须配建的公共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绿地总面积、停车场面积和泊位数量、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围墙长度和高度等。竣工建筑的各角点坐标应合理标注,原则上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点位一致,竣工建筑之间的间距、竣工建筑至用地边线的距离及竣工建筑至周边建筑间距的标注位置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的位置一致,并标注它们之间的最小间距;对于有不同尺寸的距离均应同时标注。2、竣工建筑的单体表(图)应当包括:各竣工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标示建(构)筑物各层的用途、平面尺寸、面积、高度等。竣工建筑的高度应包括:总高:坡屋顶应标注檐口高度和屋脊高度,带阁楼的建筑应同时标注阁楼檐口高度;平屋顶应标注顶层结构顶面高度和女儿墙高度、构架高度,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退台:坡屋顶和平屋顶均应标注每一层数的退台距离。层数:应准确标注层数和分层,对底层车库、地下(半)地下车库、阁楼均应明确标注或说明。层高:应标注建筑的楼层高度、底层车库高度、架空层高度、阁楼层高度、地下车库(包括半地下车库)高度,对因技术原因以净高标注的数据应加以说明。地坪高度:包括室外地坪、室内地坪、地下(半地下室)地坪标高,同一建筑物的地坪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标注。3、竣工建筑物立面彩色照片。(三)上述文本、图件及电子文档盘片(文本为word格式,图件为DWG和JPEG两种格式)。二、市政管线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地下综合管线总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一)地下综合管线总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位置、沿线的地物地貌和管线特征点的符号及点号;(二)市政管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类型、横坐标、纵坐标、标高和里程等;(三)市政管线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管线名称、长度、规格、导管孔数、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四)上述文本、图件及电子文档盘片(文本为word格式,图件为DWG和JPEG两种格式)。三、市政交通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周边50米范围地形图、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一)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位置、沿线的地物地貌和中心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长度、标高、宽度(管径)、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等;(二)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方向角、标高和里程等;(三)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工程名称、长度、宽度、标高、各控制点桥面标高、桥底标高、荷载标准等;(四)上述文本、图件电子文档盘片。四、市政园林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周边50米范围地形图,竣工总平面图,范围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一)竣工总平面图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建(构)筑物、道路及标高、绿化类型、各类管线平面位置、规格、标高,出入口和停车位置等,范围线特征点的符号及点号;(二)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类型、横坐标、纵坐标和标高等;(三)市政园林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工程名称、0建设用地面积、各配套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停车场面积和泊位数量,各类管线长度、规格、管顶(底)标高等;(四)上述文本、图件及电子文档盘片(文本为word格式,图件为DWG和JPEG两种格式)。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二)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性质、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三)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五)临时建设。用地范围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六)管线工程。小区内排水(污水)管道是否与接入城市管网有效接通。(七)其他规划要求。二、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一)管线工程的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管顶标高及对地距离等;(二)其他规划要求。三、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一)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各控制点桥面标高、桥底标高、通道顶部标高等;(二)道路横断面布置;(三)其他规划要求。四、市政园林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设面积、建(构)筑位置、各类管线、交通组织、绿化系统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二)配套工程。各建(构)筑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停车场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三)其他规划要求。第八条本规定中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和层高控制,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本市《建筑层高控制和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执行,其他经济指标按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建筑面积指计容积率面积):(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1.3%;累进计算的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第十条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要求施工的,其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视为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相关规费按实补交。第十一条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误差超出合理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依法处罚后尚可保留的,相关规费按实补交。如超出面积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第十二条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施工的,不考虑误差范围,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第十三条分期实施建设项目,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第十四条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累进计算的而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第十五条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出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视为符合规划要求。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建设单位(个人),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绘单位进场测量,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后,报分局(建筑类)或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市政类)进行审查确认。(二)《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完成并经审查后,建设单位(个人)按规定第五条要求向市规划建设局提出规划核实申请。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建筑类)或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市政类)在收到申请后,应对报送的材料进行一一核实,当场告知申请人资料是否齐全,或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之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三)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或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对规划条件、规划审批的图纸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进行全面比较、审查、核实,提出意见;市规划监察支队根据日常巡查和监管情况对规划条件实施及有无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核实,提出意见。以上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四)对符合条件的,建筑类项目由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负责牵头,会同规划监察支队、分局现场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筑工程规划条件的核实工作;市政类项目由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负责牵头,会同规划监察支队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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