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代理法第一节代理法概述一、代理(Agency)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某种对本人产生权力义务的法律行为。在代理关系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内部关系;本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关系称为外部关系。二、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特征①国际商事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②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及相关法律规定;③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属于被代理人④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三、代理权的产生1.大陆法系代理权的产生1)法定代理a.依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代理权;b.根据法院的选任而产生代理权。如法院选定的破产管理人、监护人及法人清算人等;c.因私人的选任而产生的代理权,如未成年人的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或遗产管理人等。2)意定代理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2.英美法系代理权的产生1)明示的代理(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2)默示的授权某人以其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就象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3)客观必须的代理权某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人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本人内部关系代理人外部关系第三人凡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权,具有这种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意定代理:①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②可以向代理人或第三人表示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此种行动的明示的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得视为具有此种授权4)追认代理或后成代理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越权以本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本人事后批准或承认该合同,这种行为就叫做追认。追认的效果就是使该合同对本人具有拘束力,如同本人授权代理人替他订立了该合同一样。四、代理的分类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从大陆法国家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角度本代理与复代理从代理人是否亲自为代理行为的角度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从代理权限范围的角度本代理与复代理本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亲自为代理行为的代理。复代理: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再代理、转代理。复代理特征:1.复代理人的行为受代理人的监督,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解任的权利;2.复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来进行活动的;3.复代理人不是本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复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而转托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处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才可不承担责任。“紧急情况”一般指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的情形。五、无权代理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无权代理所做的代理行为,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处分财产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拘束力的。1.狭义的无权代理大陆法:催告权和撤回权制度英美法:担保制度--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责任2.表见代理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既无代理权,也无法在表面上使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a.无权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b.须行为人无代理权。c.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d.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e.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不能是违法行为。六、代理关系的终止1.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2.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补充:我国法律关于代理的规定在我国代理可以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产生: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民法通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关系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二节代理的法律关系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a.代理目的实现或代理期限届满b.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权c.代理人放弃代理权2)依法律规定终止代理关系a.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终止b.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代理关系自动消灭c.法律的改变使得代理成为非法d.主要标的物灭失1)当事人之间的效果代理人丧失代理权,如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应按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办理。有些大陆法国家为了保护商业代理人的利益,在商法中特别规定,在终止代理合同时,代理人对于他在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业信誉,有权要求本人予以赔偿。2)对于第三人的效果当本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代理合同时,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根据各国的法律,当终止代理关系时,必须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如果本人在终止代理合同时,没有通知第三人,后者由于不知道这种情况而与代理人订立了合同,则该合同对本人仍有拘束力,本人对此仍须负责。但本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其损失。一、代理的内部关系1.代理人的义务⑴亲自履行的义务(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⑵按委托人意志或利益履行其代理义务⑶勤勉谨慎地履行代理职责的义务⑷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⑸严守商业秘密⑹及时报告委托事务的情况,申报并结清账目2.本人的义务⑴支付佣金⑵与代理人合作以便其履行义务⑶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⑷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册⑸为代理人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二、代理的外部关系1.大陆法系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直接代理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的。商业代理人间接代理以他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和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移转于本人。行纪人2.英美法对于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合同的问题,英美法采取所谓义务标准,即对第三人来说,究竟是谁应当对该合同承担义务。1)显名代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已经表明他是代表指名的本人订约的(签字蜡封合同、汇票除外)2)隐名代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表明他是代理人,但不会指出本人的姓名。3)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代理人取得本人的授权,但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即不披露有本人的存在,更不指出本人谁介入权选择权第三节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①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②信用担保代理人③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④保付代理人⑤保兑银行⑥货物运输代理人⑦保险经纪人本人与代理人之间一般是合同关系,是代理关系的内部关系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是代理关系中的外部关系